合規
各國化妝品法規與最新修訂
42 個市場,每個市場一張卡:誰主管、走通報還是註冊、境內責任人是誰、安全檔案要什麼、標籤怎麼寫、最近一次改了什麼。能對上本站目錄的禁限用清單直接點過去查。
每條都掛官方或行業機構來源;條文以各國官方原文為準,本頁是工廠側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見。資料更新於 2026-09-10。
2025–2026 最新動態
按日期倒序,只列已生效或已公佈生效日期的。
歐盟 · 擴展後的EU香料過敏原標籤要求對新品成為強制性規定。
歐盟法規 (EU) 2023/1545 在附件 III 中新增 56 種致敏原;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投放市場的產品,含量超過 0.001%(駐留型)/ 0.01%(沖洗型)的致敏原須予以標註,現有產品須於 2028 年 7 月 31 日前合規——瑞士適用同一附件,加拿大同步採用該清單。
來源中國大陸 · 中國NMPA第70號公告(2026年)簡化了註冊與備案流程
八項措施:以首次在中國上市承諾替代原市場銷售證明,擴大免動物測試範圍,成分安全資料改為存檔而非提交,相似配方可共享檢測報告,簡化跨境生產轉移及境內責任人變更流程,接受更多功效測試方法。
來源英國(大不列顛) · 英國法定文書 SI 2026/23 和 SI 2026/109 確立了針對北愛爾蘭的具體禁令及執行日期
英國自2026年7月15日起禁用4-MBC,並將甲醛釋放劑警告閾值從0.001%下調;自2026年8月15日起禁用包括TPO在內的CMRs(銷售過渡期至2027年2月14日);自2026年8月15日起限制己基水楊酸;自2027年3月23日起禁用包括納米銀在內的另外17種CMRs;同時仍未採納歐盟2023/1545號過敏原擴展規定。
來源臺灣 · 臺灣將生產資訊系統(PIF)與良好生產規範(GMP)規定為所有通用化妝品的強制要求。
《化妝品衛生與安全法》實施的最終階段要求所有一般化妝品(除豁免的手工皂外)須建立含安全評估的產品資訊檔案,並在化妝品優良製造規範下生產,同時維持現有的產品通報要求。
來源東盟(東盟化妝品指令) · 東盟發佈修訂版ACD附件II、III、IV和VI
在第四次亞洲化妝品法規協調會議(ACC)第43次會議後,雙苯氧乙醇(bifonazole)、克黴唑(clotrimazole)、噻苯唑(thiabendazole)和替康唑(tioconazole)被禁用;曲酸(kojic acid)濃度限制為1%/0.2%;2,6-二叔丁基對甲酚(BHT)和天竺葵精油(verbena absolute)受到限制;氯苯酚/2-氯乙酰胺(chlorophene/2-chloroacetamide)被取消作為防腐劑的資格。馬來西亞通過NPRA 2026年第2號通告於2026年7月6日完成了上述變更的轉化,菲律賓則通過FDA 2026-0001號通告於2026年4月22日採納了ACC第40至42次會議的變更。
來源澳大利亞 · 澳大利亞要求含視黃醛的消費產品取得AICIS評估證書。
根據EVA00186的評估結果(推定致發育毒性物質,類別Repr. 1B),視黃醇/視黃醛已不再適用於任何消費者最終用途的豁免或申報,因此在進口或生產視黃醇精華、面霜及保溼霜之前,必須取得評估證書。
來源孟加拉國 · 孟加拉國發布《化妝品(許可與註冊)規則2026》草案。
衛生服務司發佈了徵求意見的規則草案,這些規則將落實《2023年藥品和化妝品法》(DGDA)下的化妝品許可和註冊;該法迄今一直在沒有詳細規則的情況下運行。
來源巴西 · 巴西在2025年禁令之後發佈RDC 1.029/2026和1.030/2026成分清單
巴西國家衛生監督局(ANVISA)經美共體(Mercosur)協調的受限物質清單(第一部分,24個月適應期)及禁用清單(12個月適應期),遵循RDC 995/2025中於2025年11月3日生效的TPO及DMPT禁令,以及法律15.183/2025中自2025年7月31日起實施的動物試驗禁令;關於受限物質清單第二批的公眾意見徵詢(第1.399/2026號)已於2026年9月8日截止。
來源烏克蘭 · 烏克蘭通過第737號決議修訂《化妝品技術法規》
重新發布附件2-6至與EU 1223/2009相同的水平,保留2026-08-03作為所有新投放化妝品必須通知並完全合規的日期,允許現有/未通知庫存銷售至2030-08-03,並於發佈後六個月生效(2026-12-13)。
來源阿根廷 · 阿根廷採納南方共同市場第27/25號、第06/25號及第07/25號共同市場準則名單,並取消進口管制
第2820/2026號法令禁用TPO和N,N-二甲基-對甲苯胺,給予60天適應期;第2599/2026號和第2601/2026號法令(2026-05-21公報)取代2011/2014年限制和禁用清單;此前的第4033/2025號法令於2025-07-10起取消ANMAT對化妝品進口的預先干預,第7939/2025號法令允許通過宣誓聲明方式設立。
來源歐盟 · 歐盟Omnibus VIII(法規(EU) 2026/78)適用
該法規於2026年1月13日發佈,禁止納米銀和塊狀銀,限制銀粉、己基水楊酸酯和鄰苯基苯酚,並要求不合規產品於2026年5月1日前撤市,不設庫存清理期。
來源加拿大 · 加拿大強制要求化妝品標籤披露香料變應原
根據SOR/2024-63,自2026年4月12日起,24種香料過敏原若濃度超過駐留型產品0.001%或沖洗型產品0.01%,須在成分表中列出;自2026年8月1日起,新規產品的過敏原擴展至81種,自2028年8月1日起適用於所有產品,合規過渡期延至2027年4月11日。
來源韓國 · 韓國頒佈強制化妝品安全評估制度(第21302號法案)
責任銷售商須在上市前編制並由合格評估人員審核安全評估;MFDS 已於 2026 年 6 月 10 日發佈編制指南,並於 2026 年 7 月 8 日發佈法令/規則修訂草案,自 2028 年起分階段實施,並於 2031 年左右全面強制執行。
來源以色列 · 以色列提議建立“美國軌”併為化妝品零售商設定義務
衛生部立法備忘錄擬允許與歐盟體系並行進口符合美國FDA標準的化妝品,通過衛生部化妝品資料庫對零售商實施核查義務,將固體肥皂納入監管範圍,並設立常設諮詢委員會;目前該文件仍屬提案階段。
來源美國 · FDA撤回滑石石棉檢測法規,其他MoCRA法規仍待處理
FDA 撤銷了2024年12月發佈的滑石粉檢測提案,發佈了《化妝品中PFAS報告》(2025年12月29日)及《強制召回指南(草案)》(2025年12月18日);良好生產規範(GMP)、香料致敏原及甲醛拉直髮型法規已錯過法定截止期限,其通知草案(NPRMs)目前目標定於2026年11月;設施註冊每兩年續簽一次,自初始註冊起兩年後開始。
來源印度尼西亞 · 印度尼西亞發佈第25/2025號PerBPOM法令,規範化妝品原料,以應對清真認證截止日期
2025年10月發佈(發佈日期系根據其一年過渡期截至2026年10月3日推斷),PerBPOM 25/2025取代了2019/2022年成分規則,實施了更嚴格的與ACD一致的限值;在該截止日期兩週後的2026年10月17日,依據PP 42/2024,所有化妝品必須獲得BPJPH清真認證。
來源哈薩克斯坦(歐亞經濟聯盟成員) · 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第74/2025號決定修訂了TR CU 009/2011的成分附件。
該法規於2025年10月28日發佈,自2026年10月28日起在歐亞經濟聯盟(含哈薩克斯坦)適用。其新增14種禁用物質、3種限用物質及一種新的紫外線吸收劑(含納米形式),並禁止6歲以下兒童液體口腔產品中含有氟化物;自2027年1月1日起,甲醛的標識閾值為0.001%。歐亞經濟委員會(EEC)第31號決定(2026年3月10日)規定了過渡期。
來源沙特阿拉伯 · SFDA 禁止使用另外 21 種化妝品成分
2025年8月14日,SFDA發佈通告新增三種限用物質;隨後,SFDA將21種物質(如丁基錫馬來酸鹽、氧化二丁基錫、4-亞硝基嗎啉、4-甲基咪唑)納入禁用名單;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生產不合規產品,允許銷售至2028年1月1日。
來源歐盟 · 《歐盟綜合法案VII》(第(EU) 2025/877號條例)禁止使用TPO及其他CMR
TPO(UV光引發劑,用於指甲凝膠)及其他新分類的CMR物質被列入附件II,且禁止市場流通:自2025年9月1日起,相關產品不得在歐盟市場投放或提供銷售。
來源越南 · 越南第34/2025/TT-BYT號通告生效;化妝品法令草案正在徵詢意見
34/2025號通函(2025年7月3日頒佈)增加了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在線申報的要求;而衛生部的《化妝品管理》法令草案(WTO G/TBT/N/VNM/349,於2026年2月和5月重新起草)將取代06/2011號通函,強制實施CGMP-ASEAN、PIF及更嚴格的宣稱規則。
來源哥倫比亞/安第斯共同體(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秘魯) · 安第斯共同體決議第944號、強制性標籤法規及哥倫比亞的動物試驗規則
第944號決議取消了NSO技術文檔的西班牙語翻譯強制要求;《安第斯標籤技術法規》(第2310號決議)自2025年12月17日起在哥倫比亞、秘魯、厄瓜多爾和玻利維亞強制執行;哥倫比亞2026年5月的第0814/2026號決議要求在新申請和續期的NSO中提交第一方無動物測試聲明。
來源摩洛哥 · 摩洛哥AMMPS要求化妝品申請以更新後的生產設施申報為前提條件
2025年6月11日起提交的申請,僅在運營方的化妝品/個人護理產品經營備案完成更新後方可處理,此程序屬於DMP向AMMPS過渡的一部分,旨在將每一款產品追溯至責任運營方。
來源日本 · 日本頒佈《醫藥品及醫療器械法》修正案(2025年第37號法律)
該修正案自2025年11月20日及2026年5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強化了MAH的品質/安全治理與供應義務;2025年化妝品領域的特定變更是厚生勞動省(MHLW)2025年3月10日發佈的通知,重寫特記表示(Highlighted-Ingredient)中關於高亮成分的規定,要求在包裝和廣告中註明成分用途。
來源斯里蘭卡 · 斯里蘭卡NMRA修訂新化妝品註冊的文件要求
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針對進口商的新11份文件清單(包括重金屬證書CoA、無類固醇聲明、ISO 22716/GMP證書、安全評估報告、經大使館認證的FSC)。
來源中國大陸 · 中國停止接收簡化版安全評估報告
根據國家藥監局2024年第50號公告,為期一年的過渡期已結束,因此目前所有新註冊或備案均需依據2021年技術指南提交完整版本的安全性評估報告,其中符合條件的一般化妝品可提交基本結論,並將完整報告存檔備查。
來源以色列 · 以色列《對歐洲有益》化妝品法規改革生效
藥劑師條例第37號修正案(2024年)以以色列註冊負責人代表通報符合歐盟/英國/瑞士標準的化妝品,取代了化妝品產品許可證(該許可證已於2024年12月31日廢止),而敏感類別仍須進行審批。
來源
東亞 5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國大陸
State Council Decree No. 727 (promulgated 2020-06-16)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 生效
- 2021-01-01
- 最近修訂
- NMPA 2026年第70號公告引入了八項註冊/備案優化措施,包括擴大免動物試驗範圍、相似配方可共用檢測報告,以及原料安全資料改為備查而非提交。來源
- 上市路徑
- 上市前:普通化妝品備案及特殊化妝品(染髮、燙髮、祛斑美白、防曬、防脫髮、新功效)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註冊,依據《化妝品註冊備案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境內責任人
- 境外註冊人/備案人須指定境內責任人(中國境內法人實體),由其負責產品備案並承擔品質安全連帶責任。
- 安全檔案
- 產品安全評估報告依據《化妝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2021)》:簡化報告僅受理至2025年5月1日(NMPA公告2024年第50號);此後要求提交完整版評估報告,符合條件的一般化妝品可提交安全評估基本結論,並將完整報告存檔備查。
- 標籤要點
- 根據《化妝品標籤管理辦法》(2022年5月1日生效)的中文標籤強制要求:須按降序排列完整成分表,使用標準中文名稱;含量≤0.1%的成分歸入"其他微量成分";功效宣稱須依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進行實證;無香精緻敏物命名規則。
- 動物試驗
- 國產普通化妝品無需進行毒理學試驗;自2021年5月1日起,進口普通化妝品在生產企業持有其所在國主管當局頒發的GMP證書且安全評估確認產品安全的前提下,可免於毒理學試驗,但兒童化妝品、使用監測期新原料的產品及重點監管企業除外;NMPA第70號(2026年)進一步擴大了豁免範圍。
- 禁限用清單
-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版,持續更新:禁用、限用、準用防腐劑/紫外線吸收劑/著色劑/染髮劑)及《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年版,第5次調整 2026-08-19)。在本站查該目錄: 中國 ·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 · 禁用與限用組分
- 備註
- The full-version safety-assessment cut-off is 2025-05-01. Other 2026 items: NMPA Announcement No. 48 (2026-05-15, mercury standard effective 2026-07-01; o-phenylphenol and Acid Violet 43 from 2028-06-01), No. 51 (2026-05-29, eight test methods effective 2027-03-01), GACC Announcement No. 61 (2026-05-11, import/export inspection rules effective 2026-12-01), e-label pilots in Shanghai/Guangdong, and a draft mandatory national labelling standard under consultation.
