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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

各国化妆品法规与最新修订

42 个市场,每个市场一张卡:谁主管、走通报还是注册、境内责任人是谁、安全档案要什么、标签怎么写、最近一次改了什么。能对上本站目录的禁限用清单直接点过去查。

每条都挂官方或行业机构来源;条文以各国官方原文为准,本页是工厂侧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见。数据更新于 2026-09-10。

2025–2026 最新动态

按日期倒序,只列已生效或已公布生效日期的。

  1. 欧盟 · 扩展后的EU香料过敏原标签要求对新品成为强制性规定。

    欧盟法规 (EU) 2023/1545 在附件 III 中新增 56 种致敏原;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投放市场的产品,含量超过 0.001%(驻留型)/ 0.01%(冲洗型)的致敏原须予以标注,现有产品须于 2028 年 7 月 31 日前合规——瑞士适用同一附件,加拿大同步采用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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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大陆 · 中国NMPA第70号公告(2026年)简化了注册与备案流程

    八项措施:以首次在中国上市承诺替代原市场销售证明,扩大免动物测试范围,成分安全数据改为存档而非提交,相似配方可共享检测报告,简化跨境生产转移及境内责任人变更流程,接受更多功效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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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英国(大不列颠) · 英国法定文书 SI 2026/23 和 SI 2026/109 确立了针对北爱尔兰的具体禁令及执行日期

    英国自2026年7月15日起禁用4-MBC,并将甲醛释放剂警告阈值从0.001%下调;自2026年8月15日起禁用包括TPO在内的CMRs(销售过渡期至2027年2月14日);自2026年8月15日起限制己基水杨酸;自2027年3月23日起禁用包括纳米银在内的另外17种CMRs;同时仍未采纳欧盟2023/1545号过敏原扩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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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湾 · 台湾将生产信息系统(PIF)与良好生产规范(GMP)规定为所有通用化妆品的强制要求。

    《化妆品卫生与安全法》实施的最终阶段要求所有一般化妆品(除豁免的手工皂外)须建立含安全评估的产品信息档案,并在化妆品优良制造规范下生产,同时维持现有的产品通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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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东盟(东盟化妆品指令) · 东盟发布修订版ACD附件II、III、IV和VI

    在第四次亚洲化妆品法规协调会议(ACC)第43次会议后,双苯氧乙醇(bifonazole)、克霉唑(clotrimazole)、噻苯唑(thiabendazole)和替康唑(tioconazole)被禁用;曲酸(kojic acid)浓度限制为1%/0.2%;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和天竺葵精油(verbena absolute)受到限制;氯苯酚/2-氯乙酰胺(chlorophene/2-chloroacetamide)被取消作为防腐剂的资格。马来西亚通过NPRA 2026年第2号通告于2026年7月6日完成了上述变更的转化,菲律宾则通过FDA 2026-0001号通告于2026年4月22日采纳了ACC第40至42次会议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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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澳大利亚 · 澳大利亚要求含视黄醛的消费产品取得AICIS评估证书。

    根据EVA00186的评估结果(推定致发育毒性物质,类别Repr. 1B),视黄醇/视黄醛已不再适用于任何消费者最终用途的豁免或申报,因此在进口或生产视黄醇精华、面霜及保湿霜之前,必须取得评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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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孟加拉国 · 孟加拉国发布《化妆品(许可与注册)规则2026》草案。

    卫生服务司发布了征求意见的规则草案,这些规则将落实《2023年药品和化妆品法》(DGDA)下的化妆品许可和注册;该法迄今一直在没有详细规则的情况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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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巴西 · 巴西在2025年禁令之后发布RDC 1.029/2026和1.030/2026成分清单

    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经美共体(Mercosur)协调的受限物质清单(第一部分,24个月适应期)及禁用清单(12个月适应期),遵循RDC 995/2025中于2025年11月3日生效的TPO及DMPT禁令,以及法律15.183/2025中自2025年7月31日起实施的动物试验禁令;关于受限物质清单第二批的公众意见征询(第1.399/2026号)已于2026年9月8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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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乌克兰 · 乌克兰通过第737号决议修订《化妆品技术法规》

    重新发布附件2-6至与EU 1223/2009相同的水平,保留2026-08-03作为所有新投放化妆品必须通知并完全合规的日期,允许现有/未通知库存销售至2030-08-03,并于发布后六个月生效(202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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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欧盟 · 法规(EU) 2026/909(“Omnibus Act 2”)生效。

    该法规于2026年4月28日发布,限制使用香料致敏原(水杨酸苄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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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阿根廷 · 阿根廷采纳南方共同市场第27/25号、第06/25号及第07/25号共同市场准则名单,并取消进口管制

    第2820/2026号法令禁用TPO和N,N-二甲基-对甲苯胺,给予60天适应期;第2599/2026号和第2601/2026号法令(2026-05-21公报)取代2011/2014年限制和禁用清单;此前的第4033/2025号法令于2025-07-10起取消ANMAT对化妆品进口的预先干预,第7939/2025号法令允许通过宣誓声明方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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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欧盟 · 欧盟Omnibus VIII(法规(EU) 2026/78)适用

    该法规于2026年1月13日发布,禁止纳米银和块状银,限制银粉、己基水杨酸酯和邻苯基苯酚,并要求不合规产品于2026年5月1日前撤市,不设库存清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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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加拿大 · 加拿大强制要求化妆品标签披露香料变应原

    根据SOR/2024-63,自2026年4月12日起,24种香料过敏原若浓度超过驻留型产品0.001%或冲洗型产品0.01%,须在成分表中列出;自2026年8月1日起,新规产品的过敏原扩展至81种,自2028年8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产品,合规过渡期延至202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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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韩国 · 韩国颁布强制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第21302号法案)

