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
各国化妆品法规与最新修订
42 个市场,每个市场一张卡:谁主管、走通报还是注册、境内责任人是谁、安全档案要什么、标签怎么写、最近一次改了什么。能对上本站目录的禁限用清单直接点过去查。
每条都挂官方或行业机构来源;条文以各国官方原文为准,本页是工厂侧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见。数据更新于 2026-09-10。
2025–2026 最新动态
按日期倒序,只列已生效或已公布生效日期的。
欧盟 · 扩展后的EU香料过敏原标签要求对新品成为强制性规定。
欧盟法规 (EU) 2023/1545 在附件 III 中新增 56 种致敏原;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投放市场的产品,含量超过 0.001%(驻留型)/ 0.01%(冲洗型)的致敏原须予以标注,现有产品须于 2028 年 7 月 31 日前合规——瑞士适用同一附件,加拿大同步采用该清单。
来源中国大陆 · 中国NMPA第70号公告(2026年)简化了注册与备案流程
八项措施:以首次在中国上市承诺替代原市场销售证明,扩大免动物测试范围,成分安全数据改为存档而非提交,相似配方可共享检测报告,简化跨境生产转移及境内责任人变更流程,接受更多功效测试方法。
来源英国(大不列颠) · 英国法定文书 SI 2026/23 和 SI 2026/109 确立了针对北爱尔兰的具体禁令及执行日期
英国自2026年7月15日起禁用4-MBC,并将甲醛释放剂警告阈值从0.001%下调;自2026年8月15日起禁用包括TPO在内的CMRs(销售过渡期至2027年2月14日);自2026年8月15日起限制己基水杨酸;自2027年3月23日起禁用包括纳米银在内的另外17种CMRs;同时仍未采纳欧盟2023/1545号过敏原扩展规定。
来源台湾 · 台湾将生产信息系统(PIF)与良好生产规范(GMP)规定为所有通用化妆品的强制要求。
《化妆品卫生与安全法》实施的最终阶段要求所有一般化妆品(除豁免的手工皂外)须建立含安全评估的产品信息档案,并在化妆品优良制造规范下生产,同时维持现有的产品通报要求。
来源东盟(东盟化妆品指令) · 东盟发布修订版ACD附件II、III、IV和VI
在第四次亚洲化妆品法规协调会议(ACC)第43次会议后,双苯氧乙醇(bifonazole)、克霉唑(clotrimazole)、噻苯唑(thiabendazole)和替康唑(tioconazole)被禁用;曲酸(kojic acid)浓度限制为1%/0.2%;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和天竺葵精油(verbena absolute)受到限制;氯苯酚/2-氯乙酰胺(chlorophene/2-chloroacetamide)被取消作为防腐剂的资格。马来西亚通过NPRA 2026年第2号通告于2026年7月6日完成了上述变更的转化,菲律宾则通过FDA 2026-0001号通告于2026年4月22日采纳了ACC第40至42次会议的变更。
来源澳大利亚 · 澳大利亚要求含视黄醛的消费产品取得AICIS评估证书。
根据EVA00186的评估结果(推定致发育毒性物质,类别Repr. 1B),视黄醇/视黄醛已不再适用于任何消费者最终用途的豁免或申报,因此在进口或生产视黄醇精华、面霜及保湿霜之前,必须取得评估证书。
来源孟加拉国 · 孟加拉国发布《化妆品(许可与注册)规则2026》草案。
卫生服务司发布了征求意见的规则草案,这些规则将落实《2023年药品和化妆品法》(DGDA)下的化妆品许可和注册;该法迄今一直在没有详细规则的情况下运行。
来源巴西 · 巴西在2025年禁令之后发布RDC 1.029/2026和1.030/2026成分清单
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经美共体(Mercosur)协调的受限物质清单(第一部分,24个月适应期)及禁用清单(12个月适应期),遵循RDC 995/2025中于2025年11月3日生效的TPO及DMPT禁令,以及法律15.183/2025中自2025年7月31日起实施的动物试验禁令;关于受限物质清单第二批的公众意见征询(第1.399/2026号)已于2026年9月8日截止。
来源乌克兰 · 乌克兰通过第737号决议修订《化妆品技术法规》
重新发布附件2-6至与EU 1223/2009相同的水平,保留2026-08-03作为所有新投放化妆品必须通知并完全合规的日期,允许现有/未通知库存销售至2030-08-03,并于发布后六个月生效(2026-12-13)。
来源阿根廷 · 阿根廷采纳南方共同市场第27/25号、第06/25号及第07/25号共同市场准则名单,并取消进口管制
第2820/2026号法令禁用TPO和N,N-二甲基-对甲苯胺,给予60天适应期;第2599/2026号和第2601/2026号法令(2026-05-21公报)取代2011/2014年限制和禁用清单;此前的第4033/2025号法令于2025-07-10起取消ANMAT对化妆品进口的预先干预,第7939/2025号法令允许通过宣誓声明方式设立。
来源欧盟 · 欧盟Omnibus VIII(法规(EU) 2026/78)适用
该法规于2026年1月13日发布,禁止纳米银和块状银,限制银粉、己基水杨酸酯和邻苯基苯酚,并要求不合规产品于2026年5月1日前撤市,不设库存清理期。
来源加拿大 · 加拿大强制要求化妆品标签披露香料变应原
根据SOR/2024-63,自2026年4月12日起,24种香料过敏原若浓度超过驻留型产品0.001%或冲洗型产品0.01%,须在成分表中列出;自2026年8月1日起,新规产品的过敏原扩展至81种,自2028年8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产品,合规过渡期延至2027年4月11日。
来源韩国 · 韩国颁布强制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第21302号法案)
责任销售商须在上市前编制并由合格评估人员审核安全评估;MFDS 已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发布编制指南,并于 2026 年 7 月 8 日发布法令/规则修订草案,自 2028 年起分阶段实施,并于 2031 年左右全面强制执行。
来源以色列 · 以色列提议建立“美国轨”并为化妆品零售商设定义务
卫生部立法备忘录拟允许与欧盟体系并行进口符合美国FDA标准的化妆品,通过卫生部化妆品数据库对零售商实施核查义务,将固体肥皂纳入监管范围,并设立常设咨询委员会;目前该文件仍属提案阶段。
来源美国 · FDA撤回滑石石棉检测法规,其他MoCRA法规仍待处理
FDA 撤销了2024年12月发布的滑石粉检测提案,发布了《化妆品中PFAS报告》(2025年12月29日)及《强制召回指南(草案)》(2025年12月18日);良好生产规范(GMP)、香料致敏原及甲醛拉直发型法规已错过法定截止期限,其通知草案(NPRMs)目前目标定于2026年11月;设施注册每两年续签一次,自初始注册起两年后开始。
来源印度尼西亚 · 印度尼西亚发布第25/2025号PerBPOM法令,规范化妆品原料,以应对清真认证截止日期
2025年10月发布(发布日期系根据其一年过渡期截至2026年10月3日推断),PerBPOM 25/2025取代了2019/2022年成分规则,实施了更严格的与ACD一致的限值;在该截止日期两周后的2026年10月17日,依据PP 42/2024,所有化妆品必须获得BPJPH清真认证。
来源哈萨克斯坦(欧亚经济联盟成员) ·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74/2025号决定修订了TR CU 009/2011的成分附件。
该法规于2025年10月28日发布,自2026年10月28日起在欧亚经济联盟(含哈萨克斯坦)适用。其新增14种禁用物质、3种限用物质及一种新的紫外线吸收剂(含纳米形式),并禁止6岁以下儿童液体口腔产品中含有氟化物;自2027年1月1日起,甲醛的标识阈值为0.001%。欧亚经济委员会(EEC)第31号决定(2026年3月10日)规定了过渡期。
来源沙特阿拉伯 · SFDA 禁止使用另外 21 种化妆品成分
2025年8月14日,SFDA发布通告新增三种限用物质;随后,SFDA将21种物质(如丁基锡马来酸盐、氧化二丁基锡、4-亚硝基吗啉、4-甲基咪唑)纳入禁用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生产不合规产品,允许销售至2028年1月1日。
来源欧盟 · 《欧盟综合法案VII》(第(EU) 2025/877号条例)禁止使用TPO及其他CMR
TPO(UV光引发剂,用于指甲凝胶)及其他新分类的CMR物质被列入附件II,且禁止市场流通:自2025年9月1日起,相关产品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提供销售。
来源越南 · 越南第34/2025/TT-BYT号通告生效;化妆品法令草案正在征询意见
34/2025号通函(2025年7月3日颁布)增加了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在线申报的要求;而卫生部的《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WTO G/TBT/N/VNM/349,于2026年2月和5月重新起草)将取代06/2011号通函,强制实施CGMP-ASEAN、PIF及更严格的宣称规则。
来源哥伦比亚/安第斯共同体(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 · 安第斯共同体决议第944号、强制性标签法规及哥伦比亚的动物试验规则
第944号决议取消了NSO技术文档的西班牙语翻译强制要求;《安第斯标签技术法规》(第2310号决议)自2025年12月17日起在哥伦比亚、秘鲁、厄瓜多尔和玻利维亚强制执行;哥伦比亚2026年5月的第0814/2026号决议要求在新申请和续期的NSO中提交第一方无动物测试声明。
来源摩洛哥 · 摩洛哥AMMPS要求化妆品申请以更新后的生产设施申报为前提条件
2025年6月11日起提交的申请,仅在运营方的化妆品/个人护理产品经营备案完成更新后方可处理,此程序属于DMP向AMMPS过渡的一部分,旨在将每一款产品追溯至责任运营方。
来源日本 · 日本颁布《医药品及医疗器械法》修正案(2025年第37号法律)
该修正案自2025年11月20日及2026年5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强化了MAH的质量/安全治理与供应义务;2025年化妆品领域的特定变更是厚生劳动省(MHLW)2025年3月10日发布的通知,重写特记表示(Highlighted-Ingredient)中关于高亮成分的规定,要求在包装和广告中注明成分用途。
来源斯里兰卡 · 斯里兰卡NMRA修订新化妆品注册的文件要求
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针对进口商的新11份文件清单(包括重金属证书CoA、无类固醇声明、ISO 22716/GMP证书、安全评估报告、经大使馆认证的FSC)。
来源中国大陆 · 中国停止接收简化版安全评估报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50号公告,为期一年的过渡期已结束,因此目前所有新注册或备案均需依据2021年技术指南提交完整版本的安全性评估报告,其中符合条件的一般化妆品可提交基本结论,并将完整报告存档备查。
来源以色列 · 以色列《对欧洲有益》化妆品法规改革生效
药剂师条例第37号修正案(2024年)以以色列注册负责人代表通报符合欧盟/英国/瑞士标准的化妆品,取代了化妆品产品许可证(该许可证已于2024年12月31日废止),而敏感类别仍须进行审批。
来源
东亚 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大陆
State Council Decree No. 727 (promulgated 2020-06-16)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生效
- 2021-01-01
- 最近修订
- NMPA 2026年第70号公告引入了八项注册/备案优化措施,包括扩大免动物试验范围、相似配方可共用检测报告,以及原料安全数据改为备查而非提交。来源
- 上市路径
- 上市前:普通化妆品备案及特殊化妆品(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新功效)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注册,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5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境内责任人
- 境外注册人/备案人须指定境内责任人(中国境内法人实体),由其负责产品备案并承担质量安全连带责任。
- 安全档案
- 产品安全评估报告依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简化报告仅受理至2025年5月1日(NMPA公告2024年第50号);此后要求提交完整版评估报告,符合条件的一般化妆品可提交安全评估基本结论,并将完整报告存档备查。
- 标签要点
-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生效)的中文标签强制要求:须按降序排列完整成分表,使用标准中文名称;含量≤0.1%的成分归入"其他微量成分";功效宣称须依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进行实证;无香精致敏物命名规则。
- 动物试验
- 国产普通化妆品无需进行毒理学试验;自2021年5月1日起,进口普通化妆品在生产企业持有其所在国主管当局颁发的GMP证书且安全评估确认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可免于毒理学试验,但儿童化妆品、使用监测期新原料的产品及重点监管企业除外;NMPA第70号(2026年)进一步扩大了豁免范围。
- 禁限用清单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持续更新:禁用、限用、准用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着色剂/染发剂)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第5次调整 2026-08-19)。在本站查该目录: 中国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禁用与限用组分
- 备注
- The full-version safety-assessment cut-off is 2025-05-01. Other 2026 items: NMPA Announcement No. 48 (2026-05-15, mercury standard effective 2026-07-01; o-phenylphenol and Acid Violet 43 from 2028-06-01), No. 51 (2026-05-29, eight test methods effective 2027-03-01), GACC Announcement No. 61 (2026-05-11, import/export inspection rules effective 2026-12-01), e-label pilots in Shanghai/Guangdong, and a draft mandatory national labelling standard under consultation.