香港海關(藥劑類產品由衛生署管轄)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p. 456 Laws of Hong Kong (general safety requirement, s.4) · 《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及《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
- 最近修訂
- 香港海關警示公眾,某膠原蛋白霜含有被禁止的蘇丹紅染料,且缺少所需的中文警示標籤(依據第456章執法行動;無新法規)。來源
- 上市路徑
- 無:普通化妝品無需上市前註冊、備案或進口許可;僅被歸類為藥品(第138章)或中成藥(第549章)的產品需進行註冊。
- 境內責任人
- 無法定責任人;香港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負責滿足一般安全要求。
- 安全檔案
- 無強制性檔案;供應商須能證明產品符合一般安全要求(參照國際或香港標準確保合理安全,並應要求提供測試報告)。
- 標籤要點
- 無化妝品專門標籤法律,但有關安全存放、使用或處置的任何警告或注意事項必須以中英文清晰醒目地標示(第456A章);描述不得虛假或誤導(第362章);並無成分或過敏原列表強制要求。
- 動物試驗
- 無禁止且無要求。
- 禁限用清單
- 未設化妝品特定清單;C&ED依據國際標準(歐盟/ACD/中國限值)評估安全性,且《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中的毒藥表對氫醌及某些染髮胺類物質作出限制。
- 備註
- Commencement date of Cap. 456 (commonly cited as 1995) could not be verified; bilingual warnings are the only language rule.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臺灣
Promulgated 2018-05-02 by Presidential Order, replacing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 生效
- 2019-07-01
- 最近修訂
- 第三階段暨最終階段:所有化妝品(豁免工廠註冊的 handmade 固體皂除外)必須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並依據化妝品優良製造準則(GMP,基於ISO 22716)進行製造。來源
- 上市路徑
- 所有化妝品的上市前產品登記(在線產品通報):普通化妝品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特定用途化妝品(防曬、染髮、燙髮、止汗、牙齒美白)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此前驗證登記許可制度隨即終止。
- 境內責任人
- 臺灣的化妝品製造商或進口商必須完成通報,保存產品資訊檔案(PIF),並在標籤上進行標註,因此境外品牌需要一家在臺灣註冊的進口商。
- 安全檔案
- 產品資訊檔案(PIF,包含16項內容,如配方、標籤、測試報告以及由合格評估者簽署的安全性評估),將分階段實施:2024年7月1日(特定用途化妝品)、2025年7月1日(嬰兒用、唇部用、眼部用及非藥物牙膏/漱口水)和2026年7月1日(所有普通化妝品),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款。
- 標籤要點
- 採用繁體中文標籤,標註產品名稱、用途、使用方法、批號、保質期、完整成分列表、製造商/進口商及產地;特定功效活性成分須標示含量;無需單獨命名香精過敏原。
- 動物試驗
- 自2019年11月09日起,臺灣地區禁止將化妝品或其成分的安全性評估用於動物試驗(第6條),僅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核准的極少數例外情況下除外;禁止進口的動物試驗產品並未被禁。
- 禁限用清單
- 化妝品禁用成分表、化妝品成分使用限制表、化妝品防腐劑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化妝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化妝品防曬劑成分使用限制表和化妝品微生物允許量基準表(自2025年1月1日起,禁用成分表新增9項PFAS/致敏原條目)。
- 備註
- GMP phases mirror the PIF phases (2024-07-01, 2025-07-01, 2026-07-01) per TFDA and Taiwan press.
厚生勞動省(厚生労働省)/醫藥品醫療器械綜合機構(PMDA)
日本
Act No. 145 of 1960 (renamed PMD Act 2014); latest amendment Act No. 37 of 2025 · 醫薬品、醫療機器等の品質、有効性及び安全性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薬機法)
- 生效
- 1961-02-01
- 最近修訂
- 《醫藥品醫療器械法》修正案(第37號,2025年)公佈,並分別自2025年11月20日及2026年5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加強了製造營銷批准人(MAH)的治理、品質及供應義務(主要針對藥品領域);另,厚生勞動省(MHLW)於2025年3月10日發佈通知,重寫特記表示(highlighted-ingredient)規則,要求必須註明該成分的目的。來源
- 上市路徑
- 化妝品無需事前審批:持牌持有人(MAH)在銷售前須按產品逐一提交《化妝品製造銷售備案》;而具有醫藥宣稱的產品屬於《醫藥部外品》,需經厚生勞動省(MHLW)審批。
- 境內責任人
- 在日本取得執照的製造販売業者(營銷授權持有人)必須持有產品備案並承擔全部責任,進口產品亦須由取得執照的製造業者負責標籤及儲存。
- 安全檔案
- 無法定藥品資訊文件夾(PIF)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MAH)須確保產品符合《化妝品基準》及 GQP/GVP 條例,並保存品質與安全性記錄。
- 標籤要點
- 成分表須使用日語JCIA(化妝品工業會協會)表示名稱完整列出(自2001-04-01起強制執行),並註明產品名稱、MAH(上市許可持有人)名稱/地址、含量及批號;對於特別標示成分(特記表示),須註明其用途(2025-03-10公告);目前無香氛過敏原標示規定。
- 動物試驗
- 對化妝品無法定禁令及強制要求;仿製藥審批仍可能依賴動物試驗資料。
- 禁限用清單
- 化妝品標準(厚生勞動省第331號通告,最後修訂日期為2024年7月12日):包括禁用物質清單(負面清單),以及防腐劑、紫外線吸收劑和焦油染料的允許使用物質清單(正面清單)。在本站查該目錄: 日本 · 化粧品基準 · 別表
- 備註
- Consultancy claims that Japan will mandate fragrance-allergen labelling from May 2026 could not be verified on MHLW's site and should be treated as unconfirmed; MHLW also introduced electronic export certificates for cosmetics on 2026-07-27 (ChemLinked).
食品醫藥品安全處(식품의약품안전처)
韓國
Act No. 6025 (enacted 1999-09-07); latest amendment Act No. 21302 (2025-12-30) · 化妝品法(화장품법)
- 生效
- 2000-07-01
- 最近修訂
- 食品藥品安全部(MFDS)發佈了化妝品法施行令及規則的修訂草案,制定了詳細的安全性評估標準(評估者資質、記錄保存)和定製化妝品規則,以實施第21302號法律,該法律規定強制性安全評估階段自2028年起生效。來源
- 上市路徑
- 一般化妝品無需上市前批准(註冊責任人報告生產/進口),而功能化妝品(如美白、抗皺、防曬、護髮等)須在上市前經 MFDS 審查或備案。
- 境內責任人
- 在韓國註冊的美妝品責任銷售商必須向MFDS(食品藥品安全處)進行註冊、保存產品記錄,並標註於標籤上。
- 安全檔案
- 目前,產品安全性/功效性資料由責任銷售商保存;《第21302號法律》(2025年12月30日公佈)要求在市場投放前由合格評估員編制並審核安全評估,食品藥品安全部(MFDS)已於2026年6月10日發佈相關指南,自2028年起分階段強制實施(約2031年全面實施)。
- 標籤要點
- 韓文標籤須含全成分標識(전성분표시);自2020年1月1日起,沖洗類產品中濃度超過0.01%、駐留類產品中超過0.001%的25種香料致敏原須明示名稱;2025年2月7日施行的規則修訂調整了製造編號、有效期、開瓶後使用期限及注意事項的標示方式。
- 動物試驗
- 根據第15-2條,自2017年2月起,禁止銷售經過動物測試的化妝品(成品或原料),外國法律要求進行的測試等有限例外情況除外。
- 禁限用清單
- 化妝品安全標準相關規定(食品醫藥品安全處公告:附件1 禁用成分,附件2 限用成分,包括防腐劑、紫外線吸收劑及著色劑),以及功能化妝品標準。在本站查該目錄: 韓國 · 化妝品安全基準等相關規定
- 備註
- Exact effective dates of individual Act No. 21302 provisions were not verified from the statute text (ChemLinked gives a 2028 phase-in); a 2026-03-31 Enforcement Rule amendment also tightened supervision of directly-purchased overseas cosmetics.
東南亞 7
東盟化妝品委員會(ACC)/東盟化妝品科學機構(ACSB),由各成員國監管機構執行
東盟(東盟化妝品指令)
Agreement signed 2003-09-02 in Phnom Penh at the 35th AEM Meeting · 東盟化妝品指令(《東盟統一化妝品監管體系協定》附表B)
- 生效
- 2008-01-01
- 最近修訂
- 第43次ACC會議後發佈的修訂版ACD附件II、III、IV和VI:四種三唑類抗真菌劑被禁用,曲酸限用濃度調整為面部/手部1%、身體0.2%,BHT和馬鞭草浸膏受到限制,氯酚和2-氯乙酰胺被移除出防腐劑清單。來源
- 上市路徑
- 在將產品投放至成員國市場之前,須向該成員國主管機構進行上市前產品通報(非審批)(第7條)。
- 境內責任人
- 負責將產品投放市場的公司或個人必須是在其申報的成員國中設立的,並且其名稱應標註在標籤上。
- 安全檔案
- 產品資訊檔案(第8條),含由合格評估師簽署的安全性評估,須存放於責任人地址以供檢查。
- 標籤要點
- 第6條及附錄I:產品名稱及功能、完整成分表(INCI,按降序排列)、生產國、責任公司名稱/地址、淨含量、批號、生產/有效期及警示語,須使用各成員國接受的語言;ACD本身未強制要求標註致敏原名稱。
- 動物試驗
- ACD 既不禁止也不要求動物測試;安全性通過
- 禁限用清單
- ACD附件II(禁用物質)、附件III(限用物質)、附件IV(著色劑)、附件VI(防腐劑)及附件VII(紫外線吸收劑),由ACC/ACSB每年更新兩次。在本站查該目錄: 東盟 · 東盟化妝品指令附錄
- 備註
- Annex changes bind in each state only once transposed (e.g. Malaysia Circular 2/2026 of 2026-07-06; Philippines FDA Circular 2026-0001 of 2026-04-22 for the 40th–42nd ACC changes).
新加坡衛生科學局(HSA)
新加坡
Health Products Act (Cap. 122D); Cosmetic Products Regulations 2007 transposing the ACD · 《健康產品法》(2007年)及《健康產品(化妝品—東盟化妝品指令)條例》(2007年)
- 生效
- 2008-01-01
- 最近修訂
- HSA發佈了2026年6月ACD附錄修訂案(附錄II、III、IV、VI),通報方在提交或重新通報產品前必須核查。來源
- 上市路徑
- 所有產品和變體須在供應前通過HSA的PRISM門戶(CRIS賬戶)完成上市前產品通報,並每年續報。
- 境內責任人
- 負責將產品投放市場的新加坡公司或個人(持有 CRIS/CorpPass 賬戶的本地註冊實體)提交通報,並在標籤上標明其名稱。
- 安全檔案
- 根據 ACD 第 8 條的產品資訊檔案,包括安全評估,由責任公司保存,並應 HSA 要求提供。
- 標籤要點
- 英文標籤須包含產品名稱/功效、使用說明、完整成分列表、生產國、責任方名稱及地址、淨含量、批號、製造/失效日期以及ACD附件III/VI/VII警示語;小規格包裝可採用插入式說明書或標籤形式。
- 動物試驗
- 無禁止且無要求。
- 禁限用清單
- HSA ACD 頁面發佈的《附加文件二至七》(2026年6月版本)在本站查該目錄: 東盟 · 東盟化妝品指令附錄
- 備註
- No separate national cosmetic law change in 2025–26 beyond ACD annex adoption was found.
