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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

各國化妝品法規與最新修訂

42 個市場,每個市場一張卡:誰主管、走通報還是註冊、境內責任人是誰、安全檔案要什麼、標籤怎麼寫、最近一次改了什麼。能對上本站目錄的禁限用清單直接點過去查。

每條都掛官方或行業機構來源;條文以各國官方原文為準,本頁是工廠側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見。資料更新於 2026-09-10。

2025–2026 最新動態

按日期倒序,只列已生效或已公佈生效日期的。

  1. 歐盟 · 擴展後的EU香料過敏原標籤要求對新品成為強制性規定。

    歐盟法規 (EU) 2023/1545 在附件 III 中新增 56 種致敏原;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投放市場的產品,含量超過 0.001%(駐留型)/ 0.01%(沖洗型)的致敏原須予以標註,現有產品須於 2028 年 7 月 31 日前合規——瑞士適用同一附件,加拿大同步採用該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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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國大陸 · 中國NMPA第70號公告(2026年)簡化了註冊與備案流程

    八項措施:以首次在中國上市承諾替代原市場銷售證明,擴大免動物測試範圍,成分安全資料改為存檔而非提交,相似配方可共享檢測報告,簡化跨境生產轉移及境內責任人變更流程,接受更多功效測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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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英國(大不列顛) · 英國法定文書 SI 2026/23 和 SI 2026/109 確立了針對北愛爾蘭的具體禁令及執行日期

    英國自2026年7月15日起禁用4-MBC,並將甲醛釋放劑警告閾值從0.001%下調;自2026年8月15日起禁用包括TPO在內的CMRs(銷售過渡期至2027年2月14日);自2026年8月15日起限制己基水楊酸;自2027年3月23日起禁用包括納米銀在內的另外17種CMRs;同時仍未採納歐盟2023/1545號過敏原擴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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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灣 · 臺灣將生產資訊系統(PIF)與良好生產規範(GMP)規定為所有通用化妝品的強制要求。

    《化妝品衛生與安全法》實施的最終階段要求所有一般化妝品(除豁免的手工皂外)須建立含安全評估的產品資訊檔案,並在化妝品優良製造規範下生產,同時維持現有的產品通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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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東盟(東盟化妝品指令) · 東盟發佈修訂版ACD附件II、III、IV和VI

    在第四次亞洲化妝品法規協調會議(ACC)第43次會議後,雙苯氧乙醇(bifonazole)、克黴唑(clotrimazole)、噻苯唑(thiabendazole)和替康唑(tioconazole)被禁用;曲酸(kojic acid)濃度限制為1%/0.2%;2,6-二叔丁基對甲酚(BHT)和天竺葵精油(verbena absolute)受到限制;氯苯酚/2-氯乙酰胺(chlorophene/2-chloroacetamide)被取消作為防腐劑的資格。馬來西亞通過NPRA 2026年第2號通告於2026年7月6日完成了上述變更的轉化,菲律賓則通過FDA 2026-0001號通告於2026年4月22日採納了ACC第40至42次會議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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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澳大利亞 · 澳大利亞要求含視黃醛的消費產品取得AICIS評估證書。

    根據EVA00186的評估結果(推定致發育毒性物質,類別Repr. 1B),視黃醇/視黃醛已不再適用於任何消費者最終用途的豁免或申報,因此在進口或生產視黃醇精華、面霜及保溼霜之前,必須取得評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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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孟加拉國 · 孟加拉國發布《化妝品(許可與註冊)規則2026》草案。

    衛生服務司發佈了徵求意見的規則草案,這些規則將落實《2023年藥品和化妝品法》(DGDA)下的化妝品許可和註冊;該法迄今一直在沒有詳細規則的情況下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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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巴西 · 巴西在2025年禁令之後發佈RDC 1.029/2026和1.030/2026成分清單