香港海关(药剂类产品由卫生署管辖)
香港特别行政区
Cap. 456 Laws of Hong Kong (general safety requirement, s.4) · 《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及《消费品安全规例》(第456A章);《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
- 最近修订
- 香港海关警示公众,某胶原蛋白霜含有被禁止的苏丹红染料,且缺少所需的中文警示标签(依据第456章执法行动;无新法规)。来源
- 上市路径
- 无:普通化妆品无需上市前注册、备案或进口许可;仅被归类为药品(第138章)或中成药(第549章)的产品需进行注册。
- 境内责任人
- 无法定责任人;香港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负责满足一般安全要求。
- 安全档案
- 无强制性档案;供应商须能证明产品符合一般安全要求(参照国际或香港标准确保合理安全,并应要求提供测试报告)。
- 标签要点
- 无化妆品专门标签法律,但有关安全存放、使用或处置的任何警告或注意事项必须以中英文清晰醒目地标示(第456A章);描述不得虚假或误导(第362章);并无成分或过敏原列表强制要求。
- 动物试验
- 无禁止且无要求。
- 禁限用清单
- 未设化妆品特定清单;C&ED依据国际标准(欧盟/ACD/中国限值)评估安全性,且《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中的毒药表对氢醌及某些染发胺类物质作出限制。
- 备注
- Commencement date of Cap. 456 (commonly cited as 1995) could not be verified; bilingual warnings are the only language rule.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台湾
Promulgated 2018-05-02 by Presidential Order, replacing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 生效
- 2019-07-01
- 最近修订
- 第三阶段暨最终阶段:所有化妆品(豁免工厂注册的 handmade 固体皂除外)必须建立产品资讯档案(PIF),并依据化妆品优良制造准则(GMP,基于ISO 22716)进行制造。来源
- 上市路径
- 所有化妆品的上市前产品登记(在线产品通报):普通化妆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特定用途化妆品(防晒、染发、烫发、止汗、牙齿美白)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验证登记许可制度随即终止。
- 境内责任人
- 台湾的化妆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完成通报,保存产品信息档案(PIF),并在标签上进行标注,因此境外品牌需要一家在台湾注册的进口商。
- 安全档案
- 产品资讯档案(PIF,包含16项内容,如配方、标签、测试报告以及由合格评估者签署的安全性评估),将分阶段实施:2024年7月1日(特定用途化妆品)、2025年7月1日(婴儿用、唇部用、眼部用及非药物牙膏/漱口水)和2026年7月1日(所有普通化妆品),违者最高可处新台币100万元罚款。
- 标签要点
- 采用繁体中文标签,标注产品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批号、保质期、完整成分列表、制造商/进口商及产地;特定功效活性成分须标示含量;无需单独命名香精过敏原。
- 动物试验
- 自2019年11月09日起,台湾地区禁止将化妆品或其成分的安全性评估用于动物试验(第6条),仅在食品药物管理署(TFDA)核准的极少数例外情况下除外;禁止进口的动物试验产品并未被禁。
- 禁限用清单
- 化妆品禁用成分表、化妆品成分使用限制表、化妆品防腐剂成分名称及使用限制表、化妆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化妆品防晒剂成分使用限制表和化妆品微生物允许量基准表(自2025年1月1日起,禁用成分表新增9项PFAS/致敏原条目)。
- 备注
- GMP phases mirror the PIF phases (2024-07-01, 2025-07-01, 2026-07-01) per TFDA and Taiwan press.
厚生劳动省(厚生労働省)/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
日本
Act No. 145 of 1960 (renamed PMD Act 2014); latest amendment Act No. 37 of 2025 · 医薬品、医療機器等の品質、有効性及び安全性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薬機法)
- 生效
- 1961-02-01
- 最近修订
- 《医药品医疗器械法》修正案(第37号,2025年)公布,并分别自2025年11月20日及2026年5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加强了制造营销批准人(MAH)的治理、质量及供应义务(主要针对药品领域);另,厚生劳动省(MHLW)于2025年3月10日发布通知,重写特记表示(highlighted-ingredient)规则,要求必须注明该成分的目的。来源
- 上市路径
- 化妆品无需事前审批:持牌持有人(MAH)在销售前须按产品逐一提交《化妆品制造销售备案》;而具有医药宣称的产品属于《医药部外品》,需经厚生劳动省(MHLW)审批。
- 境内责任人
- 在日本取得执照的制造販売業者(营销授权持有人)必须持有产品备案并承担全部责任,进口产品亦须由取得执照的製造業者负责标签及储存。
- 安全档案
- 无法定药品信息文件夹(PIF)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须确保产品符合《化妆品基准》及 GQP/GVP 条例,并保存质量与安全性记录。
- 标签要点
- 成分表须使用日语JCIA(化妆品工业会协会)表示名称完整列出(自2001-04-01起强制执行),并注明产品名称、MAH(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地址、含量及批号;对于特别标示成分(特记表示),须注明其用途(2025-03-10公告);目前无香氛过敏原标示规定。
- 动物试验
- 对化妆品无法定禁令及强制要求;仿制药审批仍可能依赖动物试验数据。
- 禁限用清单
- 化妆品标准(厚生劳动省第331号通告,最后修订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包括禁用物质清单(负面清单),以及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染料的允许使用物质清单(正面清单)。在本站查该目录: 日本 · 化粧品基準 · 别表
- 备注
- Consultancy claims that Japan will mandate fragrance-allergen labelling from May 2026 could not be verified on MHLW's site and should be treated as unconfirmed; MHLW also introduced electronic export certificates for cosmetics on 2026-07-27 (ChemLinked).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식품의약품안전처)
韩国
Act No. 6025 (enacted 1999-09-07); latest amendment Act No. 21302 (2025-12-30) · 化妆品法(화장품법)
- 生效
- 2000-07-01
- 最近修订
- 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化妆品法施行令及规则的修订草案,制定了详细的安全性评估标准(评估者资质、记录保存)和定制化妆品规则,以实施第21302号法律,该法律规定强制性安全评估阶段自2028年起生效。来源
- 上市路径
- 一般化妆品无需上市前批准(注册责任人报告生产/进口),而功能化妆品(如美白、抗皱、防晒、护发等)须在上市前经 MFDS 审查或备案。
- 境内责任人
- 在韩国注册的美妆品责任销售商必须向MFDS(食品药品安全处)进行注册、保存产品记录,并标注于标签上。
- 安全档案
- 目前,产品安全性/功效性数据由责任销售商保存;《第21302号法律》(2025年12月30日公布)要求在市场投放前由合格评估员编制并审核安全评估,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已于2026年6月10日发布相关指南,自2028年起分阶段强制实施(约2031年全面实施)。
- 标签要点
- 韩文标签须含全成分标识(전성분표시);自2020年1月1日起,冲洗类产品中浓度超过0.01%、驻留类产品中超过0.001%的25种香料致敏原须明示名称;2025年2月7日施行的规则修订调整了制造编号、有效期、开瓶后使用期限及注意事项的标示方式。
- 动物试验
- 根据第15-2条,自2017年2月起,禁止销售经过动物测试的化妆品(成品或原料),外国法律要求进行的测试等有限例外情况除外。
- 禁限用清单
- 化妆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公告:附件1 禁用成分,附件2 限用成分,包括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及着色剂),以及功能化妆品标准。在本站查该目录: 韩国 · 化妆品安全基准等相关规定
- 备注
- Exact effective dates of individual Act No. 21302 provisions were not verified from the statute text (ChemLinked gives a 2028 phase-in); a 2026-03-31 Enforcement Rule amendment also tightened supervision of directly-purchased overseas cosmetics.