馬來西亞國家藥品監管局(NPRA)
馬來西亞
CDCR 1984, Regulation 18A (notified cosmetics) · 《1984年藥品與化妝品管制條例》(依據《1952年藥品銷售法》)及《馬來西亞化妝品管制指南》
- 生效
- 1984
- 最近修訂
- NPRA通告第2/2026號修訂了指南附件(禁用物質、限用物質、著色劑、防腐劑),以採納第43次ACC修正案。此舉遵循2026年1月26日發佈的通告第1/2026號,以及2025年7月10日禁止2-乙基己酸和TMPTA並限制水楊酸使用的修訂。來源
- 上市路徑
- 通過 QUEST 3+ 在線系統進行化妝品上市前通報;該通報有效期為2年,並須在到期前至少1個月進行續展。
- 境內責任人
- 化妝品通報持有人(CNH)必須是向公司委員會(SSM)註冊並擁有永久本地地址的馬來西亞公司或法人實體。
- 安全檔案
- 產品資訊檔案(《化妝品》第8條)須由國家藥品管理局(CNH)保存,並在國家藥品監管機構(NPRA)要求時提供。
- 標籤要點
- 標籤須以馬來語和/或英文標註產品名稱、功能、完整成分列表(INCI)、製造國、化妝品公司(CNH)名稱/地址、淨含量、批次號、製造/有效期及必要警示語;如需標註清真,須獲得 JAKIM 認證。
- 動物試驗
- 無禁止且無要求。
- 禁限用清單
- 《馬來西亞化妝品產品管控指南》,附件第一部分至第七部分(NPR採納的ACD附件第二至第七部分)。在本站查該目錄: 東盟 · 東盟化妝品指令附錄
- 備註
- CDCR dates from 1984; the notification regime under Reg. 18A has applied since ACD implementation on 2008-01-01.
泰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Thai FDA)化妝品管制處
泰國
Cosmetics Act B.E. 2558 (Royal Gazette, in force 2015-09-09) · 《化妝品法》佛曆2558年(2015年),經佛曆2565年(2022年)第2號修正
- 生效
- 2015-09-09
- 最近修訂
- 泰國FDA就六份擬議通告(公眾諮詢期至2026年7月8日)開展公開徵詢,其中新增10種禁用物質(Quaternium-15、benzophenone、phenacetin、azole類抗真菌劑等)和3種限用物質(BHT、Acid Yellow 3、verbena absolute),以與ACD保持一致;並於2026年7月7日發佈了基於歐盟法規第2023/1545號的香料過敏原參考清單。來源
- 上市路徑
- 向泰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Thai FDA)電子提交上市前通知(จดแจ้ง);該通知回執有效期為3年。
- 境內責任人
- 在泰國註冊的製造商或進口商(通知方)須具備在泰國註冊的營業場所,負責提交通知並在標籤上標示。
- 安全檔案
- 根據化妝品成分目錄(ACD)第8條規定,由通報方保存以供檢查的產品資訊檔案(含安全性評估)。
- 標籤要點
- 泰文標籤須於進口後30天內加貼:產品名稱及類別、備案編號、成分列表、進口商/製造商名稱及地址、批號、生產/有效期、淨含量及警示語,允許外文與泰文並列使用。
- 動物試驗
- 無禁止且無要求。
- 禁限用清單
- 衛生部關於禁用物質、限用物質、允許使用的防腐劑、著色劑和紫外線過濾劑的通知,與ACD附件II至VII保持一致。在本站查該目錄: 東盟 · 東盟化妝品指令附錄
- 備註
- The June 2026 ingredient changes were still drafts at the consultation deadline and their adoption status as of 2026-09-11 was not verified.
印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BPOM);清真認證由BPJPH負責
印度尼西亞
PerBPOM No. 21/2022 (notification); PerBPOM No. 25/2025 (ingredients); PP No. 42/2024 (halal) · 《2023年第17號衛生法》及《2024年第28號政府條例》,配套BPOM第21/2022號(化妝品通報)、第25/2025號(化妝品原料技術要求)、第18/2024號(標籤、推廣與廣告)及第8/2026號(CPKB良好生產規範認證)條例
- 生效
- 2022
- 最近修訂
- BPOM 頒佈第 8/2026 號 BPOM 條例(2026年4月21日生效),簡化 CPKB/GMP 認證;同時,第 25/2025 號 BPOM 條例規定的成分限值須於 2026年10月3日 前滿足,自 2026年10月17日 起,根據第 42/2024 號政府條例,所有化妝品強制實施 BPJPH 清真認證,且 BPJPH 第 3/2026 號條例(2026年7月23日)要求非清真化妝品在 12 個月過渡期後須標註紅色“非清真”標識。來源
- 上市路徑
- 通過印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BPOM)的 Notifkos 電子系統按產品及變體進行上市前申報(化妝品通知),費用為 500,000 印尼盾(東盟製造)或 1,500,000 印尼盾(非東盟製造),有效期為 3 年。
- 境內責任人
- 申請人必須是印尼法律實體(本地生產商、進口商或許可證持有人),擁有BPOM賬戶;對於進口產品,還需提供境外生產商出具的授權書。
- 安全檔案
- 產品資訊文檔(DIP,ACD第8條產品資訊文件)中保留的安全性評估,以及自2026年10月17日起有效的BPJPH清真認證證書。
- 標籤要點
- 至少功效、使用說明及警示語必須使用印尼語(依據PerBPOM 18/2024,自2024年11月15日起生效),並須標註完整的成分清單、備案編號、批次號、有效期、生產商/進口商及清真標識或“非清真”(NON HALAL)字樣。
- 動物試驗
- 無禁止且無要求。
- 禁限用清單
- 關於化妝品原料技術要求(對齊ACD的禁用、限用防腐劑/著色劑/紫外線吸收劑)的BPOM公告第25/2025號,取代BPOM公告第23/2019號和第17/2022號。在本站查該目錄: 東盟 · 東盟化妝品指令附錄
- 備註
- The exact promulgation day of PerBPOM 25/2025 (October 2025) and the reported e-Notifikasi mandate with 3-year validity from 2026-10-03 come from consultancy sources; a draft revision of PerBPOM 21/2022 was consulted in September 2025 and its adoption was not confirmed.
越南衛生部藥品管理局(DAV);國產產品由省級衛生廳受理
越南
Circular 06/2011/TT-BYT dated 2011-01-25; Circular 34/2025/TT-BYT dated 2025-07-03 · 《化妝品管理通知》第06/2011/TT-BYT號(經第32/2019及第34/2025號通知修訂)及第93/2016/NĐ-CP號法令(化妝品生產條件)
- 生效
- 2011
- 最近修訂
- 第34/2025/TT-BYT號通告已生效,新增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National Public Service Portal)進行在線備案並採用電子簽名(e-signatures)的方式;同時,衛生部(MoH)擬取代第06/2011號通告的《化妝品管理政府法令》綜合草案(WTO G/TBT/N/VNM/349,於2026年2月2日及2026年5月29日重新起草)仍處於徵求意見階段。來源
- 上市路徑
- 上市前產品通報(化妝品產品通報):進口產品須向藥品管理局(DAV)通報,國產品須向省級衛生部門通報,並取得在流通前有效的5年期回執編號。
- 境內責任人
- 負責將產品投放市場的組織或個人必須是持有通報回執的越南註冊實體,因此外國生產商須指定越南進口商或授權實體。
- 安全檔案
- 按照ACD第8條的產品資訊文件及安全性評估由責任組織保存,以備檢查。
- 標籤要點
- 越南語標籤(第43/2017號法令經第111/2021號法令修訂,以及第06/2011號通告):產品名稱、功能、成分、淨含量、生產商和責任方、批次、生產/有效期、原產地和警示資訊,進口產品允許加貼越南語補充標籤。
- 動物試驗
- 無禁止且無要求。
- 禁限用清單
- 通過第06/2011/TT-BYT號通告適用的ACD附件二至七,以及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ACC更新(例如,DEET禁令自2025-11-15起生效)。在本站查該目錄: 東盟 · 東盟化妝品指令附錄
- 備註
- Whether the draft Decree was promulgated between June and 2026-09-11 could not be confirmed (latest found: second draft of 2026-05-29 on chinhphu.vn, originally targeted for 2026-07-01).
菲律賓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化妝品監管研究中心
菲律賓
RA 9711 (2009); AO 2005-0025; FDA Circular 2023-001 (PIF) · 《第9711號共和國法》(2009年FDA法)修訂《第3720號法》,並經衛生部第2005-0025號行政令採納東盟化妝品指令
- 生效
- 2008-01-01
- 最近修訂
- FDA 通告 No. 2026-0001 彙總了第 40 至 42 屆 ACC 會議的 ACD 修訂內容,將 TMPTA 納入附件 II,修訂苯酮條目(2026-11-19 生效),並限制 BHT 使用,給予 24 個月的過渡期。來源
- 上市路徑
- 分銷前通過 FDA eServices 門戶提交上市前化妝品產品通報(需上傳 PIF),有效期為 1–3 年,可續期。
- 境內責任人
- 持有菲律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經營許可(LTO)的菲律賓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須提交通報,並在標籤上進行標示。
- 安全檔案
- 依據 FDA 通告 2023-001 第 8 條的 ACD 規定,由 LTO 持有人保存的供檢查的產品資訊檔案。
- 標籤要點
- ACD附錄I:產品標籤須使用英語或菲律賓語標示產品名稱與功能、完整成分列表、生產國、LTO持有者名稱/地址、淨含量、批次號、製造/有效期及注意事項;產品宣稱須符合ACD宣稱指南。
- 動物試驗
- 無禁止且無要求。
- 禁限用清單
- 經FDA通告批准的ACD附件II至VII(最新為FDA通告2026-0001;2025年3月18日的FDA通告2025-002採納了第39次ACC修訂,例如禁用避蚊胺)。在本站查該目錄: 東盟 · 東盟化妝品指令附錄
- 備註
- ACD applied from 2008-01-01 while RA 9711 itself dates from 2009; notification validity (1–3 years) is from consultancy sources.
南亞 4
印度中央藥品標準控制組織(CDSCO);生產許可由各邦許可機構負責
印度
G.S.R. 763(E) of 2020-12-15; Cosmetics (Amendment) Rules 2025 notified 2025-07-29 · 《2020年化妝品規則》(依據《1940年藥品與化妝品法》,經《2025年化妝品(修正)規則》修訂)
- 生效
- 2020-12-15
- 最近修訂
- 《化妝品(修訂)規則》2025年明確了“使用期限”和“保質期”的定義,允許使用電子批記錄,並將部分權限轉移至州許可機構;BIS於2025年8月21日修訂了IS 4707第2部分(物質清單),並於2026年7月2日提議禁止使用64種香料原料(公眾諮詢期至2026年8月31日)。來源
- 上市路徑
- 進口前註冊:通過SUGAM系統提交COS-1表格申請,可獲得COS-2進口註冊證書(有效期5年,逐品註冊),而國內生產則需取得國家生產許可證。
- 境內責任人
- 外國製造商必須指定一家持有COS-2註冊證書並在標籤上註明名稱的印度授權代理人、子公司或進口商。
- 安全檔案
- 無此類PIF;申請人需提交產品規格、測試方法、標籤及承諾書,確保產品符合第九附表所列的適用BIS標準。
- 標籤要點
- 英文和/或印地語標籤,須包含產品名稱、生產商及進口商名稱/地址(含“產地:……”)、批號、生產日期及有效截止日期、淨含量、註冊號以及“成分”清單(含量大於1%的成分按降序列出);無香料致敏原相關規定。
- 動物試驗
- 印度已禁止化妝品動物實驗(第148-C號規則,2014年),並自2014年11月13日起禁止進口經動物實驗的化妝品(第135-B號規則)。
- 禁限用清單
- 2020年《化妝品規則》附表第九部分規定的印度標準局(BIS)標準,特別是IS 4707第1部分(著色劑)和第2部分(禁用/限用物質,2025年修訂版),以及特定產品的IS規格。
- 備註
- The Gazette G.S.R. number of the 2025 amendment was not found; a CDSCO circular effective 2026-01-16 reportedly auto-rejects SUGAM applications whose queries stay unanswered for 90 days (consultancy source).