    责任销售商须在上市前编制并由合格评估人员审核安全评估;MFDS 已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发布编制指南,并于 2026 年 7 月 8 日发布法令/规则修订草案,自 2028 年起分阶段实施,并于 2031 年左右全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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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以色列 · 以色列提议建立“美国轨”并为化妆品零售商设定义务

    卫生部立法备忘录拟允许与欧盟体系并行进口符合美国FDA标准的化妆品,通过卫生部化妆品数据库对零售商实施核查义务,将固体肥皂纳入监管范围,并设立常设咨询委员会;目前该文件仍属提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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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美国 · FDA撤回滑石石棉检测法规,其他MoCRA法规仍待处理

    FDA 撤销了2024年12月发布的滑石粉检测提案,发布了《化妆品中PFAS报告》(2025年12月29日)及《强制召回指南(草案)》(2025年12月18日);良好生产规范(GMP)、香料致敏原及甲醛拉直发型法规已错过法定截止期限,其通知草案(NPRMs)目前目标定于2026年11月;设施注册每两年续签一次,自初始注册起两年后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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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印度尼西亚 · 印度尼西亚发布第25/2025号PerBPOM法令,规范化妆品原料,以应对清真认证截止日期

    2025年10月发布(发布日期系根据其一年过渡期截至2026年10月3日推断),PerBPOM 25/2025取代了2019/2022年成分规则,实施了更严格的与ACD一致的限值;在该截止日期两周后的2026年10月17日,依据PP 42/2024,所有化妆品必须获得BPJPH清真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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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哈萨克斯坦(欧亚经济联盟成员) ·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74/2025号决定修订了TR CU 009/2011的成分附件。

    该法规于2025年10月28日发布,自2026年10月28日起在欧亚经济联盟(含哈萨克斯坦)适用。其新增14种禁用物质、3种限用物质及一种新的紫外线吸收剂(含纳米形式),并禁止6岁以下儿童液体口腔产品中含有氟化物;自2027年1月1日起,甲醛的标识阈值为0.001%。欧亚经济委员会(EEC)第31号决定(2026年3月10日)规定了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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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沙特阿拉伯 · SFDA 禁止使用另外 21 种化妆品成分

    2025年8月14日,SFDA发布通告新增三种限用物质;随后,SFDA将21种物质(如丁基锡马来酸盐、氧化二丁基锡、4-亚硝基吗啉、4-甲基咪唑)纳入禁用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生产不合规产品,允许销售至202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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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欧盟 · 《欧盟综合法案VII》(第(EU) 2025/877号条例)禁止使用TPO及其他CMR

    TPO(UV光引发剂,用于指甲凝胶)及其他新分类的CMR物质被列入附件II,且禁止市场流通:自2025年9月1日起,相关产品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提供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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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越南 · 越南第34/2025/TT-BYT号通告生效;化妆品法令草案正在征询意见

    34/2025号通函(2025年7月3日颁布)增加了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在线申报的要求;而卫生部的《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WTO G/TBT/N/VNM/349,于2026年2月和5月重新起草)将取代06/2011号通函,强制实施CGMP-ASEAN、PIF及更严格的宣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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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哥伦比亚/安第斯共同体(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 · 安第斯共同体决议第944号、强制性标签法规及哥伦比亚的动物试验规则

    第944号决议取消了NSO技术文档的西班牙语翻译强制要求;《安第斯标签技术法规》(第2310号决议)自2025年12月17日起在哥伦比亚、秘鲁、厄瓜多尔和玻利维亚强制执行;哥伦比亚2026年5月的第0814/2026号决议要求在新申请和续期的NSO中提交第一方无动物测试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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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摩洛哥 · 摩洛哥AMMPS要求化妆品申请以更新后的生产设施申报为前提条件

    2025年6月11日起提交的申请,仅在运营方的化妆品/个人护理产品经营备案完成更新后方可处理,此程序属于DMP向AMMPS过渡的一部分,旨在将每一款产品追溯至责任运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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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日本 · 日本颁布《医药品及医疗器械法》修正案(2025年第37号法律)

    该修正案自2025年11月20日及2026年5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强化了MAH的质量/安全治理与供应义务;2025年化妆品领域的特定变更是厚生劳动省(MHLW)2025年3月10日发布的通知,重写特记表示(Highlighted-Ingredient)中关于高亮成分的规定,要求在包装和广告中注明成分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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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斯里兰卡 · 斯里兰卡NMRA修订新化妆品注册的文件要求

    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针对进口商的新11份文件清单(包括重金属证书CoA、无类固醇声明、ISO 22716/GMP证书、安全评估报告、经大使馆认证的F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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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中国大陆 · 中国停止接收简化版安全评估报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50号公告,为期一年的过渡期已结束,因此目前所有新注册或备案均需依据2021年技术指南提交完整版本的安全性评估报告,其中符合条件的一般化妆品可提交基本结论,并将完整报告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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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韩国 · 韩国修订化妆品包装标签规则

    MFDS即时修订了《化妆品法施行规则》(附件4),对自该日期起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化妆品的生产编号、有效期、开封后使用期限及注意事项的标识方式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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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以色列 · 以色列《对欧洲有益》化妆品法规改革生效

    药剂师条例第37号修正案(2024年)以以色列注册负责人代表通报符合欧盟/英国/瑞士标准的化妆品,取代了化妆品产品许可证(该许可证已于2024年12月31日废止),而敏感类别仍须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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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 5

东南亚 7

南亚 4

大洋洲 2

欧洲 4

欧亚 3

北美 3

拉美 5

中东 5

非洲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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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质检·合规:原料先在各国目录里对账,配方定了看这里的市场规则,出货前走质检体系与合规文件;东南亚六国的通报账号门槛单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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