东南亚 7
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东盟化妆品科学机构(ACSB),由各成员国监管机构执行
东盟(东盟化妆品指令)
Agreement signed 2003-09-02 in Phnom Penh at the 35th AEM Meeting · 东盟化妆品指令(《东盟统一化妆品监管体系协定》附表B)
- 生效
- 2008-01-01
- 最近修订
- 第43次ACC会议后发布的修订版ACD附件II、III、IV和VI:四种三唑类抗真菌剂被禁用,曲酸限用浓度调整为面部/手部1%、身体0.2%,BHT和马鞭草浸膏受到限制,氯酚和2-氯乙酰胺被移除出防腐剂清单。来源
- 上市路径
- 在将产品投放至成员国市场之前,须向该成员国主管机构进行上市前产品通报(非审批)(第7条)。
- 境内责任人
- 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公司或个人必须是在其申报的成员国中设立的,并且其名称应标注在标签上。
- 安全档案
- 产品信息档案(第8条),含由合格评估师签署的安全性评估,须存放于责任人地址以供检查。
- 标签要点
- 第6条及附录I:产品名称及功能、完整成分表(INCI,按降序排列)、生产国、责任公司名称/地址、净含量、批号、生产/有效期及警示语,须使用各成员国接受的语言;ACD本身未强制要求标注致敏原名称。
- 动物试验
- ACD 既不禁止也不要求动物测试;安全性通过
- 禁限用清单
- ACD附件II(禁用物质)、附件III(限用物质)、附件IV(着色剂)、附件VI(防腐剂)及附件VII(紫外线吸收剂),由ACC/ACSB每年更新两次。在本站查该目录: 东盟 · 东盟化妆品指令附录
- 备注
- Annex changes bind in each state only once transposed (e.g. Malaysia Circular 2/2026 of 2026-07-06; Philippines FDA Circular 2026-0001 of 2026-04-22 for the 40th–42nd ACC changes).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HSA)
新加坡
Health Products Act (Cap. 122D); Cosmetic Products Regulations 2007 transposing the ACD · 《健康产品法》(2007年)及《健康产品(化妆品—东盟化妆品指令)条例》(2007年)
- 生效
- 2008-01-01
- 最近修订
- HSA发布了2026年6月ACD附录修订案(附录II、III、IV、VI),通报方在提交或重新通报产品前必须核查。来源
- 上市路径
- 所有产品和变体须在供应前通过HSA的PRISM门户(CRIS账户)完成上市前产品通报,并每年续报。
- 境内责任人
- 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新加坡公司或个人(持有 CRIS/CorpPass 账户的本地注册实体)提交通报,并在标签上标明其名称。
- 安全档案
- 根据 ACD 第 8 条的产品信息档案,包括安全评估,由责任公司保存,并应 HSA 要求提供。
- 标签要点
- 英文标签须包含产品名称/功效、使用说明、完整成分列表、生产国、责任方名称及地址、净含量、批号、制造/失效日期以及ACD附件III/VI/VII警示语;小规格包装可采用插入式说明书或标签形式。
- 动物试验
- 无禁止且无要求。
- 禁限用清单
- HSA ACD 页面发布的《附加文件二至七》(2026年6月版本)在本站查该目录: 东盟 · 东盟化妆品指令附录
- 备注
- No separate national cosmetic law change in 2025–26 beyond ACD annex adoption was found.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监管局(NPRA)
马来西亚
CDCR 1984, Regulation 18A (notified cosmetics) · 《1984年药品与化妆品管制条例》(依据《1952年药品销售法》)及《马来西亚化妆品管制指南》
- 生效
- 1984
- 最近修订
- NPRA通告第2/2026号修订了指南附件(禁用物质、限用物质、着色剂、防腐剂),以采纳第43次ACC修正案。此举遵循2026年1月26日发布的通告第1/2026号,以及2025年7月10日禁止2-乙基己酸和TMPTA并限制水杨酸使用的修订。来源
- 上市路径
- 通过 QUEST 3+ 在线系统进行化妆品上市前通报;该通报有效期为2年,并须在到期前至少1个月进行续展。
- 境内责任人
- 化妆品通报持有人(CNH)必须是向公司委员会(SSM)注册并拥有永久本地地址的马来西亚公司或法人实体。
- 安全档案
- 产品信息档案(《化妆品》第8条)须由国家药品管理局(CNH)保存,并在国家药品监管机构(NPRA)要求时提供。
- 标签要点
- 标签须以马来语和/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功能、完整成分列表(INCI)、制造国、化妆品公司(CNH)名称/地址、净含量、批次号、制造/有效期及必要警示语;如需标注清真,须获得 JAKIM 认证。
- 动物试验
- 无禁止且无要求。
- 禁限用清单
- 《马来西亚化妆品产品管控指南》,附件第一部分至第七部分(NPR采纳的ACD附件第二至第七部分)。在本站查该目录: 东盟 · 东盟化妆品指令附录
- 备注
- CDCR dates from 1984; the notification regime under Reg. 18A has applied since ACD implementation on 2008-01-01.
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Thai FDA)化妆品管制处
泰国
Cosmetics Act B.E. 2558 (Royal Gazette, in force 2015-09-09) · 《化妆品法》佛历2558年(2015年),经佛历2565年(2022年)第2号修正
- 生效
- 2015-09-09
- 最近修订
- 泰国FDA就六份拟议通告(公众咨询期至2026年7月8日)开展公开征询,其中新增10种禁用物质(Quaternium-15、benzophenone、phenacetin、azole类抗真菌剂等)和3种限用物质(BHT、Acid Yellow 3、verbena absolute),以与ACD保持一致;并于2026年7月7日发布了基于欧盟法规第2023/1545号的香料过敏原参考清单。来源
- 上市路径
- 向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Thai FDA)电子提交上市前通知(จดแจ้ง);该通知回执有效期为3年。
- 境内责任人
- 在泰国注册的制造商或进口商(通知方)须具备在泰国注册的营业场所,负责提交通知并在标签上标示。
- 安全档案
- 根据化妆品成分目录(ACD)第8条规定,由通报方保存以供检查的产品信息档案(含安全性评估)。
- 标签要点
- 泰文标签须于进口后30天内加贴:产品名称及类别、备案编号、成分列表、进口商/制造商名称及地址、批号、生产/有效期、净含量及警示语,允许外文与泰文并列使用。
- 动物试验
- 无禁止且无要求。
- 禁限用清单
- 卫生部关于禁用物质、限用物质、允许使用的防腐剂、着色剂和紫外线过滤剂的通知,与ACD附件II至VII保持一致。在本站查该目录: 东盟 · 东盟化妆品指令附录
- 备注
- The June 2026 ingredient changes were still drafts at the consultation deadline and their adoption status as of 2026-09-11 was not verified.
印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POM);清真认证由BPJPH负责
印度尼西亚
PerBPOM No. 21/2022 (notification); PerBPOM No. 25/2025 (ingredients); PP No. 42/2024 (halal) · 《2023年第17号卫生法》及《2024年第28号政府条例》,配套BPOM第21/2022号(化妆品通报)、第25/2025号(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第18/2024号(标签、推广与广告)及第8/2026号(CPKB良好生产规范认证)条例
- 生效
- 2022
- 最近修订
- BPOM 颁布第 8/2026 号 BPOM 条例(2026年4月21日生效),简化 CPKB/GMP 认证;同时,第 25/2025 号 BPOM 条例规定的成分限值须于 2026年10月3日 前满足,自 2026年10月17日 起,根据第 42/2024 号政府条例,所有化妆品强制实施 BPJPH 清真认证,且 BPJPH 第 3/2026 号条例(2026年7月23日)要求非清真化妆品在 12 个月过渡期后须标注红色“非清真”标识。来源
- 上市路径
- 通过印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BPOM)的 Notifkos 电子系统按产品及变体进行上市前申报(化妆品通知),费用为 500,000 印尼盾(东盟制造)或 1,500,000 印尼盾(非东盟制造),有效期为 3 年。
- 境内责任人
- 申请人必须是印尼法律实体(本地生产商、进口商或许可证持有人),拥有BPOM账户;对于进口产品,还需提供境外生产商出具的授权书。
- 安全档案
- 产品信息文档(DIP,ACD第8条产品信息文件)中保留的安全性评估,以及自2026年10月17日起有效的BPJPH清真认证证书。
- 标签要点
- 至少功效、使用说明及警示语必须使用印尼语(依据PerBPOM 18/2024,自2024年11月15日起生效),并须标注完整的成分清单、备案编号、批次号、有效期、生产商/进口商及清真标识或“非清真”(NON HALAL)字样。
- 动物试验
- 无禁止且无要求。
- 禁限用清单
- 关于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对齐ACD的禁用、限用防腐剂/着色剂/紫外线吸收剂)的BPOM公告第25/2025号,取代BPOM公告第23/2019号和第17/2022号。在本站查该目录: 东盟 · 东盟化妆品指令附录
- 备注
- The exact promulgation day of PerBPOM 25/2025 (October 2025) and the reported e-Notifikasi mandate with 3-year validity from 2026-10-03 come from consultancy sources; a draft revision of PerBPOM 21/2022 was consulted in September 2025 and its adoption was not confirmed.
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DAV);国产产品由省级卫生厅受理
越南
Circular 06/2011/TT-BYT dated 2011-01-25; Circular 34/2025/TT-BYT dated 2025-07-03 · 《化妆品管理通知》第06/2011/TT-BYT号(经第32/2019及第34/2025号通知修订)及第93/2016/NĐ-CP号法令(化妆品生产条件)
- 生效
- 2011
- 最近修订
- 第34/2025/TT-BYT号通告已生效,新增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National Public Service Portal)进行在线备案并采用电子签名(e-signatures)的方式;同时,卫生部(MoH)拟取代第06/2011号通告的《化妆品管理政府法令》综合草案(WTO G/TBT/N/VNM/349,于2026年2月2日及2026年5月29日重新起草)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来源
- 上市路径
- 上市前产品通报(化妆品产品通报):进口产品须向药品管理局(DAV)通报,国产品须向省级卫生部门通报,并取得在流通前有效的5年期回执编号。
- 境内责任人
- 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组织或个人必须是持有通报回执的越南注册实体,因此外国生产商须指定越南进口商或授权实体。
- 安全档案
- 按照ACD第8条的产品信息文件及安全性评估由责任组织保存,以备检查。
- 标签要点
- 越南语标签(第43/2017号法令经第111/2021号法令修订,以及第06/2011号通告):产品名称、功能、成分、净含量、生产商和责任方、批次、生产/有效期、原产地和警示信息,进口产品允许加贴越南语补充标签。
- 动物试验
- 无禁止且无要求。
- 禁限用清单
- 通过第06/2011/TT-BYT号通告适用的ACD附件二至七,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ACC更新(例如,DEET禁令自2025-11-15起生效)。在本站查该目录: 东盟 · 东盟化妆品指令附录
- 备注
- Whether the draft Decree was promulgated between June and 2026-09-11 could not be confirmed (latest found: second draft of 2026-05-29 on chinhphu.vn, originally targeted for 2026-07-01).