巴基斯坦藥品監管局(DRAP,藥用化妝品);巴基斯坦標準與品質控制局(PSQCA,強制標準);2023年《普通化妝品法》設立的普通化妝品監管局(PGCRA)尚未運作
巴基斯坦
General Cosmetics Act 2023 (Gazette of Pakistan Extraordinary, 7 Aug 2023); DRAP Act 2012; S.R.O. 412(I)/2014 · 2023年《普通化妝品法》;2012年《DRAP法》及2014年《替代藥物與健康產品登記規則》(藥用化妝品);PSQCA強制性巴基斯坦標準
- 生效
- 2023-08-07
- 最近修訂
- 政府精簡機構委員會決定撤銷尚未運行的PGCRA,使《2023年普通化妝品法》缺乏有效的監管機構和規章。來源
- 上市路徑
- 目前尚無普通化妝品通報系統運行;藥用化妝品、藥用肥皂和藥用洗髮水需進行DRAP登記,列入PSQCA強制清單的化妝品(香皂、洗髮水、護膚霜PS 3228、染髮劑、剃鬚膏、爽身粉、髮乳)在進口或銷售前須取得PSQCA符合性認證。
- 境內責任人
- DRAP註冊及PSQCA許可證由巴基斯坦註冊的進口商或製造商持有,該進口商或製造商擔任境外生產商的法定代理人。
- 安全檔案
- 配方成分限量、分析證書、自由銷售證明、GMP 證明及 PSQCA 實驗室檢驗報告,以及 DRAP 註冊的藥用化妝品安全/品質資料。
- 標籤要點
- 標籤須使用英文,並包含成分、批號、保質期、生產商/進口商資訊,以及在適用時標註 PSQCA 或 DRAP 編號;清真聲明必須有據可依。
- 動物試驗
- 未識別到法定禁令。
- 禁限用清單
- DRAP 允許和禁止成分及汙染物(重金屬、微生物)限值,適用於藥物化妝品及巴基斯坦標準 PSQCA(例如 PS 3228-2017 皮膚霜);目前尚無類似歐盟的附件制度。
- 備註
- Labeling-language requirement not verified from an official source; PGCRA status after Nov 2024 not confirmed.
孟加拉國藥品管理總局(DGDA);孟加拉國標準與檢測院(BSTI,強制標準)
孟加拉國
Act No. 29 of 2023 (18 Sept 2023); draft Cosmetics (Licence and Registration) Rules 2026; BSTI mandatory CM-licence product list · 2023年《藥品與化妝品法》(2023年第29號法)
- 生效
- 2023-09-18
- 最近修訂
- 衛生署根據《2023 年法令》發佈了《2026 年化妝品(許可與註冊)規則》草案,公開徵求公眾意見。來源
- 上市路徑
- 化妝品須依2023年法案辦理DGDA許可/註冊(進口註冊有效期5年),相關細則仍在起草中;列於強制標準清單內的化妝品(截至2026年5月共328種)須強制取得BSTI CM許可/口岸清關證書。
- 境內責任人
- 持有孟加拉國 DGDA 和 BSTI 許可證的在孟加拉國註冊的分銷商或製造商必須為申請人,因此境外品牌須指定當地授權分銷商。
- 安全檔案
- 產品資訊檔案(附件一)、GMP 證書、CoA、自由銷售證書、原產國註冊證明、無有害化學物質聲明,若使用動物副產品,還需提供清真認證。
- 標籤要點
- 須符合孟加拉語標籤要求(進口產品須加貼孟加拉語補充標籤),標註成分、批次、有效期、價格及進口商詳情,並提供BSTI計量證書(淨含量)。
- 動物試驗
- 未識別到法定禁令。
- 禁限用清單
- 無已發佈的國家附件系統;合規性應根據每種產品適用的孟加拉國標準(BDS)及DGDA有害物質聲明進行判定。
- 備註
- The draft-rules date (2026-06-24) comes from a search snippet because the hsd.gov.bd page could not be fetched; Bengali labeling and 5-year import-registration validity come from consultancy sources.
斯里蘭卡國家藥品監管局(NMRA)
斯里蘭卡
NMRA Act No. 5 of 2015; Extraordinary Gazette No. 2144/20 (9 Oct 2019); NMRA new-application checklist effective 2025-06-01 · 2015年第5號《國家藥品監管局法》(取代1980年第27號《化妝品、器械與藥品法》)及其化妝品條例
- 生效
- 2015
- 最近修訂
- NMRA 發佈了針對進口商新化妝品註冊修訂後的 11 項文件清單,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該清單包含重金屬合格證書(CoA)、無激素聲明、ISO 22716/GMP 證書及安全評估報告。來源
- 上市路徑
- 強制上市前向NMRA註冊——先進行臨時註冊(1–2年),隨後進行完全註冊(5年)——進口貨物須接受抽樣、檢測和檢驗,以獲取符合性證書。
- 境內責任人
- 斯里蘭卡的授權代理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須持有進口許可證及品牌方出具的授權函(未超過3年)方可申請。
- 安全檔案
- 經使領館認證的自由流通證明、由認可實驗室出具的成品成分分析報告(包括鉛、砷、汞、鎘等重金屬檢測資料)、完整成分表(國際化妝品成分命名、CAS編號、百分比及功能)、免激素聲明(針對駐留型護膚品)、ISO 22716/GMP認證證書及安全性評估報告。
- 標籤要點
- 經NMRA批准的標籤設計,包含INCI成分、批號、有效期及製造商/進口商資訊;接受英文,生達羅語/泰米爾語規則未經驗證。
- 動物試驗
- 未識別到法定禁令。
- 禁限用清單
- NMRA 依據國際參考目錄(歐盟/東盟名單)以及自身的激素和重金屬限制標準對配方進行評估;未找到已發佈的國家附件。
- 備註
- NMRA pages could not be fetched; the title of the 2019 cosmetics gazette and label-language rules are unverified, and in_force_since is the year of the NMRA Act.
大洋洲 2
澳大利亞工業化學品引入計劃(AICIS)管原料;ACCC管標籤;TGA管防曬及治療類宣稱
澳大利亞
Industrial Chemicals Act 2019 (Cth); Industrial Chemicals (General) Rules 2019 · 《2019年工業化學品法》(AICIS)及《2020年消費品(化妝品)資訊標準》(澳大利亞消費者法)
- 生效
- 2020-07-01
- 最近修訂
- 經EVA001866評估,視黃醛(retinaldehyde,CAS 116-31-4)用於任何消費者用途時,不得再作為豁免或申報物質引入,進口商/製造商須首先取得AICIS評估證書(通告日期2026-07-14);在2026-09-01及之後引入化學品前,須完成2026–27年度的AICIS註冊。來源
- 上市路徑
- 無產品註冊制度:澳大利亞進口商或製造商須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向AICIS進行註冊,並將每種原料引入歸類為豁免、通報或評估類別;防曬指數(SPF)超過4的防曬產品以及含治療宣稱的產品由TGA監管。
- 境內責任人
- 在澳大利亞境內進口或生產化妝品(即“引入方”)的實體必須持有AICIS註冊並保持分類記錄;海外OEM不得代表買家進行註冊。
- 安全檔案
- 無個人護理機構(PIF);引入者須保留支持每個 AICIS 類別(成分身份、危害資料、暴露)的記錄達5年,併為受評估的引入事項獲取評估證書。
- 標籤要點
- 2020年《消費品(化妝品)資訊標準》:容器標籤須以英文列出完整成分清單(使用INCI名稱或常用英文名稱,按含量降序排列,著色劑列在最後,允許對著色劑標註“可能含有”);治療及防曬類標籤須符合TGA(治療用品管理局)規定;無致敏原命名規則。
- 動物試驗
- 自2020年7月1日起,在該日期及之後生成的新動物試驗資料不得用於支持化妝品原料的AICIS分類或評估,但存在有限例外;進口動物試驗產品的銷售並未被禁止。
- 禁限用清單
- 《澳大利亞工業化學品名錄》(AIIC)針對列入的化學品、毒物標準 (SUSMP) 附錄以及 IChEMS 登記冊 (PFOS/PFOA/PFHxS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禁用);無化妝品專用正面清單。
- 備註
- The 2025-07-01 PFAS ban sits under the IChEMS scheme (environment portfolio), not AICIS; the ACCC is reviewing the 2020 information standard (outcome not verified).
新西蘭環境保護局(EPA);商業委員會管公平交易法宣稱;Medsafe管治療類產品
新西蘭
Cosmetic Products Group Standard 2020 (HSNO group standard), amended by EPA decision APP204297 of 2024-01-30 · 《2020年化妝品組標準》(依據《1996年有害物質與新生物法》)
- 生效
- 2020
- 最近修訂
- 修訂後的《化妝品產品組標準2020》適用:附件與歐盟對齊,PFAS被列入禁用清單(自2027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進口,自2028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須在2028年7月1日前完成處置),納米材料記錄保存及修訂後的標籤要求,包括"含甲醛/釋放甲醛"警示。來源
- 上市路徑
- 無:無需進行上市前通報或註冊,但產品自進口或生產之日起必須符合組標準(原料、標籤、包裝)。
- 境內責任人
- 無法定責任人,但新西蘭進口商或製造商依法承擔責任,其新西蘭實體地址必須標註在標籤上。
- 安全檔案
- 無需提交PIF;進口商/製造商須持有符合集團標準(配方與附表核對、納米材料記錄)的證據,以便EPA要求時提供。
- 標籤要點
- 帶有產品名稱、完整成分清單(INCI,按降序排列)、批號、新西蘭進口商/生產商地址的英文標籤,需標註納米成分及所要求的警示語;含危險配方的產品還須標示HSNO危害標識。
- 動物試驗
- 自2015年起,新西蘭禁止對化妝品或僅用於化妝品的成分進行動物試驗(《動物福利法》第84A條);但通過進口途徑進入的動物試驗產品並未被禁止。
- 禁限用清單
- 團體標準附錄規定了禁用成分(附錄4,含表2中的PFAS)、限用成分、允許使用的著色劑、防腐劑和紫外線吸收劑,並與歐盟法規1223/2009附錄保持一致。
- 備註
- The original 2020 commencement month and the exact schedule numbering were not verified.
歐洲 4
歐盟委員會(內部市場總司)及各成員國主管機關
歐盟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 歐盟化妝品法規(EC)第1223/2009號
- 生效
- 2013-07-11
- 最近修訂
- 《歐盟委員會條例》(EU) 2026/909(《綜合法案II》)已公佈(2026-05-18 生效),限制水楊酸苄酯、檸檬醛等香料過敏原、鋁化合物、鋅鹽及染髮劑,並禁用三苯基磷酸酯;投放市場截止日期為 2027-01-01,售完期限至 2028-07-01;《綜合法案 VIII》(EU) 2026/78 自 2026-05-01 起適用(禁用納米/大量銀,限制水楊酸己酯和鄰苯基苯酚)。來源
- 上市路徑
- 由責任人在投放市場前,在化妝品產品通報門戶(CPNP)對每個產品進行上市前電子通報(第13條);無需審批。
- 境內責任人
- 在歐盟境內設立的責任人為強制要求——預設由歐盟製造商或進口商擔任,或由書面授權指定的第三方擔任(Art. 4)。
- 安全檔案
- 產品資訊檔案(PIF)保存10年,包含由合格安全評估員簽署的化妝品安全報告(CPSR,附件I A/B部分)、GMP(ISO 22716)聲明、生產描述和功效宣稱證明。
- 標籤要點
- 各成員國確定的語言;INCI成分表;香精過敏原命名濃度閾值(駐留型產品≥0.001%,洗去型產品≥0.01%)——《歐盟法規》(EU) 2023/1545在原有26種過敏原基礎上新增56種,該要求強制適用於2026年7月31日後投放市場的產品,以及自2028年7月31日起的所有產品。
- 動物試驗
- 自2013年3月11日起全面禁止動物測試和市場銷售(第18條):為化妝品目的而對動物進行測試的化妝品或其原料不得在歐盟市場銷售。
- 禁限用清單
- 附件II(禁用物質),附件III(限用物質),附件IV(著色劑),附件V(防腐劑),附件VI(紫外線吸收劑);用於檢索INCI名稱的CosIng資料庫。在本站查該目錄: 歐盟 · CosIng 化妝品成分資料庫
- 備註
- EUR-Lex pages for 2026/78 and 2026/909 were not machine-readable at fetch time; their OJ dates (2026-01-13 and 2026-04-28) and deadlines are taken from Complife and Cosmeservice regulatory bulletins and should be cross-checked against the OJ text. Omnibus VII = Regulation (EU) 2025/877 (TPO ban applied 2025-09-01, no sell-through).