    巴西國家衛生監督局(ANVISA)經美共體(Mercosur)協調的受限物質清單(第一部分,24個月適應期)及禁用清單(12個月適應期),遵循RDC 995/2025中於2025年11月3日生效的TPO及DMPT禁令,以及法律15.183/2025中自2025年7月31日起實施的動物試驗禁令;關於受限物質清單第二批的公眾意見徵詢(第1.399/2026號)已於2026年9月8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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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烏克蘭 · 烏克蘭通過第737號決議修訂《化妝品技術法規》

    重新發布附件2-6至與EU 1223/2009相同的水平,保留2026-08-03作為所有新投放化妝品必須通知並完全合規的日期,允許現有/未通知庫存銷售至2030-08-03,並於發佈後六個月生效(202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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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歐盟 · 法規(EU) 2026/909(“Omnibus Act 2”)生效。

    該法規於2026年4月28日發佈,限制使用香料致敏原(水楊酸苄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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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阿根廷 · 阿根廷採納南方共同市場第27/25號、第06/25號及第07/25號共同市場準則名單,並取消進口管制

    第2820/2026號法令禁用TPO和N,N-二甲基-對甲苯胺,給予60天適應期;第2599/2026號和第2601/2026號法令(2026-05-21公報)取代2011/2014年限制和禁用清單;此前的第4033/2025號法令於2025-07-10起取消ANMAT對化妝品進口的預先干預,第7939/2025號法令允許通過宣誓聲明方式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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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歐盟 · 歐盟Omnibus VIII(法規(EU) 2026/78)適用

    該法規於2026年1月13日發佈,禁止納米銀和塊狀銀,限制銀粉、己基水楊酸酯和鄰苯基苯酚,並要求不合規產品於2026年5月1日前撤市,不設庫存清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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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加拿大 · 加拿大強制要求化妝品標籤披露香料變應原

    根據SOR/2024-63,自2026年4月12日起,24種香料過敏原若濃度超過駐留型產品0.001%或沖洗型產品0.01%,須在成分表中列出;自2026年8月1日起,新規產品的過敏原擴展至81種,自2028年8月1日起適用於所有產品,合規過渡期延至202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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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韓國 · 韓國頒佈強制化妝品安全評估制度(第21302號法案)

    責任銷售商須在上市前編制並由合格評估人員審核安全評估;MFDS 已於 2026 年 6 月 10 日發佈編制指南,並於 2026 年 7 月 8 日發佈法令/規則修訂草案,自 2028 年起分階段實施,並於 2031 年左右全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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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以色列 · 以色列提議建立“美國軌”併為化妝品零售商設定義務

    衛生部立法備忘錄擬允許與歐盟體系並行進口符合美國FDA標準的化妝品,通過衛生部化妝品資料庫對零售商實施核查義務,將固體肥皂納入監管範圍,並設立常設諮詢委員會;目前該文件仍屬提案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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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美國 · FDA撤回滑石石棉檢測法規,其他MoCRA法規仍待處理

    FDA 撤銷了2024年12月發佈的滑石粉檢測提案,發佈了《化妝品中PFAS報告》(2025年12月29日)及《強制召回指南(草案)》(2025年12月18日);良好生產規範(GMP)、香料致敏原及甲醛拉直髮型法規已錯過法定截止期限,其通知草案(NPRMs)目前目標定於2026年11月;設施註冊每兩年續簽一次,自初始註冊起兩年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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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印度尼西亞 · 印度尼西亞發佈第25/2025號PerBPOM法令,規範化妝品原料,以應對清真認證截止日期

    2025年10月發佈(發佈日期系根據其一年過渡期截至2026年10月3日推斷),PerBPOM 25/2025取代了2019/2022年成分規則,實施了更嚴格的與ACD一致的限值;在該截止日期兩週後的2026年10月17日,依據PP 42/2024,所有化妝品必須獲得BPJPH清真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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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哈薩克斯坦(歐亞經濟聯盟成員) · 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第74/2025號決定修訂了TR CU 009/2011的成分附件。