菲律宾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化妆品监管研究中心
菲律宾
RA 9711 (2009); AO 2005-0025; FDA Circular 2023-001 (PIF) · 《第9711号共和国法》(2009年FDA法)修订《第3720号法》,并经卫生部第2005-0025号行政令采纳东盟化妆品指令
- 生效
- 2008-01-01
- 最近修订
- FDA 通告 No. 2026-0001 汇总了第 40 至 42 届 ACC 会议的 ACD 修订内容,将 TMPTA 纳入附件 II,修订苯酮条目(2026-11-19 生效),并限制 BHT 使用,给予 24 个月的过渡期。来源
- 上市路径
- 分销前通过 FDA eServices 门户提交上市前化妆品产品通报(需上传 PIF),有效期为 1–3 年,可续期。
- 境内责任人
- 持有菲律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经营许可(LTO)的菲律宾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须提交通报,并在标签上进行标示。
- 安全档案
- 依据 FDA 通告 2023-001 第 8 条的 ACD 规定,由 LTO 持有人保存的供检查的产品信息档案。
- 标签要点
- ACD附录I:产品标签须使用英语或菲律宾语标示产品名称与功能、完整成分列表、生产国、LTO持有者名称/地址、净含量、批次号、制造/有效期及注意事项;产品宣称须符合ACD宣称指南。
- 动物试验
- 无禁止且无要求。
- 禁限用清单
- 经FDA通告批准的ACD附件II至VII(最新为FDA通告2026-0001;2025年3月18日的FDA通告2025-002采纳了第39次ACC修订,例如禁用避蚊胺)。在本站查该目录: 东盟 · 东盟化妆品指令附录
- 备注
- ACD applied from 2008-01-01 while RA 9711 itself dates from 2009; notification validity (1–3 years) is from consultancy sources.
南亚 4
印度中央药品标准控制组织(CDSCO);生产许可由各邦许可机构负责
印度
G.S.R. 763(E) of 2020-12-15; Cosmetics (Amendment) Rules 2025 notified 2025-07-29 · 《2020年化妆品规则》(依据《1940年药品与化妆品法》,经《2025年化妆品(修正)规则》修订)
- 生效
- 2020-12-15
- 最近修订
- 《化妆品(修订)规则》2025年明确了“使用期限”和“保质期”的定义,允许使用电子批记录,并将部分权限转移至州许可机构;BIS于2025年8月21日修订了IS 4707第2部分(物质清单),并于2026年7月2日提议禁止使用64种香料原料(公众咨询期至2026年8月31日)。来源
- 上市路径
- 进口前注册:通过SUGAM系统提交COS-1表格申请,可获得COS-2进口注册证书(有效期5年,逐品注册),而国内生产则需取得国家生产许可证。
- 境内责任人
- 外国制造商必须指定一家持有COS-2注册证书并在标签上注明名称的印度授权代理人、子公司或进口商。
- 安全档案
- 无此类PIF;申请人需提交产品规格、测试方法、标签及承诺书,确保产品符合第九附表所列的适用BIS标准。
- 标签要点
- 英文和/或印地语标签,须包含产品名称、生产商及进口商名称/地址(含“产地:……”)、批号、生产日期及有效截止日期、净含量、注册号以及“成分”清单(含量大于1%的成分按降序列出);无香料致敏原相关规定。
- 动物试验
- 印度已禁止化妆品动物实验(第148-C号规则,2014年),并自2014年11月13日起禁止进口经动物实验的化妆品(第135-B号规则)。
- 禁限用清单
- 2020年《化妆品规则》附表第九部分规定的印度标准局(BIS)标准,特别是IS 4707第1部分(着色剂)和第2部分(禁用/限用物质,2025年修订版),以及特定产品的IS规格。
- 备注
- The Gazette G.S.R. number of the 2025 amendment was not found; a CDSCO circular effective 2026-01-16 reportedly auto-rejects SUGAM applications whose queries stay unanswered for 90 days (consultancy source).
巴基斯坦药品监管局(DRAP,药用化妆品);巴基斯坦标准与质量控制局(PSQCA,强制标准);2023年《普通化妆品法》设立的普通化妆品监管局(PGCRA)尚未运作
巴基斯坦
General Cosmetics Act 2023 (Gazette of Pakistan Extraordinary, 7 Aug 2023); DRAP Act 2012; S.R.O. 412(I)/2014 · 2023年《普通化妆品法》;2012年《DRAP法》及2014年《替代药物与健康产品登记规则》(药用化妆品);PSQCA强制性巴基斯坦标准
- 生效
- 2023-08-07
- 最近修订
- 政府精简机构委员会决定撤销尚未运行的PGCRA,使《2023年普通化妆品法》缺乏有效的监管机构和规章。来源
- 上市路径
- 目前尚无普通化妆品通报系统运行;药用化妆品、药用肥皂和药用洗发水需进行DRAP登记,列入PSQCA强制清单的化妆品(香皂、洗发水、护肤霜PS 3228、染发剂、剃须膏、爽身粉、发乳)在进口或销售前须取得PSQCA符合性认证。
- 境内责任人
- DRAP注册及PSQCA许可证由巴基斯坦注册的进口商或制造商持有,该进口商或制造商担任境外生产商的法定代理人。
- 安全档案
- 配方成分限量、分析证书、自由销售证明、GMP 证明及 PSQCA 实验室检验报告,以及 DRAP 注册的药用化妆品安全/质量数据。
- 标签要点
- 标签须使用英文,并包含成分、批号、保质期、生产商/进口商信息,以及在适用时标注 PSQCA 或 DRAP 编号;清真声明必须有据可依。
- 动物试验
- 未识别到法定禁令。
- 禁限用清单
- DRAP 允许和禁止成分及污染物(重金属、微生物)限值,适用于药物化妆品及巴基斯坦标准 PSQCA(例如 PS 3228-2017 皮肤霜);目前尚无类似欧盟的附件制度。
- 备注
- Labeling-language requirement not verified from an official source; PGCRA status after Nov 2024 not confirmed.
孟加拉国药品管理总局(DGDA);孟加拉国标准与检测院(BSTI,强制标准)
孟加拉国
Act No. 29 of 2023 (18 Sept 2023); draft Cosmetics (Licence and Registration) Rules 2026; BSTI mandatory CM-licence product list · 2023年《药品与化妆品法》(2023年第29号法)
- 生效
- 2023-09-18
- 最近修订
- 卫生署根据《2023 年法令》发布了《2026 年化妆品(许可与注册)规则》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来源
- 上市路径
- 化妆品须依2023年法案办理DGDA许可/注册(进口注册有效期5年),相关细则仍在起草中;列于强制标准清单内的化妆品(截至2026年5月共328种)须强制取得BSTI CM许可/口岸清关证书。
- 境内责任人
- 持有孟加拉国 DGDA 和 BSTI 许可证的在孟加拉国注册的分销商或制造商必须为申请人,因此境外品牌须指定当地授权分销商。
- 安全档案
- 产品信息档案(附件一)、GMP 证书、CoA、自由销售证书、原产国注册证明、无有害化学物质声明,若使用动物副产品,还需提供清真认证。
- 标签要点
- 须符合孟加拉语标签要求(进口产品须加贴孟加拉语补充标签),标注成分、批次、有效期、价格及进口商详情,并提供BSTI计量证书(净含量)。
- 动物试验
- 未识别到法定禁令。
- 禁限用清单
- 无已发布的国家附件系统;合规性应根据每种产品适用的孟加拉国标准(BDS)及DGDA有害物质声明进行判定。
- 备注
- The draft-rules date (2026-06-24) comes from a search snippet because the hsd.gov.bd page could not be fetched; Bengali labeling and 5-year import-registration validity come from consultancy sources.
斯里兰卡国家药品监管局(NMRA)
斯里兰卡
NMRA Act No. 5 of 2015; Extraordinary Gazette No. 2144/20 (9 Oct 2019); NMRA new-application checklist effective 2025-06-01 · 2015年第5号《国家药品监管局法》(取代1980年第27号《化妆品、器械与药品法》)及其化妆品条例
- 生效
- 2015
- 最近修订
- NMRA 发布了针对进口商新化妆品注册修订后的 11 项文件清单,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该清单包含重金属合格证书(CoA)、无激素声明、ISO 22716/GMP 证书及安全评估报告。来源
- 上市路径
- 强制上市前向NMRA注册——先进行临时注册(1–2年),随后进行完全注册(5年)——进口货物须接受抽样、检测和检验,以获取符合性证书。
- 境内责任人
- 斯里兰卡的授权代理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持有进口许可证及品牌方出具的授权函(未超过3年)方可申请。
- 安全档案
- 经使领馆认证的自由流通证明、由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成品成分分析报告(包括铅、砷、汞、镉等重金属检测数据)、完整成分表(国际化妆品成分命名、CAS编号、百分比及功能)、免激素声明(针对驻留型护肤品)、ISO 22716/GMP认证证书及安全性评估报告。
- 标签要点
- 经NMRA批准的标签设计,包含INCI成分、批号、有效期及制造商/进口商信息;接受英文,生达罗语/泰米尔语规则未经验证。
- 动物试验
- 未识别到法定禁令。
- 禁限用清单
- NMRA 依据国际参考目录(欧盟/东盟名单)以及自身的激素和重金属限制标准对配方进行评估;未找到已发布的国家附件。
- 备注
- NMRA pages could not be fetched; the title of the 2019 cosmetics gazette and label-language rules are unverified, and in_force_since is the year of the NMRA Act.