英國產品安全與標準辦公室(OPSS)
英國(大不列顛)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assimilated GB law); SI 2019/696 Schedule 34 · 英國化妝品法規(保留的歐盟1223/2009法規,經2019年產品安全與計量(修訂)(脫歐)條例附表34修改)
- 生效
- 2021-01-01
- 最近修訂
- 第2026/23號法定文書禁止使用4-MBC(乙基己基甲氧基肉桂酸酯),自2026年7月15日起,將“含甲醛”警示標籤的釋放量閾值降至0.001%;自2026年8月15日起,將TPO等致癌、致突變或生殖毒性(CMR)物質列入附件II(允許銷售期至2027年2月14日);第2026/109號法定文書(2026年3月)自2026年8月15日起限制使用水楊酸己酯,並自2027年3月23日起禁止使用包括納米銀在內的17種其他CMR物質(允許銷售期至2027年9月22日)。來源
- 上市路徑
- 英國責任人應在將產品投放英國(GB)市場前,通過OPSS的“化妝品產品通報提交”(SCPN)服務進行上市前通報;北愛爾蘭仍適用歐盟CPNP規則。
- 境內責任人
- 在英國設立的負責人(製造商、進口商或受委託公司)為強制要求,其地址須標註於標籤上;歐盟負責人不適用於大不列顛地區。
- 安全檔案
- 產品資訊文件(PIF)中須包含由適格的(具備英國認可的資質)安全評估人簽署的化妝品安全報告,該文件須保存10年,並應在要求時提供英文版本。
- 標籤要點
- 英國責任人名稱及地址;INCI 成分列表;鑑於英國未採納歐盟第 2023/1545 號法規擴展,僅須標示歷史 26 種香料過敏原(駐留型產品>0.001%,沖洗型產品>0.01%);自 2026 年 7 月 15 日起,甲醛釋放劑含量≥0.001% 時須添加警示語。
- 動物試驗
- 源自歐盟法律的測試和營銷禁令(對應法規第18條)繼續有效。
- 禁限用清單
- 英國《化妝品法規》附件二至附件六(禁用、限用、著色劑、防腐劑、紫外線過濾劑),現根據英國自身時間表由英國法定文書進行修訂。在本站查該目錄: 歐盟 · 化妝品法規 1223/2009 附錄 II–VI
- 備註
- SI 2026/109 dates (hexyl salicylate 2026-08-15; 17 CMRs 2027-03-23) come from Cosmeservice/CIRS summaries, the legislation.gov.uk text could not be fetched; OPSS has not concluded any consultation on adopting the expanded allergen list as of Sept 2026.
瑞士聯邦食品安全與獸醫局(FSVO)及各州執法機關
瑞士
SR 817.023.31 (Ordinance of 16 December 2016); LGV SR 817.02 Art. 54 · 聯邦內政部化妝品條例(VKos),隸屬《食品法》(LMG)與《食品及日用品條例》(LGV)
- 生效
- 2017-05-01
- 最近修訂
- 修正案RU 2025 824(2025年12月9日通過)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具有日光暴露條件的駐留型產品中,將8種指標呋喃香豆素的總量限制為1 ppm,且不設過渡期;成分附錄依據EU 1223/2009動態引用,目前已更新至法規(EU) 2026/909。來源
- 上市路徑
- 無需事前通報或註冊——產品在製造商/進口商的自我控制(Selbstkontrolle)下投放市場,並受州級市場監管。
- 境內責任人
- 在瑞士設有住所地並將產品投放市場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是合規和自檢的責任人;不存在單獨的責任人指定。
- 安全檔案
- 必須保存並應在主管當局要求時提供一份等效於歐盟產品資訊檔案(PIF)/化妝品安全報告(CPSR)的產品資訊檔案,其中包含安全評估/安全報告。
- 標籤要點
- 標籤須至少使用一種官方語言(德語、法語或意大利語);標註 INCI 成分表;根據瑞士法律引用歐盟附件,須標示歐盟附錄 III 中列出的香料過敏原(駐留類產品為 0.001%,漂洗類產品為 0.01%);標籤上須註明位於瑞士境內的主責任方。
- 動物試驗
- 化妝品及原料的動物試驗以及經動物試驗化妝品的市場推廣予以禁止,以與歐盟禁令(《勞動法》第59條)保持一致。
- 禁限用清單
- 《(EC) No 1223/2009 法規》附件 II 至 VI 通過援引適用(LGV 第 54 條);瑞士僅保留更嚴格的國家偏差,如呋喃香豆素限值。
- 備註
- Fedlex text is not machine-readable; article numbers (LGV Art. 59 animal testing, language rule) should be checked; Swiss transitional dates for the 2023/1545 allergen expansion could not be verified.
土耳其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局(TİTCK)
土耳其
Official Gazette No. 32184 (bis) of 8 May 2023, under Cosmetics Law No. 5324 · 化妝品產品條例
- 生效
- 2023-11-08
- 最近修訂
- 修訂法規(官方公報第32480號)修訂了附件及RP規則,包括自2026年12月1日起沖洗類產品中D5/D6硅氧烷限量為0.1%,自2027年6月6日起所有產品中D5/D6硅氧烷限量為0.1%;此外,貿易部遠程銷售規則(OG 2024-10-30)要求自2025年4月1日起,在線商品列表須包含土耳其語標籤、進口商資訊及ÜTS通報編號。來源
- 上市路徑
- 由土耳其責任人在上市前通過產品追蹤系統(ÜTS)進行產品上市前通報;無需審批,但土耳其藥物和醫療裝置局(TİTCK)可對該文件進行審查。
- 境內責任人
- 在土耳其境內註冊或設有營業場所的責任方(製造商、進口商或根據書面協議指定的法人實體)必須被指定,並持有產品基本資訊表(PIF)。
- 安全檔案
- 產品資訊檔案及由合格評估師完成的化妝品安全評估/報告,須符合歐盟法規1223/2009附件I的要求;已獲認可的歐盟安全評估報告無需重複提交。
- 標籤要點
- 土耳其語標籤(成分可使用國際化妝品成分標準命名法(INCI)名稱),並註明土耳其共和國境內負責人的姓名和地址;香料致敏物質須按照附件III規定的閾值標示(駐留型產品0.001%,沖洗型產品0.01%);電子商務產品列表必須展示清晰可讀的土耳其語標籤圖片及化妝品安全通報系統(ÜTS)編號。
- 動物試驗
-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市場上銷售使用動物進行的美容產品或原料,前提是存在經過驗證的替代方法,這與歐盟的禁令相一致。
- 禁限用清單
- 化妝品法規附件II–VI(禁用物質、限用物質、著色劑、防腐劑、紫外線過濾劑),與歐盟相應附件內容保持一致,但存在一定時間滯後。
- 備註
- Entry into force (six months after publication) is stated by two law-firm summaries; the Resmî Gazete text could not be fetched. Whether the October-2024 draft amendment (digital labels/QR codes, notification fees) was gazetted could not be confirmed.
歐亞 3
歐亞經濟委員會(EEC)制定規則;俄羅斯由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公益監督局(Rospotrebnadzor)及認可認證機構執行
俄羅斯/歐亞經濟聯盟(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亞美尼亞、吉爾吉斯斯坦)
TR CU 009/2011 (Customs Union Commission Decision No. 799 of 23 September 2011) · 關稅同盟技術法規TR CU 009/2011《香水化妝品安全》
- 生效
- 2012-07-01
- 最近修訂
- 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第87號決定(2025年10月7日)更新了TR CU 009/2011的技術法規所引用的標準清單(包括甲醛、UVA、耐水性和SPF的新測試方法;精油安全標準),該決定自2026年4月8日起生效;最後一次實質性附件修訂(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第64號決定,2022年4月15日,涉及禁用/限用清單、著色劑、防腐劑和紫外線吸收劑)自2023年4月18日起生效。來源
- 上市路徑
- 上市前須完成強制EAC合格評定——大多數化妝品出具符合性聲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較高風險類別(如兒童用、私處衛生、美黑、美白、染髮/燙髮、化學剝脫及氟化物含量>0.15%的產品)須取得國家註冊證書(SGR),並錄入EAEU統一登記簿。
- 境內責任人
- 聲明或國家註冊的申請人須為註冊於EAEU成員國的法人實體或個體經營者(製造商、其授權代表或進口商),且其名稱須在標籤上註明。
- 安全檔案
- 聲明背後的技術證據——來自經認可的EAEU實驗室的檢測報告(理化、微生物、毒理學/臨床)以及GMP證據;無PIF/CPSR概念,但申請人持有等效文件。
- 標籤要點
- 產品名稱、用途、警示語、申請人/製造商資訊、保質期及批號須使用俄語(另加銷售所在成員國的官方語言);成分表可使用INCI/拉丁文;須標註EAC標誌;無香精緻敏物聲明要求。
- 動物試驗
- 無禁令——動物試驗未被禁止,毒理學資料仍可通過體內試驗生成。
- 禁限用清單
- TR CU 009/2011 附件1(禁用物質)、附件2(限用物質)、附件3(著色劑)、附件4(防腐劑)、附件5(紫外線 filters),以及需進行國家註冊的產品清單(附件12)。
- 備註
- Annex numbering for the state-registration product list (Annex 12) and the SGR product categories are summarised from certification-body guidance, not re-verified against the consolidated regulation text.
哈薩克斯坦衛生部衛生防疫監督委員會(國家註冊)及EAEU認可認證機構(符合性聲明),規則由歐亞經濟委員會制定
哈薩克斯坦(歐亞經濟聯盟成員)
TR CU 009/2011 (Customs Union Commission Decision No. 799 of 23 Sept 2011), as amended by EEC Council Decisions No. 64/2022, No. 114/2024 and No. 74/2025 · 歐亞經濟聯盟/關稅同盟技術法規 TR CU 009/2011《香水化妝品安全》,哈薩克斯坦作為EAEU成員直接適用(無單獨國家化妝品法)
- 生效
- 2012-07-01
- 最近修訂
- EEC理事會第114號決定(2024年11月29日)已生效(新增產品類別、實行5年期證書的國家註冊制度、自2026年7月1日起加強毒理學測試),而第74號決定(2025年9月12日)新增14種禁用物質、一種新型UV濾光劑,自2026年10月28日起禁止在兒童液體口腔護理產品中使用氟化物,並自2027年1月1日起設定0.001%甲醛標註閾值。來源
- 上市路徑
- 上市前EAC符合性評估:大多數化妝品需由歐亞經濟聯盟(EAEU)認可的機構登記符合性聲明(有效期最長5年);列入名單的類別(兒童用、私處用、美黑、美白、化學剝脫、染髮劑等)則需取得國家註冊證書(SGR,現有效期最長5年);在任一EAEU國家簽發的文件在哈薩克斯坦均有效。
- 境內責任人
- 申請人/申報人須為在歐亞經濟聯盟(EAEU)成員國註冊的法人(哈薩克斯坦進口商或製造商的授權代表),其名稱和地址應標註在產品標籤上。
- 安全檔案
- 經認證的歐亞經濟聯盟(EAEU)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微生物、毒理學/安全性、理化)、配方、技術文件及標籤樣品,外文文件須附有俄文譯文。
- 標籤要點
- 須標註俄文及哈薩克文(國家語言),並帶有EAC標誌、EAEU申請人名稱/地址、成分、批次、保質期及特定警告(例如含氟量),依據哈薩克斯坦《語言法》要求在標籤上使用哈薩克文。
- 動物試驗
- TR CU 009/2011未禁止動物測試。
- 禁限用清單
- TR CU 009/2011附件1至5(禁用物質、限用物質、著色劑、防腐劑、紫外吸收劑),總體上與歐盟清單保持一致,並通過第64/2022號、第114/2024號和第74/2025號決定進行更新。
- 備註
- The specific Kazakh committee issuing SGR certificates was not confirmed on an official page. EEC Board Decision No. 87 (7 Oct 2025) updated the standards lists from 2026-04-08 and Board Decision No. 31 (10 Mar 2026) set transition periods for Decision 74.