    該法規於2025年10月28日發佈,自2026年10月28日起在歐亞經濟聯盟(含哈薩克斯坦)適用。其新增14種禁用物質、3種限用物質及一種新的紫外線吸收劑(含納米形式),並禁止6歲以下兒童液體口腔產品中含有氟化物;自2027年1月1日起,甲醛的標識閾值為0.001%。歐亞經濟委員會(EEC)第31號決定(2026年3月10日)規定了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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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沙特阿拉伯 · SFDA 禁止使用另外 21 種化妝品成分

    2025年8月14日,SFDA發佈通告新增三種限用物質;隨後,SFDA將21種物質(如丁基錫馬來酸鹽、氧化二丁基錫、4-亞硝基嗎啉、4-甲基咪唑)納入禁用名單;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生產不合規產品,允許銷售至202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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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歐盟 · 《歐盟綜合法案VII》(第(EU) 2025/877號條例)禁止使用TPO及其他CMR

    TPO(UV光引發劑,用於指甲凝膠)及其他新分類的CMR物質被列入附件II,且禁止市場流通:自2025年9月1日起,相關產品不得在歐盟市場投放或提供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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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越南 · 越南第34/2025/TT-BYT號通告生效;化妝品法令草案正在徵詢意見

    34/2025號通函(2025年7月3日頒佈)增加了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在線申報的要求;而衛生部的《化妝品管理》法令草案(WTO G/TBT/N/VNM/349,於2026年2月和5月重新起草)將取代06/2011號通函,強制實施CGMP-ASEAN、PIF及更嚴格的宣稱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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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哥倫比亞/安第斯共同體(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秘魯) · 安第斯共同體決議第944號、強制性標籤法規及哥倫比亞的動物試驗規則

    第944號決議取消了NSO技術文檔的西班牙語翻譯強制要求;《安第斯標籤技術法規》(第2310號決議)自2025年12月17日起在哥倫比亞、秘魯、厄瓜多爾和玻利維亞強制執行;哥倫比亞2026年5月的第0814/2026號決議要求在新申請和續期的NSO中提交第一方無動物測試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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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摩洛哥 · 摩洛哥AMMPS要求化妝品申請以更新後的生產設施申報為前提條件

    2025年6月11日起提交的申請,僅在運營方的化妝品/個人護理產品經營備案完成更新後方可處理,此程序屬於DMP向AMMPS過渡的一部分,旨在將每一款產品追溯至責任運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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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日本 · 日本頒佈《醫藥品及醫療器械法》修正案(2025年第37號法律)

    該修正案自2025年11月20日及2026年5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強化了MAH的品質/安全治理與供應義務;2025年化妝品領域的特定變更是厚生勞動省(MHLW)2025年3月10日發佈的通知,重寫特記表示(Highlighted-Ingredient)中關於高亮成分的規定,要求在包裝和廣告中註明成分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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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斯里蘭卡 · 斯里蘭卡NMRA修訂新化妝品註冊的文件要求

    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針對進口商的新11份文件清單(包括重金屬證書CoA、無類固醇聲明、ISO 22716/GMP證書、安全評估報告、經大使館認證的F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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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中國大陸 · 中國停止接收簡化版安全評估報告

    根據國家藥監局2024年第50號公告,為期一年的過渡期已結束,因此目前所有新註冊或備案均需依據2021年技術指南提交完整版本的安全性評估報告,其中符合條件的一般化妝品可提交基本結論,並將完整報告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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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韓國 · 韓國修訂化妝品包裝標籤規則

    MFDS即時修訂了《化妝品法施行規則》(附件4),對自該日期起生產或進口的所有化妝品的生產編號、有效期、開封后使用期限及注意事項的標識方式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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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以色列 · 以色列《對歐洲有益》化妝品法規改革生效

    藥劑師條例第37號修正案(2024年)以以色列註冊負責人代表通報符合歐盟/英國/瑞士標準的化妝品,取代了化妝品產品許可證(該許可證已於2024年12月31日廢止),而敏感類別仍須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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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 5

東南亞 7

南亞 4

大洋洲 2

歐洲 4

歐亞 3

北美 3

拉美 5

中東 5

非洲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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