大洋洲 2
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引入计划(AICIS)管原料;ACCC管标签;TGA管防晒及治疗类宣称
澳大利亚
Industrial Chemicals Act 2019 (Cth); Industrial Chemicals (General) Rules 2019 · 《2019年工业化学品法》(AICIS)及《2020年消费品(化妆品)信息标准》(澳大利亚消费者法)
- 生效
- 2020-07-01
- 最近修订
- 经EVA001866评估,视黄醛(retinaldehyde,CAS 116-31-4)用于任何消费者用途时,不得再作为豁免或申报物质引入,进口商/制造商须首先取得AICIS评估证书(通告日期2026-07-14);在2026-09-01及之后引入化学品前,须完成2026–27年度的AICIS注册。来源
- 上市路径
- 无产品注册制度:澳大利亚进口商或制造商须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向AICIS进行注册,并将每种原料引入归类为豁免、通报或评估类别;防晒指数(SPF)超过4的防晒产品以及含治疗宣称的产品由TGA监管。
- 境内责任人
- 在澳大利亚境内进口或生产化妆品(即“引入方”)的实体必须持有AICIS注册并保持分类记录;海外OEM不得代表买家进行注册。
- 安全档案
- 无个人护理机构(PIF);引入者须保留支持每个 AICIS 类别(成分身份、危害数据、暴露)的记录达5年,并为受评估的引入事项获取评估证书。
- 标签要点
- 2020年《消费品(化妆品)信息标准》:容器标签须以英文列出完整成分清单(使用INCI名称或常用英文名称,按含量降序排列,着色剂列在最后,允许对着色剂标注“可能含有”);治疗及防晒类标签须符合TGA(治疗用品管理局)规定;无致敏原命名规则。
- 动物试验
- 自2020年7月1日起,在该日期及之后生成的新动物试验数据不得用于支持化妆品原料的AICIS分类或评估,但存在有限例外;进口动物试验产品的销售并未被禁止。
- 禁限用清单
- 《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名录》(AIIC)针对列入的化学品、毒物标准 (SUSMP) 附录以及 IChEMS 登记册 (PFOS/PFOA/PFHxS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禁用);无化妆品专用正面清单。
- 备注
- The 2025-07-01 PFAS ban sits under the IChEMS scheme (environment portfolio), not AICIS; the ACCC is reviewing the 2020 information standard (outcome not verified).
新西兰环境保护局(EPA);商业委员会管公平交易法宣称;Medsafe管治疗类产品
新西兰
Cosmetic Products Group Standard 2020 (HSNO group standard), amended by EPA decision APP204297 of 2024-01-30 · 《2020年化妆品组标准》(依据《1996年有害物质与新生物法》)
- 生效
- 2020
- 最近修订
- 修订后的《化妆品产品组标准2020》适用:附件与欧盟对齐,PFAS被列入禁用清单(自2027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进口,自2028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须在2028年7月1日前完成处置),纳米材料记录保存及修订后的标签要求,包括"含甲醛/释放甲醛"警示。来源
- 上市路径
- 无:无需进行上市前通报或注册,但产品自进口或生产之日起必须符合组标准(原料、标签、包装)。
- 境内责任人
- 无法定责任人,但新西兰进口商或制造商依法承担责任,其新西兰实体地址必须标注在标签上。
- 安全档案
- 无需提交PIF;进口商/制造商须持有符合集团标准(配方与附表核对、纳米材料记录)的证据,以便EPA要求时提供。
- 标签要点
- 带有产品名称、完整成分清单(INCI,按降序排列)、批号、新西兰进口商/生产商地址的英文标签,需标注纳米成分及所要求的警示语;含危险配方的产品还须标示HSNO危害标识。
- 动物试验
- 自2015年起,新西兰禁止对化妆品或仅用于化妆品的成分进行动物试验(《动物福利法》第84A条);但通过进口途径进入的动物试验产品并未被禁止。
- 禁限用清单
- 团体标准附录规定了禁用成分(附录4,含表2中的PFAS)、限用成分、允许使用的着色剂、防腐剂和紫外线吸收剂,并与欧盟法规1223/2009附录保持一致。
- 备注
- The original 2020 commencement month and the exact schedule numbering were not verified.
欧洲 4
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总司)及各成员国主管机关
欧盟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 欧盟化妆品法规(EC)第1223/2009号
- 生效
- 2013-07-11
- 最近修订
- 《欧盟委员会条例》(EU) 2026/909(《综合法案II》)已公布(2026-05-18 生效),限制水杨酸苄酯、柠檬醛等香料过敏原、铝化合物、锌盐及染发剂,并禁用三苯基磷酸酯;投放市场截止日期为 2027-01-01,售完期限至 2028-07-01;《综合法案 VIII》(EU) 2026/78 自 2026-05-01 起适用(禁用纳米/大量银,限制水杨酸己酯和邻苯基苯酚)。来源
- 上市路径
- 由责任人在投放市场前,在化妆品产品通报门户(CPNP)对每个产品进行上市前电子通报(第13条);无需审批。
- 境内责任人
- 在欧盟境内设立的责任人为强制要求——默认由欧盟制造商或进口商担任,或由书面授权指定的第三方担任(Art. 4)。
- 安全档案
- 产品信息档案(PIF)保存10年,包含由合格安全评估员签署的化妆品安全报告(CPSR,附件I A/B部分)、GMP(ISO 22716)声明、生产描述和功效宣称证明。
- 标签要点
- 各成员国确定的语言;INCI成分表;香精过敏原命名浓度阈值(驻留型产品≥0.001%,洗去型产品≥0.01%)——《欧盟法规》(EU) 2023/1545在原有26种过敏原基础上新增56种,该要求强制适用于2026年7月31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以及自2028年7月31日起的所有产品。
- 动物试验
- 自2013年3月11日起全面禁止动物测试和市场销售(第18条):为化妆品目的而对动物进行测试的化妆品或其原料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
- 禁限用清单
- 附件II(禁用物质),附件III(限用物质),附件IV(着色剂),附件V(防腐剂),附件VI(紫外线吸收剂);用于检索INCI名称的CosIng数据库。在本站查该目录: 欧盟 · CosIng 化妆品成分数据库
- 备注
- EUR-Lex pages for 2026/78 and 2026/909 were not machine-readable at fetch time; their OJ dates (2026-01-13 and 2026-04-28) and deadlines are taken from Complife and Cosmeservice regulatory bulletins and should be cross-checked against the OJ text. Omnibus VII = Regulation (EU) 2025/877 (TPO ban applied 2025-09-01, no sell-through).
英国产品安全与标准办公室(OPSS)
英国(大不列颠)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assimilated GB law); SI 2019/696 Schedule 34 · 英国化妆品法规(保留的欧盟1223/2009法规,经2019年产品安全与计量(修订)(脱欧)条例附表34修改)
- 生效
- 2021-01-01
- 最近修订
- 第2026/23号法定文书禁止使用4-MBC(乙基己基甲氧基肉桂酸酯),自2026年7月15日起,将“含甲醛”警示标签的释放量阈值降至0.001%;自2026年8月15日起,将TPO等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CMR)物质列入附件II(允许销售期至2027年2月14日);第2026/109号法定文书(2026年3月)自2026年8月15日起限制使用水杨酸己酯,并自2027年3月23日起禁止使用包括纳米银在内的17种其他CMR物质(允许销售期至2027年9月22日)。来源
- 上市路径
- 英国责任人应在将产品投放英国(GB)市场前,通过OPSS的“化妆品产品通报提交”(SCPN)服务进行上市前通报;北爱尔兰仍适用欧盟CPNP规则。
- 境内责任人
- 在英国设立的负责人(制造商、进口商或受委托公司)为强制要求,其地址须标注于标签上;欧盟负责人不适用于大不列颠地区。
- 安全档案
- 产品信息文件(PIF)中须包含由适格的(具备英国认可的资质)安全评估人签署的化妆品安全报告,该文件须保存10年,并应在要求时提供英文版本。
- 标签要点
- 英国责任人名称及地址;INCI 成分列表;鉴于英国未采纳欧盟第 2023/1545 号法规扩展,仅须标示历史 26 种香料过敏原(驻留型产品>0.001%,冲洗型产品>0.01%);自 2026 年 7 月 15 日起,甲醛释放剂含量≥0.001% 时须添加警示语。
- 动物试验
- 源自欧盟法律的测试和营销禁令(对应法规第18条)继续有效。
- 禁限用清单
- 英国《化妆品法规》附件二至附件六(禁用、限用、着色剂、防腐剂、紫外线过滤剂),现根据英国自身时间表由英国法定文书进行修订。在本站查该目录: 欧盟 · 化妆品法规 1223/2009 附录 II–VI
- 备注
- SI 2026/109 dates (hexyl salicylate 2026-08-15; 17 CMRs 2027-03-23) come from Cosmeservice/CIRS summaries, the legislation.gov.uk text could not be fetched; OPSS has not concluded any consultation on adopting the expanded allergen list as of Sept 2026.
瑞士联邦食品安全与兽医局(FSVO)及各州执法机关
瑞士
SR 817.023.31 (Ordinance of 16 December 2016); LGV SR 817.02 Art. 54 · 联邦内政部化妆品条例(VKos),隶属《食品法》(LMG)与《食品及日用品条例》(LGV)
- 生效
- 2017-05-01
- 最近修订
- 修正案RU 2025 824(2025年12月9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具有日光暴露条件的驻留型产品中,将8种指标呋喃香豆素的总量限制为1 ppm,且不设过渡期;成分附录依据EU 1223/2009动态引用,目前已更新至法规(EU) 2026/909。来源
- 上市路径
- 无需事前通报或注册——产品在制造商/进口商的自我控制(Selbstkontrolle)下投放市场,并受州级市场监管。
- 境内责任人
- 在瑞士设有住所地并将产品投放市场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是合规和自检的责任人;不存在单独的责任人指定。
- 安全档案
- 必须保存并应在主管当局要求时提供一份等效于欧盟产品信息档案(PIF)/化妆品安全报告(CPSR)的产品信息档案,其中包含安全评估/安全报告。
- 标签要点
- 标签须至少使用一种官方语言(德语、法语或意大利语);标注 INCI 成分表;根据瑞士法律引用欧盟附件,须标示欧盟附录 III 中列出的香料过敏原(驻留类产品为 0.001%,漂洗类产品为 0.01%);标签上须注明位于瑞士境内的主责任方。
- 动物试验
- 化妆品及原料的动物试验以及经动物试验化妆品的市场推广予以禁止,以与欧盟禁令(《劳动法》第59条)保持一致。
- 禁限用清单
- 《(EC) No 1223/2009 法规》附件 II 至 VI 通过援引适用(LGV 第 54 条);瑞士仅保留更严格的国家偏差,如呋喃香豆素限值。
- 备注
- Fedlex text is not machine-readable; article numbers (LGV Art. 59 animal testing, language rule) should be checked; Swiss transitional dates for the 2023/1545 allergen expansion could not be verified.