烏克蘭衛生部(主管機關及通報門戶)與烏克蘭國家藥品管制局(市場監督)
烏克蘭
CMU Resolution No. 65 of 2021-01-20 (in force 2024-08-03), as amended by CMU Resolution No. 737 of 2026-06-04 · 《化妝品技術法規》(2021年1月20日部長內閣第65號決議批准,對標歐盟1223/2009法規)
- 生效
- 2024-08-03
- 最近修訂
- 第737號決議重新頒佈附件2–6,使其與歐盟清單保持一致,並設定分階段截止日期:自2026-08-03起投放市場的產品須完成通報並完全合規,原有/未通報庫存可銷售至2030-08-03,修訂案自公佈(2026-12-13)起六個月後生效。來源
- 上市路徑
- 責任人須在產品上市前通過衛生部電子門戶(CPNP模式)進行強制性上市前通報,該要求自2026年8月3日起對上市產品全面執行。
- 境內責任人
- 必須在標籤上指定並標明設立於烏克蘭的負責人(製造商、進口商或
- 安全檔案
- 產品資訊檔案附有由合格評估人員簽署的化妝品產品安全報告,在責任人地址保存10年。
- 標籤要點
- 烏克蘭語標籤須包含責任人姓名/地址、INCI成分、批號、保質期/PAO、注意事項及功能說明,可使用國際通用符號。
- 動物試驗
- 禁止——該法規禁止將經過動物試驗的化妝品投放市場,與歐盟第18條相呼應。
- 禁限用清單
- 技術法規附件2至6(禁用物質、限用物質、著色劑、防腐劑、防曬劑)與歐盟1223/2009附件II至VI保持一致,並經第737/2026號決議更新。
- 備註
- GlobalCosing reports publication of Resolution 737 on 2026-06-13 and entry into force on 2026-12-13; confirm against zakon.rada.gov.ua. The draft had been notified to the WTO on 2025-07-30 with comments to 2026-01-09.
北美 3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
美國
21 U.S.C. §§ 361–364k; MoCRA (Pub. L. 117-328, Div. FF, Title III, Subtitle E) · 《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第六章(經2022年《化妝品監管現代化法案》MoCRA修訂)及《公平包裝與標籤法》
- 生效
- 2022-12-29
- 最近修訂
- FDA撤回其2024年12月發佈的含滑石粉化妝品石棉檢測擬議規則;法定GMP及香精過敏原規則仍未出臺(過敏原及甲醛燙髮NPRM現擬於2026年11月實施),FDA已於2025年12月29日發佈PFAS化妝品報告,且首次雙年度設施註冊續期自2025年12月起到期。來源
- 上市路徑
- 無需上市前審批——《化妝品監測改革法案》(MoCRA)要求設施註冊(每兩年更新一次)及產品列名(每年更新一次),須通過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的“Cosmetics Direct”門戶完成,自2024年7月1日起強制執行;色素添加劑需經FDA批准,防曬及防頭屑產品則按非處方(OTC)藥品管理。
- 境內責任人
- “負責人”是指名稱顯示於標籤上的製造商、包裝商或分銷商;法規未強制要求美國地址,但境外設施必須指定一名美國代理人,且負責人須負責不良事件報告。
- 安全檔案
- 須為每種產品保留充足的安全性支持記錄(試驗、研究或其他證據);嚴重不良事件須在15個工作日內報告給FDA,並保存記錄6年。
- 標籤要點
- 依 21 CFR 701 及《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PLA)的英文標籤要求(產品身份、淨含量、按降序排列的配料、警示語、責任人姓名/地址);MoCRA 增加了境內地址/電話或電子郵件作為不良事件聯繫方式及專業用途聲明;香精緻敏原披露僅在 FDA 待決規則生效後開始實施。
- 動物試驗
- 無聯邦禁令(FDA未強制要求進行動物試驗);約有十餘個州,如加利福尼亞州和紐約州,禁止銷售經新型動物試驗的化妝品。
- 禁限用清單
- 無附件體系——21 CFR 700(如汞和氯仿等禁用/限用成分)、21 CFR 73/74/82 批准的著色劑,以及 MoCRA 強制要求的滑石粉和香料致敏原規則仍待定。在本站查該目錄: 美國 · FDA 化妝品禁用與限用成分、色素添加劑
- 備註
- Rule status comes from FDA registration/renewal pages and a March-2026 Foley & Lardner review; NPRM target dates are Unified Agenda estimates, not published rules. MoCRA's main provisions took effect 2023-12-29.
加拿大衛生部(消費品安全司)
加拿大
R.S.C. 1985, c. F-27; C.R.C., c. 869 as amended by SOR/2024-63 · 《食品藥品法》及《化妝品條例》
- 生效
- 1977
- 最近修訂
- SOR/2024-63項下的香精緻敏原披露規定已生效:殘留量超過0.001%(駐留型產品)或0.01%(淋洗型產品)的24種致敏原須在成分表中列明;自2026年8月1日起,新產品須擴展至81種致敏原,自2028年8月1日起適用於所有產品,並設有助推合規過渡期至2027年4月11日。來源
- 上市路徑
- 上市後通報——在加拿大首次銷售後10日內,須向加拿大衛生部提交化妝品通報表;無需許可證或審批。
- 境內責任人
- 加拿大無強制性的RP要求;標籤上須標註製造商或加拿大進口商/經銷商的名稱及主要營業地點,且通報方須對加拿大衛生部負責。
- 安全檔案
- 無正式PIF(產品資訊檔案)——製造商/進口商須應要求證明安全性,遵守化妝品成分熱清單(Hotlist),且不得依賴新的動物試驗資料。
- 標籤要點
- 英法雙語強制標註;INCI成分列表;自2026-04-12起,駐留型產品中濃度超過0.001%或淋洗型產品中濃度超過0.01%的香精過敏原須標明名稱;公制淨含量及製造商/進口商地址。
- 動物試驗
- 自2023年12月22日起,禁止化妝品動物試驗以及銷售依賴新動物試驗資料的化妝品(《食品藥品法》第C-47號法案修正案)。
- 禁限用清單
- 化妝品成分負面清單(禁止及受限成分行政清單),依據《食品藥品法》第16條的一般性安全禁止條款提供支持。在本站查該目錄: 加拿大 · 化妝品成分熱清單(Hotlist)
- 備註
- SOR/2024-63 was published 2024-04-24 and its non-allergen provisions took effect 2024-10-09; the 81-allergen phase dates are from the canada.ca labelling guide; Health Canada clarified in 2026 that allergen concentrations in the CNF are optional.
聯邦衛生風險防護委員會(COFEPRIS)
墨西哥
Ley General de Salud Arts. 269–272 and 271 Bis; Reglamento de Control Sanitario de Productos y Servicios; NOM-141-SSA1/SCFI-2012 · 《衛生總法》及《產品與服務衛生控制條例》,配套NOM-141-SSA1/SCFI-2012(標籤)與NOM-259-SSA1-2022(GMP)
- 生效
- 1984-07-01
- 最近修訂
- COFEPRIS 在《官方公報》(DOF)發佈簡化決議,合併、取消並完全數字化衛生程序(包括通知書),通過其數字單一窗口辦理,自發布之日起第 20 至 30 個工作日內生效;NOM-259-SSA1-2022 GMP 標準於 2023-03-02 起強制執行,禁用/限用物質決議(DOF 2010-05-21)最近一次修訂於 2014-03-11。來源
- 上市路徑
- 無需進行產品註冊或通報——製造商或進口商向COFEPRIS提交Aviso de Funcionamiento(機構營業申報),符合規定的產品即可銷售;廣告發布須提交Aviso de Publicidad(廣告申報)。
- 境內責任人
- 無正式RP;提交《運營通告》(Aviso de Funcionamiento)的墨西哥生產商或進口商承擔法律責任,且必須在標籤上註明。
- 安全檔案
- 非強制性 PIF——製造商/進口商須持有證明產品安全性以及符合《物質協定》和 GMP (NOM-259) 的證據,並在 COFEPRIS 檢查時提供。
- 標籤要點
- 依據 NOM-141-SSA1/SCFI-2012 進行西班牙語標識(產品名稱、INCI 成分列表、淨含量、責任方、批次、警示語);無香精緻敏物披露要求。
- 動物試驗
- 自2021年10月15日起禁止——《衛生法》第271 bis條禁止生產、進口或營銷經動物測試的化妝品(法令DOF 2021-10-14)。
- 禁限用清單
- 確定化妝品生產中禁用和限用物質的協議(DOF 2010-05-21,2014-03-11修訂)
- 備註
- The DOF page for the 2025 simplification Acuerdo could not be fetched, so its cosmetic-specific effects are summarised from CIRS/Greenberg Traurig.
拉美 5
巴西國家衛生監督局(ANVISA)
巴西
Lei nº 6.360/1976; RDC nº 752/2022 · 第6.360/1976號衛生監督法及RDC 752/2022(分類、標籤、通報/註冊)
- 生效
- 2022-10-03
- 最近修訂
- RDC 1.030/2026(新禁用清單,納入Mercosur GMC 07/25,12個月過渡期)和RDC 1.029/2026(限制清單第一部分,按GMC 06/25,24來源
- 上市路徑
- 向ANVISA進行事前合規——大多數產品通過電子通報方式辦理,高風險的“需註冊產品”(防曬產品、拉直劑、驅蟲劑、手部消毒劑、兒童產品)則需進行註冊,由持有AFE的巴西公司提交申報。
- 境內責任人
- 持有巴西國家衛生監督局(ANVISA)運營許可(AFE)及州級許可證的巴西法律實體必須是標籤上指定的產品持有人(detentora);外國製造商需指定當地進口商/持有人。
- 安全檔案
- 由持有人保存並提交註冊的安全/功效檔案(配方、規格、穩定性、微生物學、安全性評估,以及註冊產品的功效資料)。
- 標籤要點
- 葡萄牙語標籤依據RDC 752/2022(名稱、INCI成分、持有人及CNPJ、ANVISA通報/註冊號、批次、有效期、警示語、消費者服務聯繫方式);無香料過敏原聲明要求。
- 動物試驗
- 2025年7月31日第15.183號法律禁止在活體脊椎動物上測試化妝品、香水及衛生產品或其成分,僅有CONCEA規定的少數例外。
- 禁限用清單
- RDC 529/2021(禁用物質),經 RDC 995/2025 和 RDC 1.030/2026 修訂;RDC 1.029/2026(限用物質,第一部分);另有單獨的南方共同市場協調 RDC 列出了允許使用的防腐劑、紫外線吸收劑和著色劑。在本站查該目錄: 巴西 · ANVISA 化妝品成分限制與準用清單
- 備註
- RDC 1.029/1.030 are dated 2026-06-11 with DOU publication reported as 2026-06-15, and RDC 1.029's annexes were still to be released; a public consultation (1.399/2026) on the second part of the restricted list ran 2026-07-08 to 2026-09-08.
國家藥品、食品和醫療技術管理局(ANMAT)
阿根廷
Resolución MSyAS 155/98; Disposiciones ANMAT 1107/99 and 1108/99; Ley 16.463 · 第155/98號決議(個人衛生用品、化妝品和香水)及ANMAT第1107/99、1108/99號處置令
- 生效
- 1998
- 最近修訂
- 第2599/2026號和第2601/2026號決議(官方公報 2026-05-21)引入了南方共同市場第06/25號通用決議(限制清單,取代2011/2022年清單)和第07/25號通用決議,此前第2820/2026號決議(官方公報 2026-05-15)已禁用TPO和N,N-二甲基-p-甲苯胺,並預留60天適應期;2025年去監管化措施取消了ANMAT對化妝品進口的預先介入(第4033/2025號決議,自2025-07-10起生效),並允許通過宣誓聲明設立企業(第7939/2025號決議)。來源
- 上市路徑
- 向ANMAT申請上市前產品准入/註冊——Ⅰ類(低風險)產品通過宣誓聲明自動准入,Ⅱ類產品(如防曬霜、燙直劑、止汗劑、含氟口腔護理產品)需經評估審批——須在製造或進口前完成。
- 境內責任人
- 由阿根廷國家藥品、醫療器械和食品管理局(ANMAT)授權的製造商或進口商(須設有註冊技術主任的機構)為產品持有人;境外生產商必須通過此類進口商開展業務。
- 安全檔案
- 由持有者保存並在申請時以宣誓形式聲明的配方、規格、微生物及穩定性資料和安全證明;未提交正式的PIF/CPSR。
- 標籤要點
- 依照第155/98號決議及南方共同市場規則進行西班牙標籤標註(包括名稱、INCI成分、持有人及技術監督人、ANMAT工廠及產品許可編號、批號、有效期、警示語);無需標註香料過敏原。
- 動物試驗
- 目前無現行國家禁令;擬議法案尚未頒佈。
- 禁限用清單
- 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技術規範經國家藥品管理局(ANMAT)規定實施:GMC 27/25 和 07/25 禁用清單(第 2820/2026 號和第 2601/2026 號規定),GMC 06/25 限用清單(第 2599/2026 號規定),以及防腐劑、紫外線過濾劑和著色劑准許清單。
- 備註
- official_url points to Disp. 1108/99 on Infoleg (Res. 155/98 text not fetched); the absence of a national animal-testing ban was not positively verified against a primary source.
哥倫比亞國家藥品食品監督局(INVIMA)及安第斯共同體第833號決定下的各國主管機關
哥倫比亞/安第斯共同體(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秘魯)
Decisión 833 (Gaceta Oficial 3450, 2018-11-26), amended by Decisions 857 and 944; Resolución 2108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Resolución 2310/2022 (labelling) · 安第斯共同體第833號決定《化妝品立法協調》
- 生效
- 2021-03-01
- 最近修訂
- 第944號決定修訂了第833號決定的第9條,取消了對技術文檔強制要求西班牙語翻譯的規定;安第斯聯盟標籤技術法規(第2310號決議)自2025年12月17日起強制實施;哥倫比亞衛生與社會保障部(MinSalud)於2026年5月發佈的第0814/2026號決議現要求,在新增及續期的國家衛生許可證(NSO)中須提交無動物實驗符合性聲明。來源
- 上市路徑
- 上市前衛生監管強制通知(NSO)——在提交技術檔案後由國家主管部門(哥倫比亞 INVIMA)頒發的代碼,有效期為7年,並在CAN成員國之間獲得承認。
- 境內責任人
- 註冊於成員國的持證方(生產商、進口商或授權公司)提交NSO,並作為標籤上列明的法律責任主體。
- 安全檔案
- 根據第833號決議,技術要求包括:定性/定量INCI配方、規格、安全性與功效性支持文件、穩定性及標籤設計,以及依據第2108號決議的GMP證據。
- 標籤要點
- 符合第2310號決議的西班牙標籤要求(產品名稱、INCI成分、非銷售商持有方/進口商、原產國、非銷售商編號、批次、有效期、警示語);無香料過敏原閾值規則。
- 動物試驗
- 哥倫比亞第2047/2020號法律自2024-08-10起禁止測試、進口、生產和銷售經動物測試的化妝品(由第0814/2026號決議監管);厄瓜多爾有類似禁令,秘魯和玻利維亞尚無相關規定。
- 禁限用清單
- 833 號決議認可歐盟附件 II–VI、美國 FDA 以及 Mercosur 清單作為禁止、限制和允許成分參考清單。
- 備註
- The Decision 833 reference-list wording (Art. 5) was not re-fetched; Res. 0814/2026's date is as reported by Infobae (2026-05-06); the Ecuador ban is cited from secondary reports.
智利公共衛生研究所(ISP)
智利
DS 239/2002 (Diario Oficial 2003-06-20), as amended; Código Sanitario; Ley 21.646 · 第239/2002號最高法令《國家化妝品控制系統條例》
- 生效
- 2003-06-20
- 最近修訂
- 第21.646號法律(禁止化妝品及其成分的動物試驗及此類產品的營銷)已生效;2025年3月的公眾諮詢提議修改DS 239法規以實施該法律。來源
- 上市路徑
- 化妝品上市前須向ISP進行衛生註冊,而低風險產品(DS 239 第5條b-c款,例如固體皂及ISP清單所列類別)僅需在銷售前向ISP備案。
- 境內責任人
- 智利境內持有者(擁有ISP授權機構及技術負責人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持有註冊資訊,並在標籤上列明其名稱。
- 安全檔案
- 註冊檔案,包括配方、規格、穩定性及安全/功效證據;防曬等特種化妝品需提供功效資料。
- 標籤要點
- 西班牙語標籤,須包含ISP註冊編號、INCI成分列表、責任人(titular)、批號、有效期及警示語;無香精緻敏原標識要求。
- 動物試驗
- 自2025年1月27日起,依據第21.646號法律禁止使用;須採用經驗證的替代方法證明其安全性。
- 禁限用清單
- DS 239 採用 ISP 認可的禁用/限用物質、防腐劑、著色劑及紫外線吸收劑清單,其內容在較大程度上與歐盟/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的參考標準保持一致。
- 備註
- Whether the DS 239 amendment implementing Law 21.646 has been published could not be confirmed; the ingredient-list instruments were not re-verified.
秘魯藥品、物資和藥物總局(DIGEMID)
秘魯
Ley 29459 (2009-11-26); DS 016-2011-SA; Decisión 833 · 第29459號《藥品、醫療器械和衛生產品法》及第016-2011-SA號最高法令,適用安第斯第833號決定
- 生效
- 2009-11-26
- 最近修訂
- 安第來源
- 上市路徑
- 上市前NSO須通過VUCE單一窗口以電子方式向DIGEMID提交(程序代碼DGM013),在進口或銷售前辦理,有效期為7年。
- 境內責任人
- 秘魯的責任主體(即持有 DIGEMID 設施註冊證並配備技術負責人的製造商或進口商/藥品批發商)獲取 NSO 並在標籤上註明。
- 安全檔案
- 根據第833號決定的NSO檔案:INCI配方、感官/理化/微生物規格、安全性與功效證明、標籤設計稿及GMP/自由銷售證明。
- 標籤要點
- 根據第2310號決議的西班牙標籤要求,須標註NSO編碼、INCI成分、責任人、原產國、批號及有效期;無香精緻敏物聲明要求。
- 動物試驗
- 尚未禁用——法案 PL 7688/2023-CR 正待國會審議。
- 禁限用清單
- 安第斯第833號決議參考清單(歐盟附件II–VI、美國FDA、南方共同市場),由DIGEMID適用。
- 備註
- No Peru-specific 2025–2026 cosmetics instrument was found beyond the Andean Decisions; animal-testing bill status is per reports up to April 2026.
中東 5
海灣標準化組織(GSO)制定海灣技術法規,由各成員國監管機構(SFDA、MoIAT/市政等)執行
海灣合作委員會(海合會六國)
GSO 1943:2024 (Edition 4, approved 2024-05-01); companions GSO 2528:2024 (claims), GSO 2636:2021 (PIF), GSO 2020:2010 (GMP) · GSO 1943:2024《化妝品——化妝品及個人護理產品安全要求》(海灣技術法規)
- 生效
- 2009-10-17
- 最近修訂
- GSO 1943:2024(第四版)和 GSO 2528:2024 化妝品宣稱標準已獲批准,替代 GSO 1943:2021/2022。來源
- 上市路徑
- 無區域統一體系:各成員國依據 GSO 1943 標準分別運行各自的上市前通報/合規體系(如沙特阿拉伯的 SFDA GHAD/eCosma、阿聯酋的 MoIAT ECAS 及迪拜 Montaji 等)。
- 境內責任人
- GSO 1943 要求標籤上標註製造商或責任人的名稱/地址,且實際操作中各成員國均要求由當地持牌進口商/代理進行產品通報。
- 安全檔案
- GSO 2636:2021 規定的產品資訊檔案,包含安全性評估、配方、測試資料及GMP(GSO 2020 / ISO 22716)證明文件,應監管部門要求提供。
- 標籤要點
- 須採用阿拉伯語(僅阿拉伯語或阿英雙語),並包含國際化妝品成分(INCI)列表、批次號、有效期/開蓋後使用期限(PAO)、原產國及製造商/責任人資訊;產品須不含豬肉衍生成分,且不得印有違背伊斯蘭教/海灣合作委員會(GCC)價值觀的圖像;清真認證為自願性要求。
- 動物試驗
- 未發現在GCC範圍內有禁止化妝品動物測試的規定。
- 禁限用清單
- GSO 1943 附件,涵蓋禁用物質、限用物質、允許使用的著色劑、防腐劑和紫外線吸收劑,並與歐盟法規(EC)第1223/2009號保持一致。
- 備註
- GSO 1943 is adopted nationally (SFDA.CO/GSO 1943, UAE.S GSO 1943) and enforced by national authorities; consultancy claims of a 'unified GCC regulation 2026' cite no official GSO document, so no 2025-2026 bloc-level change is verified.
沙特食品藥品管理局(SFDA)
沙特阿拉伯
Royal Decree No. M/49 dated 18/6/1436H (2015-04-07);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the Cosmetic Products Law; SFDA.CO/GSO 1943:2024; SFDA.CO/GSO 2528:2024 · 《化妝品法》(伊歷1436年6月18日第M/49號皇家法令)及其實施條例,技術要求為 SFDA.CO/GSO 1943
- 生效
- 2015-10-04
- 最近修訂
- SFDA 將 21 種物質列入禁用清單(此前 2025 年 8 月 14 日的通告已新增 3 種受限物質);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進口/生產不符合規定的產品,銷售截止日期為 2028 年 1 月 1 日。來源
- 上市路徑
- 須在SFDA GHAD統一電子平台(eCosma模塊;GHAD已於2023年3月30日取代eCosma)進行強制性上市前產品通報(列入),該決定在15日內作出,有效期為5年;且在通關前須通過FASEH出具符合性證書。
- 境內責任人
- 僅持有SFDA許可的沙特實體(進口商/分銷商或本地製造商)方可進行產品備案,因此境外品牌須指定此類本地代理。
- 安全檔案
- 根據 GSO 2636 標準,產品資訊文件須包含安全評估、配方、測試報告及 GMP(GSO 2020 / ISO 22716)證明,以備 SFDA 檢查;本地工廠須持有 SFDA 技術許可證。
- 標籤要點
- 阿拉伯文標籤為強制性要求(可接受阿語/英語雙語標籤),標籤須包含國際化妝品成分名稱(INCI)清單、產品功能、批次號、有效期或使用期限(PAO)、責任方、淨含量、警示語及原產國;產品必須不含豬源成分;清真認證並非法定強制要求。
- 動物試驗
- 未發現對化妝品動物試驗的法定禁令。
- 禁限用清單
- 沙特食品藥品管理局(SFDA)關於禁用和限用物質以及允許使用的著色劑、防腐劑和紫外線過濾劑的清單(SFDA.CO/GSO 1943 附件與歐盟法規 1223/2009 保持一致),經 SFDA 2025 年 2 月、8 月及 9 月通告修訂。
- 備註
- SFDA's own site blocked fetching, so the 2025 circular dates rely on SGS/Cotecna summaries; Cotecna's Feb-2025 item describes an earlier restricted-substances circular with separate deadlines of 2026-12-01 (production/import) and 2028-12-01 (market).
工業與先進技術部(MoIAT,原ESMA)負責ECAS合格評定;迪拜市政(Montaji系統)及其他酋長國市政負責產品註冊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Cabinet Decision No. 18 of 2014; UAE.S GSO 1943:2024; GSO 2528:2024; Cabinet Decision No. 5 of 2014 (fragrances) · 2014年第18號內閣決議《阿聯酋化妝品及個人護理產品管控條例》,技術要求採用 UAE.S GSO 1943
- 生效
- 2014-04-29
- 最近修訂
- MoIAT更新了化妝品及個人護理產品技術指導文件,並採用了GSO 1943:2024 / GSO 2528:2024(自2024-05-01起生效);未發現2025-2026年的新聯邦化妝品決議。來源
- 上市路徑
- 雙層上市前體系:根據 GSO 1943 標準向 MoIAT ECAS 申請符合性證書(有效期 1 年),用於進口/清關;此外,在零售銷售前須在迪拜市政局 Montaji 系統完成產品註冊(有效期 5 年)。
- 境內責任人
- 持有ECAS證書及Montaji註冊須為在阿聯酋註冊的公司(當地製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因此外國品牌需委託當地代理。
- 安全檔案
- 包含自由銷售證明、完整成分報告、GMP證據及經認可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微生物、重金屬),並由當地註冊人持有符合GSO 2636的產品資訊文件(PIF)。
- 標籤要點
- 依據內閣第18/2014號決議及GSO 1943標準,標籤須以阿拉伯語強制標示(可接受阿拉伯語/英語雙語),內容須包括INCI、批號、有效期/開瓶後使用期限(PAO)、警示語及致敏原聲明;不得含豬肉成分且不得印有違背伊斯蘭價值觀的圖像;清真認證屬自願性質,但若宣稱產品為清真則必須獲得認證。
- 動物試驗
- 阿聯酋未對化妝品動物實驗實施正式禁令。
- 禁限用清單
- 阿聯酋國家標準組織(GSO)1943號標準附件(禁止物質、限用物質、著色劑、防腐劑、紫外線過濾器)與歐盟1223/2009號法規保持一致。
- 備註
- Consultancy reports say the Emirates Drug Establishment (Federal Decree-Law 28/2023) took over medicated-product registration from MOHAP at end-2025 while ordinary cosmetics stayed with Montaji; not verified on an official page. Montaji covers Dubai only; other emirates use their own municipal systems.