土耳其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TİTCK)
土耳其
Official Gazette No. 32184 (bis) of 8 May 2023, under Cosmetics Law No. 5324 · 化妆品产品条例
- 生效
- 2023-11-08
- 最近修订
- 修订法规(官方公报第32480号)修订了附件及RP规则,包括自2026年12月1日起冲洗类产品中D5/D6硅氧烷限量为0.1%,自2027年6月6日起所有产品中D5/D6硅氧烷限量为0.1%;此外,贸易部远程销售规则(OG 2024-10-30)要求自2025年4月1日起,在线商品列表须包含土耳其语标签、进口商信息及ÜTS通报编号。来源
- 上市路径
- 由土耳其责任人在上市前通过产品追踪系统(ÜTS)进行产品上市前通报;无需审批,但土耳其药物和医疗装置局(TİTCK)可对该文件进行审查。
- 境内责任人
- 在土耳其境内注册或设有营业场所的责任方(制造商、进口商或根据书面协议指定的法人实体)必须被指定,并持有产品基本信息表(PIF)。
- 安全档案
- 产品信息档案及由合格评估师完成的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须符合欧盟法规1223/2009附件I的要求;已获认可的欧盟安全评估报告无需重复提交。
- 标签要点
- 土耳其语标签(成分可使用国际化妆品成分标准命名法(INCI)名称),并注明土耳其共和国境内负责人的姓名和地址;香料致敏物质须按照附件III规定的阈值标示(驻留型产品0.001%,冲洗型产品0.01%);电子商务产品列表必须展示清晰可读的土耳其语标签图片及化妆品安全通报系统(ÜTS)编号。
- 动物试验
-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市场上销售使用动物进行的美容产品或原料,前提是存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这与欧盟的禁令相一致。
- 禁限用清单
- 化妆品法规附件II–VI(禁用物质、限用物质、着色剂、防腐剂、紫外线过滤剂),与欧盟相应附件内容保持一致,但存在一定时间滞后。
- 备注
- Entry into force (six months after publication) is stated by two law-firm summaries; the Resmî Gazete text could not be fetched. Whether the October-2024 draft amendment (digital labels/QR codes, notification fees) was gazetted could not be confirmed.
欧亚 3
欧亚经济委员会(EEC)制定规则;俄罗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监督局(Rospotrebnadzor)及认可认证机构执行
俄罗斯/欧亚经济联盟(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
TR CU 009/2011 (Customs Union Commission Decision No. 799 of 23 September 2011) · 关税同盟技术法规TR CU 009/2011《香水化妆品安全》
- 生效
- 2012-07-01
- 最近修订
-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87号决定(2025年10月7日)更新了TR CU 009/2011的技术法规所引用的标准清单(包括甲醛、UVA、耐水性和SPF的新测试方法;精油安全标准),该决定自2026年4月8日起生效;最后一次实质性附件修订(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64号决定,2022年4月15日,涉及禁用/限用清单、着色剂、防腐剂和紫外线吸收剂)自2023年4月18日起生效。来源
- 上市路径
- 上市前须完成强制EAC合格评定——大多数化妆品出具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较高风险类别(如儿童用、私处卫生、美黑、美白、染发/烫发、化学剥脱及氟化物含量>0.15%的产品)须取得国家注册证书(SGR),并录入EAEU统一登记簿。
- 境内责任人
- 声明或国家注册的申请人须为注册于EAEU成员国的法人实体或个体经营者(制造商、其授权代表或进口商),且其名称须在标签上注明。
- 安全档案
- 声明背后的技术证据——来自经认可的EAEU实验室的检测报告(理化、微生物、毒理学/临床)以及GMP证据;无PIF/CPSR概念,但申请人持有等效文件。
- 标签要点
- 产品名称、用途、警示语、申请人/制造商信息、保质期及批号须使用俄语(另加销售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成分表可使用INCI/拉丁文;须标注EAC标志;无香精致敏物声明要求。
- 动物试验
- 无禁令——动物试验未被禁止,毒理学数据仍可通过体内试验生成。
- 禁限用清单
- TR CU 009/2011 附件1(禁用物质)、附件2(限用物质)、附件3(着色剂)、附件4(防腐剂)、附件5(紫外线 filters),以及需进行国家注册的产品清单(附件12)。
- 备注
- Annex numbering for the state-registration product list (Annex 12) and the SGR product categories are summarised from certification-body guidance, not re-verified against the consolidated regulation text.
哈萨克斯坦卫生部卫生防疫监督委员会(国家注册)及EAEU认可认证机构(符合性声明),规则由欧亚经济委员会制定
哈萨克斯坦(欧亚经济联盟成员)
TR CU 009/2011 (Customs Union Commission Decision No. 799 of 23 Sept 2011), as amended by EEC Council Decisions No. 64/2022, No. 114/2024 and No. 74/2025 · 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技术法规 TR CU 009/2011《香水化妆品安全》,哈萨克斯坦作为EAEU成员直接适用(无单独国家化妆品法)
- 生效
- 2012-07-01
- 最近修订
- EEC理事会第114号决定(2024年11月29日)已生效(新增产品类别、实行5年期证书的国家注册制度、自2026年7月1日起加强毒理学测试),而第74号决定(2025年9月12日)新增14种禁用物质、一种新型UV滤光剂,自2026年10月28日起禁止在儿童液体口腔护理产品中使用氟化物,并自2027年1月1日起设定0.001%甲醛标注阈值。来源
- 上市路径
- 上市前EAC符合性评估:大多数化妆品需由欧亚经济联盟(EAEU)认可的机构登记符合性声明(有效期最长5年);列入名单的类别(儿童用、私处用、美黑、美白、化学剥脱、染发剂等)则需取得国家注册证书(SGR,现有效期最长5年);在任一EAEU国家签发的文件在哈萨克斯坦均有效。
- 境内责任人
- 申请人/申报人须为在欧亚经济联盟(EAEU)成员国注册的法人(哈萨克斯坦进口商或制造商的授权代表),其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产品标签上。
- 安全档案
- 经认证的欧亚经济联盟(EAEU)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微生物、毒理学/安全性、理化)、配方、技术文件及标签样品,外文文件须附有俄文译文。
- 标签要点
- 须标注俄文及哈萨克文(国家语言),并带有EAC标志、EAEU申请人名称/地址、成分、批次、保质期及特定警告(例如含氟量),依据哈萨克斯坦《语言法》要求在标签上使用哈萨克文。
- 动物试验
- TR CU 009/2011未禁止动物测试。
- 禁限用清单
- TR CU 009/2011附件1至5(禁用物质、限用物质、着色剂、防腐剂、紫外吸收剂),总体上与欧盟清单保持一致,并通过第64/2022号、第114/2024号和第74/2025号决定进行更新。
- 备注
- The specific Kazakh committee issuing SGR certificates was not confirmed on an official page. EEC Board Decision No. 87 (7 Oct 2025) updated the standards lists from 2026-04-08 and Board Decision No. 31 (10 Mar 2026) set transition periods for Decision 74.
乌克兰卫生部(主管机关及通报门户)与乌克兰国家药品管制局(市场监督)
乌克兰
CMU Resolution No. 65 of 2021-01-20 (in force 2024-08-03), as amended by CMU Resolution No. 737 of 2026-06-04 · 《化妆品技术法规》(2021年1月20日部长内阁第65号决议批准,对标欧盟1223/2009法规)
- 生效
- 2024-08-03
- 最近修订
- 第737号决议重新颁布附件2–6,使其与欧盟清单保持一致,并设定分阶段截止日期:自2026-08-03起投放市场的产品须完成通报并完全合规,原有/未通报库存可销售至2030-08-03,修订案自公布(2026-12-13)起六个月后生效。来源
- 上市路径
- 责任人须在产品上市前通过卫生部电子门户(CPNP模式)进行强制性上市前通报,该要求自2026年8月3日起对上市产品全面执行。
- 境内责任人
- 必须在标签上指定并标明设立于乌克兰的负责人(制造商、进口商或
- 安全档案
- 产品信息档案附有由合格评估人员签署的化妆品产品安全报告,在责任人地址保存10年。
- 标签要点
- 乌克兰语标签须包含责任人姓名/地址、INCI成分、批号、保质期/PAO、注意事项及功能说明,可使用国际通用符号。
- 动物试验
- 禁止——该法规禁止将经过动物试验的化妆品投放市场,与欧盟第18条相呼应。
- 禁限用清单
- 技术法规附件2至6(禁用物质、限用物质、着色剂、防腐剂、防晒剂)与欧盟1223/2009附件II至VI保持一致,并经第737/2026号决议更新。
- 备注
- GlobalCosing reports publication of Resolution 737 on 2026-06-13 and entry into force on 2026-12-13; confirm against zakon.rada.gov.ua. The draft had been notified to the WTO on 2025-07-30 with comments to 2026-01-09.