以色列衛生部藥品司(化妝品部門)
以色列
Pharmacists Ordinance (Amendment No. 37), 2024; Pharmacists' Regulations (Cosmetics) 5783-2022 (WTO G/TBT/N/ISR/1279) · 《藥劑師條例》(1981年新版)及2024年第37號修正案("歐洲適用者以色列亦適用"化妝品改革),以及《藥劑師條例(化妝品)》
- 生效
- 2025-01-01
- 最近修訂
- MoH 立法備忘錄提議為符合 FDA 要求的化妝品設立平行“美國軌道”、要求零售商對照 MoH 化妝品資料庫履行核查義務,並將固體皂納入化妝品定義(提案,尚未成為法律)。來源
- 上市路徑
- 自2025年1月1日起,舊化妝品產品許可證(已於2024年12月31日停發)被取代,由註冊經銷商/授權代表向衛生部(MoH)進行在線備案(通知通道);符合歐盟、英國或瑞士法規的產品具備資格,而“敏感類”化妝品(適用於12歲以下兒童的產品、防曬霜、納米材料產品、頭髮直化產品等)仍適用更嚴格的審批。
- 境內責任人
- 駐以色列的負責人/代理人須在衛生部資料庫中登記,並具有產品通報表(PIF)及產品安全的法律責任。
- 安全檔案
- 歐盟式產品資訊檔案,含經合格評估師撰寫的化妝品安全報告、GMP(ISO 22716)及測試資料,保存期限為10年。
- 標籤要點
- 希伯來語標籤為強制要求(英語/阿拉伯語可選),須包含INCI成分、批號、有效期/開封后使用期限(PAO)、責任人詳細資訊及警示語,且可追溯至衛生部(MoH)通報/資料庫記錄。
- 動物試驗
- 以色列自2007年起禁止動物化妝品測試,並自2013年1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銷售經動物測試的化妝品。
- 禁限用清單
- 附件與歐盟法規 1223/2009 保持一致(禁用物質、限用物質、著色劑、防腐劑、紫外線吸收劑)。
- 備註
- gov.il pages could not be fetched; the 2026 transition deadline for legacy licences and the Hebrew/English/Arabic label statement come from consultancy pages.
埃及藥品管理局(EDA)化妝品註冊總管理局
埃及
Law No. 151/2019; EDA Decree No. 122/2022 (effective 2022-02-27); Regulatory Guide for Cosmetics Notification (2023) · 2019年第151號法律(設立埃及藥品管理局)及2022年EDA主席第122號決定(化妝品登記/通報與流通)
- 生效
- 2022-02-27
- 最近修訂
- 埃及藥品管理局(EDA)發佈了《化妝品通報法規指南》(2023年),隨後發佈了《聲明指南》(EDREX:GL.CAPP.010)、產品命名規則(據報道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以及變更文件指南。來源
- 上市路徑
- 在EDA EgyCosm門戶上進行強制性的上市前通知;通知編號將在10個工作日內簽發(快速通道3天),有效期為10年。
- 境內責任人
- 通報由在EDA註冊的埃及公司提交(本地製造商、進口商或持有品牌所有者授權書的科學辦公室)。
- 安全檔案
- 含INCI百分比的配方表、CoA、穩定性/保質期資料、進口用自由銷售證書、功效宣稱證明文件及澄清函,以及20日內化妝品警戒報告。
- 標籤要點
- 阿拉伯語為強制要求(阿拉伯語加英語標籤設計),須標註產品名稱、通報編號/條形碼、INCI成分表及使用說明;廣告須以阿拉伯語為主。
- 動物試驗
- 未識別到法定禁令。
- 禁限用清單
- EDA採納歐盟1223/2009號法規的五個附件(禁用物質、限用物質、著色劑、防腐劑、紫外線過濾器)以及EDA特定的限值。
- 備註
- EDA PDFs/announcement pages could not be opened; guide dates are unverified. The 10-year notification validity comes from consultancy sources.
非洲 4
南非國家衛生部(食品管制司);僅具藥用宣稱的產品歸SAHPRA
南非
Act 54 of 1972; draft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the Labelling, Advertising and Composition of Cosmetics (GN R.1469, 22 Dec 2017); SANS 289:2022 · 1972年第54號《食品、化妝品和消毒劑法》
- 生效
- 1973-01-01
- 最近修訂
- 《化妝品標籤、廣告及成分相關法規草案》(R.1469)已發佈徵求意見,截至2026年仍未定稿且未實施。來源
- 上市路徑
- 無——無需上市前通報或註冊;該市場依據《聯邦化妝品法》實行自我監管,並以CTFA化妝品彙編作為行業指導。
- 境內責任人
- 南非當地無成文法規定的責任人(RP);標籤上註明的製造商/進口商/分銷商依據該法案承擔責任,且擬議法規將正式確立南非責任人制度。
- 安全檔案
- 無需強制備案;行業慣例及起草中的法規要求提供包含安全評估和GMP(ISO 22716)的產品資訊文件(PIF)。
- 標籤要點
- 成分表、依據 SANS 289 / 法定計量法標註的淨含量,以及符合 ARB/CTFA《化妝品廣告行為準則》、無誤導性宣稱。
- 動物試驗
- 化妝品動物試驗無禁止性法規。
- 禁限用清單
- CTFA化妝品編年史採用歐盟1223/2009號法規附件II至VI;R.1469號草案附件I/II列出了禁用物質(如汞、氯仿)和限用物質。
- 備註
- Sources disagree on whether R.1469 (2017) is final; ChemLinked (updated 2026-08-18) and Chemycal treat it as an unenforced draft, so it is reported as draft here.
尼日利亞國家食品藥品管理控制局(NAFDAC)
尼日利亞
NAFDAC Act Cap N1 LFN 2004; Cosmetic Products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2023; Cosmetics Products Labelling Regulations 2019 · 《NAFDAC法》(2004年聯邦法律彙編第N1章)及《化妝品註冊條例(2023)》《化妝品標籤條例(2019)》《化妝品(禁用漂白劑)條例(2019)》
- 生效
- 1993
- 最近修訂
- 《化妝品產品註冊條例》(2023年)(NAFDAC 於2024年2月發佈)重申了強制註冊要求;未檢索到2025-2026年的新化妝品法規,僅有執法行動。來源
- 上市路徑
- 須通過 NAPAMS 電子門戶(registration.nafdac.gov.ng)向 NAFDAC 進行強制性上市前註冊,證書有效期為 5 年,並可續展。
- 境內責任人
- 外國製造商須委任一名在尼日利亞註冊成立並持有授權委託書或合同製造協議的當地代表,以該代表名義簽發證書。
- 安全檔案
- 製造和銷售證明、全面的分析報告(CoA)、工廠GMP檢查、標籤設計圖稿及NAFDAC實驗室檢測;皮膚美白劑須添加警示用語。
- 標籤要點
- 必須使用英文標註國際化妝品成分名稱(INCI),並按成分含量降序排列;標註NAFDAC註冊號、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淨含量、生產商及原產國,以及皮膚美白產品的警示語。
- 動物試驗
- 未識別到法定禁令。
- 禁限用清單
- NAFDAC 禁用/限用物質,特別是依據《2019年美白劑條例》的超允許限量美白劑(汞、皮質類固醇、氫醑),並參考歐盟/東盟名錄。
- 備註
- NAFDAC regulation PDFs could not be opened, so commencement dates are year-only (in_force_since is the year NAFDAC was created); the exact hydroquinone limit was not verified from an official text.
肯尼亞標準局(KEBS,標準與出口前符合性驗證);藥房與毒物委員會(PPB,化妝品作為健康產品註冊,擬改組為KHPTA)
肯尼亞
KS EAS 377-1:2013 et seq.; KS EAS 346; Legal Notice No. 100 of 2022 (commenced 2022-06-09) · 《標準法》(第496章)及東非標準 KS EAS 377(成分)、KS EAS 346(標籤);《藥房與毒物法》(第244章)及2022年《健康產品與技術註冊規則》
- 生效
- 2022-06-09
- 最近修訂
- KEBS發佈了第15版《產品符合性驗證(PVoC)手冊》,規範進口產品(包括化妝品)的合格證書;涵蓋化妝品的《肯尼亞產品標準與品質保證法》(KHPTA)法案已於2024年11月通過國民議會,但尚未獲得御準。來源
- 上市路徑
- 進口需持有KEBS符合性證書,該證書在PVoC計劃下由指定機構在裝運前簽發,並需加貼KEBS標準化/進口標誌;同時,根據《LN 100/2022》,將化妝品定義為保健品的產品須完成PPB註冊,尤其是那些帶有治療宣稱的產品。
- 境內責任人
- 非肯尼亞申請人須指定本地代表(肯尼亞公民/居民或於肯尼亞註冊成立的公司)以辦理PPB註冊,PVoC/進口許可須通過肯尼亞進口商辦理。
- 安全檔案
- INCI 配方、毒理學安全性評估、微生物及穩定性資料、用於 KEBS/PPB 審查的自由銷售證書及 GMP 證明,且重金屬檢測要求日益普遍。
- 標籤要點
- 按KS EAS 346標準進行英文標籤,包含INCI成分、批次號、保質期、完整製造商地址、警示語及KEBS標誌;斯瓦希里語為可選項。
- 動物試驗
- 未識別到法定禁令。
- 禁限用清單
- KS EAS 377 各部分(禁用、限用、著色劑、防腐劑、紫外線吸收劑)參考歐盟 1223/2009 指令附件二/附件三,並起草了 DEAS 377-1:2020 修訂案。
- 備註
- Division of labour between KEBS and PPB for ordinary cosmetics is in flux (KHPTA Bill pending in the Senate as of 2026); in_force_since refers to the PPB rules while the KEBS standards regime is older.
摩洛哥藥品與健康產品管理局(AMMPS,接替衛生部藥品與藥學司DMP)
摩洛哥
Loi n° 17-04; Circulaire n° 48 DMP/20 (17 Aug 2012); Loi n° 10-22 promulgated by Dahir n° 1-23-54 (12 Jul 2023) · 第17-04號法律《藥品與藥學法典》及DMP第48 DMP/20號通函(化妝品註冊框架);第10-22號法律(設立AMMPS)
- 生效
- 2012-08-17
- 最近修訂
- AMMPS現僅在處理自2025-06-11起提交的化妝品申請前更新運營者的場所聲明,從而在DMP向AMMPS過渡期間加強制造商和進口商的可追溯性。來源
- 上市路徑
- 向 AMMPS(原 DMP)對每種化妝品進行上市前註冊:提交企業聲明、產品檔案及中毒控制中心(CAPM)編碼,獲取有效期1年的臨時證書(ATD),隨後換取有效期5年的正式證書。
- 境內責任人
- 在摩洛哥設立並已申報為化妝品/個人衛生用品生產企業,且具備合格品質控制人員及合規場所的製造商或進口商,須持有該註冊。
- 安全檔案
- 行政與技術檔案,包含完整的INCI配方、原料及微生物規格、分析與穩定性結果、毒理學家安全評估、功效宣稱依據及自由銷售證書。
- 標籤要點
- 法語和/或阿拉伯語標籤,其中阿拉伯語對注意事項/警告、進口商名稱和地址、INCI、批號和有效期為強制要求;清真認證(IMANOR Label Halal Maroc,NM 08.0.802)為自願要求。
- 動物試驗
- 未識別到法定禁令。
- 禁限用清單
- Circular 48 DMP/20 引用了歐盟化妝品清單(禁用和限用物質、CMR 禁令),AMMPS 在實踐中遵循 EU 1223/2009 附件。
- 備註
- A consultancy blog claims halal certification becomes mandatory for all imported cosmetics on 2026-10-17; no AMMPS/IMANOR source confirms this, so it is treated as unver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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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質檢·合規:原料先在各國目錄裡對賬,配方定了看這裡的市場規則,出貨前走質檢體系與合規文件;東南亞六國的通報賬號門檻單獨一頁。
要做哪個市場?把目的市場和產品類型發給我們,回你該市場的工廠側文件清單與週期。 發詢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