北美 3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美国
21 U.S.C. §§ 361–364k; MoCRA (Pub. L. 117-328, Div. FF, Title III, Subtitle E) ·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六章(经2022年《化妆品监管现代化法案》MoCRA修订)及《公平包装与标签法》
- 生效
- 2022-12-29
- 最近修订
- FDA撤回其2024年12月发布的含滑石粉化妆品石棉检测拟议规则;法定GMP及香精过敏原规则仍未出台(过敏原及甲醛烫发NPRM现拟于2026年11月实施),FDA已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PFAS化妆品报告,且首次双年度设施注册续期自2025年12月起到期。来源
- 上市路径
- 无需上市前审批——《化妆品监测改革法案》(MoCRA)要求设施注册(每两年更新一次)及产品列名(每年更新一次),须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Cosmetics Direct”门户完成,自2024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色素添加剂需经FDA批准,防晒及防头屑产品则按非处方(OTC)药品管理。
- 境内责任人
- “负责人”是指名称显示于标签上的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法规未强制要求美国地址,但境外设施必须指定一名美国代理人,且负责人须负责不良事件报告。
- 安全档案
- 须为每种产品保留充足的安全性支持记录(试验、研究或其他证据);严重不良事件须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给FDA,并保存记录6年。
- 标签要点
- 依 21 CFR 701 及《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PLA)的英文标签要求(产品身份、净含量、按降序排列的配料、警示语、责任人姓名/地址);MoCRA 增加了境内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作为不良事件联系方式及专业用途声明;香精致敏原披露仅在 FDA 待决规则生效后开始实施。
- 动物试验
- 无联邦禁令(FDA未强制要求进行动物试验);约有十余个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禁止销售经新型动物试验的化妆品。
- 禁限用清单
- 无附件体系——21 CFR 700(如汞和氯仿等禁用/限用成分)、21 CFR 73/74/82 批准的着色剂,以及 MoCRA 强制要求的滑石粉和香料致敏原规则仍待定。在本站查该目录: 美国 · FDA 化妆品禁用与限用成分、色素添加剂
- 备注
- Rule status comes from FDA registration/renewal pages and a March-2026 Foley & Lardner review; NPRM target dates are Unified Agenda estimates, not published rules. MoCRA's main provisions took effect 2023-12-29.
加拿大卫生部(消费品安全司)
加拿大
R.S.C. 1985, c. F-27; C.R.C., c. 869 as amended by SOR/2024-63 · 《食品药品法》及《化妆品条例》
- 生效
- 1977
- 最近修订
- SOR/2024-63项下的香精致敏原披露规定已生效:残留量超过0.001%(驻留型产品)或0.01%(淋洗型产品)的24种致敏原须在成分表中列明;自2026年8月1日起,新产品须扩展至81种致敏原,自2028年8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产品,并设有助推合规过渡期至2027年4月11日。来源
- 上市路径
- 上市后通报——在加拿大首次销售后10日内,须向加拿大卫生部提交化妆品通报表;无需许可证或审批。
- 境内责任人
- 加拿大无强制性的RP要求;标签上须标注制造商或加拿大进口商/经销商的名称及主要营业地点,且通报方须对加拿大卫生部负责。
- 安全档案
- 无正式PIF(产品信息档案)——制造商/进口商须应要求证明安全性,遵守化妆品成分热清单(Hotlist),且不得依赖新的动物试验数据。
- 标签要点
- 英法双语强制标注;INCI成分列表;自2026-04-12起,驻留型产品中浓度超过0.001%或淋洗型产品中浓度超过0.01%的香精过敏原须标明名称;公制净含量及制造商/进口商地址。
- 动物试验
- 自2023年12月22日起,禁止化妆品动物试验以及销售依赖新动物试验数据的化妆品(《食品药品法》第C-47号法案修正案)。
- 禁限用清单
- 化妆品成分负面清单(禁止及受限成分行政清单),依据《食品药品法》第16条的一般性安全禁止条款提供支持。在本站查该目录: 加拿大 · 化妆品成分热清单(Hotlist)
- 备注
- SOR/2024-63 was published 2024-04-24 and its non-allergen provisions took effect 2024-10-09; the 81-allergen phase dates are from the canada.ca labelling guide; Health Canada clarified in 2026 that allergen concentrations in the CNF are optional.
联邦卫生风险防护委员会(COFEPRIS)
墨西哥
Ley General de Salud Arts. 269–272 and 271 Bis; Reglamento de Control Sanitario de Productos y Servicios; NOM-141-SSA1/SCFI-2012 · 《卫生总法》及《产品与服务卫生控制条例》,配套NOM-141-SSA1/SCFI-2012(标签)与NOM-259-SSA1-2022(GMP)
- 生效
- 1984-07-01
- 最近修订
- COFEPRIS 在《官方公报》(DOF)发布简化决议,合并、取消并完全数字化卫生程序(包括通知书),通过其数字单一窗口办理,自发布之日起第 20 至 30 个工作日内生效;NOM-259-SSA1-2022 GMP 标准于 2023-03-02 起强制执行,禁用/限用物质决议(DOF 2010-05-21)最近一次修订于 2014-03-11。来源
- 上市路径
- 无需进行产品注册或通报——制造商或进口商向COFEPRIS提交Aviso de Funcionamiento(机构营业申报),符合规定的产品即可销售;广告发布须提交Aviso de Publicidad(广告申报)。
- 境内责任人
- 无正式RP;提交《运营通告》(Aviso de Funcionamiento)的墨西哥生产商或进口商承担法律责任,且必须在标签上注明。
- 安全档案
- 非强制性 PIF——制造商/进口商须持有证明产品安全性以及符合《物质协定》和 GMP (NOM-259) 的证据,并在 COFEPRIS 检查时提供。
- 标签要点
- 依据 NOM-141-SSA1/SCFI-2012 进行西班牙语标识(产品名称、INCI 成分列表、净含量、责任方、批次、警示语);无香精致敏物披露要求。
- 动物试验
- 自2021年10月15日起禁止——《卫生法》第271 bis条禁止生产、进口或营销经动物测试的化妆品(法令DOF 2021-10-14)。
- 禁限用清单
- 确定化妆品生产中禁用和限用物质的协议(DOF 2010-05-21,2014-03-11修订)
- 备注
- The DOF page for the 2025 simplification Acuerdo could not be fetched, so its cosmetic-specific effects are summarised from CIRS/Greenberg Traurig.
拉美 5
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
巴西
Lei nº 6.360/1976; RDC nº 752/2022 · 第6.360/1976号卫生监督法及RDC 752/2022(分类、标签、通报/注册)
- 生效
- 2022-10-03
- 最近修订
- RDC 1.030/2026(新禁用清单,纳入Mercosur GMC 07/25,12个月过渡期)和RDC 1.029/2026(限制清单第一部分,按GMC 06/25,24来源
- 上市路径
- 向ANVISA进行事前合规——大多数产品通过电子通报方式办理,高风险的“需注册产品”(防晒产品、拉直剂、驱虫剂、手部消毒剂、儿童产品)则需进行注册,由持有AFE的巴西公司提交申报。
- 境内责任人
- 持有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运营许可(AFE)及州级许可证的巴西法律实体必须是标签上指定的产品持有人(detentora);外国制造商需指定当地进口商/持有人。
- 安全档案
- 由持有人保存并提交注册的安全/功效档案(配方、规格、稳定性、微生物学、安全性评估,以及注册产品的功效数据)。
- 标签要点
- 葡萄牙语标签依据RDC 752/2022(名称、INCI成分、持有人及CNPJ、ANVISA通报/注册号、批次、有效期、警示语、消费者服务联系方式);无香料过敏原声明要求。
- 动物试验
- 2025年7月31日第15.183号法律禁止在活体脊椎动物上测试化妆品、香水及卫生产品或其成分,仅有CONCEA规定的少数例外。
- 禁限用清单
- RDC 529/2021(禁用物质),经 RDC 995/2025 和 RDC 1.030/2026 修订;RDC 1.029/2026(限用物质,第一部分);另有单独的南方共同市场协调 RDC 列出了允许使用的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着色剂。在本站查该目录: 巴西 · ANVISA 化妆品成分限制与准用清单
- 备注
- RDC 1.029/1.030 are dated 2026-06-11 with DOU publication reported as 2026-06-15, and RDC 1.029's annexes were still to be released; a public consultation (1.399/2026) on the second part of the restricted list ran 2026-07-08 to 2026-09-08.
国家药品、食品和医疗技术管理局(ANMAT)
阿根廷
Resolución MSyAS 155/98; Disposiciones ANMAT 1107/99 and 1108/99; Ley 16.463 · 第155/98号决议(个人卫生用品、化妆品和香水)及ANMAT第1107/99、1108/99号处置令
- 生效
- 1998
- 最近修订
- 第2599/2026号和第2601/2026号决议(官方公报 2026-05-21)引入了南方共同市场第06/25号通用决议(限制清单,取代2011/2022年清单)和第07/25号通用决议,此前第2820/2026号决议(官方公报 2026-05-15)已禁用TPO和N,N-二甲基-p-甲苯胺,并预留60天适应期;2025年去监管化措施取消了ANMAT对化妆品进口的预先介入(第4033/2025号决议,自2025-07-10起生效),并允许通过宣誓声明设立企业(第7939/2025号决议)。来源
- 上市路径
- 向ANMAT申请上市前产品准入/注册——Ⅰ类(低风险)产品通过宣誓声明自动准入,Ⅱ类产品(如防晒霜、烫直剂、止汗剂、含氟口腔护理产品)需经评估审批——须在制造或进口前完成。
- 境内责任人
- 由阿根廷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食品管理局(ANMAT)授权的制造商或进口商(须设有注册技术主任的机构)为产品持有人;境外生产商必须通过此类进口商开展业务。
- 安全档案
- 由持有者保存并在申请时以宣誓形式声明的配方、规格、微生物及稳定性数据和安全证明;未提交正式的PIF/CPSR。
- 标签要点
- 依照第155/98号决议及南方共同市场规则进行西班牙标签标注(包括名称、INCI成分、持有人及技术监督人、ANMAT工厂及产品许可编号、批号、有效期、警示语);无需标注香料过敏原。
- 动物试验
- 目前无现行国家禁令;拟议法案尚未颁布。
- 禁限用清单
- 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技术规范经国家药品管理局(ANMAT)规定实施:GMC 27/25 和 07/25 禁用清单(第 2820/2026 号和第 2601/2026 号规定),GMC 06/25 限用清单(第 2599/2026 号规定),以及防腐剂、紫外线过滤剂和着色剂准许清单。
- 备注
- official_url points to Disp. 1108/99 on Infoleg (Res. 155/98 text not fetched); the absence of a national animal-testing ban was not positively verified against a primary source.
哥伦比亚国家药品食品监督局(INVIMA)及安第斯共同体第833号决定下的各国主管机关
哥伦比亚/安第斯共同体(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
Decisión 833 (Gaceta Oficial 3450, 2018-11-26), amended by Decisions 857 and 944; Resolución 2108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Resolución 2310/2022 (labelling) · 安第斯共同体第833号决定《化妆品立法协调》
- 生效
- 2021-03-01
- 最近修订
- 第944号决定修订了第833号决定的第9条,取消了对技术文档强制要求西班牙语翻译的规定;安第斯联盟标签技术法规(第2310号决议)自2025年12月17日起强制实施;哥伦比亚卫生与社会保障部(MinSalud)于2026年5月发布的第0814/2026号决议现要求,在新增及续期的国家卫生许可证(NSO)中须提交无动物实验符合性声明。来源
- 上市路径
- 上市前卫生监管强制通知(NSO)——在提交技术档案后由国家主管部门(哥伦比亚 INVIMA)颁发的代码,有效期为7年,并在CAN成员国之间获得承认。
- 境内责任人
- 注册于成员国的持证方(生产商、进口商或授权公司)提交NSO,并作为标签上列明的法律责任主体。
- 安全档案
- 根据第833号决议,技术要求包括:定性/定量INCI配方、规格、安全性与功效性支持文件、稳定性及标签设计,以及依据第2108号决议的GMP证据。
- 标签要点
- 符合第2310号决议的西班牙标签要求(产品名称、INCI成分、非销售商持有方/进口商、原产国、非销售商编号、批次、有效期、警示语);无香料过敏原阈值规则。
- 动物试验
- 哥伦比亚第2047/2020号法律自2024-08-10起禁止测试、进口、生产和销售经动物测试的化妆品(由第0814/2026号决议监管);厄瓜多尔有类似禁令,秘鲁和玻利维亚尚无相关规定。
- 禁限用清单
- 833 号决议认可欧盟附件 II–VI、美国 FDA 以及 Mercosur 清单作为禁止、限制和允许成分参考清单。
- 备注
- The Decision 833 reference-list wording (Art. 5) was not re-fetched; Res. 0814/2026's date is as reported by Infobae (2026-05-06); the Ecuador ban is cited from secondary reports.
智利公共卫生研究所(ISP)
智利
DS 239/2002 (Diario Oficial 2003-06-20), as amended; Código Sanitario; Ley 21.646 · 第239/2002号最高法令《国家化妆品控制系统条例》
- 生效
- 2003-06-20
- 最近修订
- 第21.646号法律(禁止化妆品及其成分的动物试验及此类产品的营销)已生效;2025年3月的公众咨询提议修改DS 239法规以实施该法律。来源
- 上市路径
- 化妆品上市前须向ISP进行卫生注册,而低风险产品(DS 239 第5条b-c款,例如固体皂及ISP清单所列类别)仅需在销售前向ISP备案。
- 境内责任人
- 智利境内持有者(拥有ISP授权机构及技术负责人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持有注册信息,并在标签上列明其名称。
- 安全档案
- 注册档案,包括配方、规格、稳定性及安全/功效证据;防晒等特种化妆品需提供功效数据。
- 标签要点
- 西班牙语标签,须包含ISP注册编号、INCI成分列表、责任人(titular)、批号、有效期及警示语;无香精致敏原标识要求。
- 动物试验
- 自2025年1月27日起,依据第21.646号法律禁止使用;须采用经验证的替代方法证明其安全性。
- 禁限用清单
- DS 239 采用 ISP 认可的禁用/限用物质、防腐剂、着色剂及紫外线吸收剂清单,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与欧盟/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的参考标准保持一致。
- 备注
- Whether the DS 239 amendment implementing Law 21.646 has been published could not be confirmed; the ingredient-list instruments were not re-verified.
秘鲁药品、物资和药物总局(DIGEMID)
秘鲁
Ley 29459 (2009-11-26); DS 016-2011-SA; Decisión 833 · 第29459号《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产品法》及第016-2011-SA号最高法令,适用安第斯第833号决定
- 生效
- 2009-11-26
- 最近修订
- 安第来源
- 上市路径
- 上市前NSO须通过VUCE单一窗口以电子方式向DIGEMID提交(程序代码DGM013),在进口或销售前办理,有效期为7年。
- 境内责任人
- 秘鲁的责任主体(即持有 DIGEMID 设施注册证并配备技术负责人的制造商或进口商/药品批发商)获取 NSO 并在标签上注明。
- 安全档案
- 根据第833号决定的NSO档案:INCI配方、感官/理化/微生物规格、安全性与功效证明、标签设计稿及GMP/自由销售证明。
- 标签要点
- 根据第2310号决议的西班牙标签要求,须标注NSO编码、INCI成分、责任人、原产国、批号及有效期;无香精致敏物声明要求。
- 动物试验
- 尚未禁用——法案 PL 7688/2023-CR 正待国会审议。
- 禁限用清单
- 安第斯第833号决议参考清单(欧盟附件II–VI、美国FDA、南方共同市场),由DIGEMID适用。
- 备注
- No Peru-specific 2025–2026 cosmetics instrument was found beyond the Andean Decisions; animal-testing bill status is per reports up to April 2026.
中东 5
海湾标准化组织(GSO)制定海湾技术法规,由各成员国监管机构(SFDA、MoIAT/市政等)执行
海湾合作委员会(海合会六国)
GSO 1943:2024 (Edition 4, approved 2024-05-01); companions GSO 2528:2024 (claims), GSO 2636:2021 (PIF), GSO 2020:2010 (GMP) · GSO 1943:2024《化妆品——化妆品及个人护理产品安全要求》(海湾技术法规)
- 生效
- 2009-10-17
- 最近修订
- GSO 1943:2024(第四版)和 GSO 2528:2024 化妆品宣称标准已获批准,替代 GSO 1943:2021/2022。来源
- 上市路径
- 无区域统一体系:各成员国依据 GSO 1943 标准分别运行各自的上市前通报/合规体系(如沙特阿拉伯的 SFDA GHAD/eCosma、阿联酋的 MoIAT ECAS 及迪拜 Montaji 等)。
- 境内责任人
- GSO 1943 要求标签上标注制造商或责任人的名称/地址,且实际操作中各成员国均要求由当地持牌进口商/代理进行产品通报。
- 安全档案
- GSO 2636:2021 规定的产品信息档案,包含安全性评估、配方、测试数据及GMP(GSO 2020 / ISO 22716)证明文件,应监管部门要求提供。
- 标签要点
- 须采用阿拉伯语(仅阿拉伯语或阿英双语),并包含国际化妆品成分(INCI)列表、批次号、有效期/开盖后使用期限(PAO)、原产国及制造商/责任人信息;产品须不含猪肉衍生成分,且不得印有违背伊斯兰教/海湾合作委员会(GCC)价值观的图像;清真认证为自愿性要求。
- 动物试验
- 未发现在GCC范围内有禁止化妆品动物测试的规定。
- 禁限用清单
- GSO 1943 附件,涵盖禁用物质、限用物质、允许使用的着色剂、防腐剂和紫外线吸收剂,并与欧盟法规(EC)第1223/2009号保持一致。
- 备注
- GSO 1943 is adopted nationally (SFDA.CO/GSO 1943, UAE.S GSO 1943) and enforced by national authorities; consultancy claims of a 'unified GCC regulation 2026' cite no official GSO document, so no 2025-2026 bloc-level change is verified.
沙特食品药品管理局(SFDA)
沙特阿拉伯
Royal Decree No. M/49 dated 18/6/1436H (2015-04-07);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the Cosmetic Products Law; SFDA.CO/GSO 1943:2024; SFDA.CO/GSO 2528:2024 · 《化妆品法》(伊历1436年6月18日第M/49号皇家法令)及其实施条例,技术要求为 SFDA.CO/GSO 1943
- 生效
- 2015-10-04
- 最近修订
- SFDA 将 21 种物质列入禁用清单(此前 2025 年 8 月 14 日的通告已新增 3 种受限物质);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进口/生产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销售截止日期为 2028 年 1 月 1 日。来源
- 上市路径
- 须在SFDA GHAD统一电子平台(eCosma模块;GHAD已于2023年3月30日取代eCosma)进行强制性上市前产品通报(列入),该决定在15日内作出,有效期为5年;且在通关前须通过FASEH出具符合性证书。
- 境内责任人
- 仅持有SFDA许可的沙特实体(进口商/分销商或本地制造商)方可进行产品备案,因此境外品牌须指定此类本地代理。
- 安全档案
- 根据 GSO 2636 标准,产品信息文件须包含安全评估、配方、测试报告及 GMP(GSO 2020 / ISO 22716)证明,以备 SFDA 检查;本地工厂须持有 SFDA 技术许可证。
- 标签要点
- 阿拉伯文标签为强制性要求(可接受阿语/英语双语标签),标签须包含国际化妆品成分名称(INCI)清单、产品功能、批次号、有效期或使用期限(PAO)、责任方、净含量、警示语及原产国;产品必须不含猪源成分;清真认证并非法定强制要求。
- 动物试验
- 未发现对化妆品动物试验的法定禁令。
- 禁限用清单
- 沙特食品药品管理局(SFDA)关于禁用和限用物质以及允许使用的着色剂、防腐剂和紫外线过滤剂的清单(SFDA.CO/GSO 1943 附件与欧盟法规 1223/2009 保持一致),经 SFDA 2025 年 2 月、8 月及 9 月通告修订。
- 备注
- SFDA's own site blocked fetching, so the 2025 circular dates rely on SGS/Cotecna summaries; Cotecna's Feb-2025 item describes an earlier restricted-substances circular with separate deadlines of 2026-12-01 (production/import) and 2028-12-01 (market).
工业与先进技术部(MoIAT,原ESMA)负责ECAS合格评定;迪拜市政(Montaji系统)及其他酋长国市政负责产品注册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Cabinet Decision No. 18 of 2014; UAE.S GSO 1943:2024; GSO 2528:2024; Cabinet Decision No. 5 of 2014 (fragrances) · 2014年第18号内阁决议《阿联酋化妆品及个人护理产品管控条例》,技术要求采用 UAE.S GSO 1943
- 生效
- 2014-04-29
- 最近修订
- MoIAT更新了化妆品及个人护理产品技术指导文件,并采用了GSO 1943:2024 / GSO 2528:2024(自2024-05-01起生效);未发现2025-2026年的新联邦化妆品决议。来源
- 上市路径
- 双层上市前体系:根据 GSO 1943 标准向 MoIAT ECAS 申请符合性证书(有效期 1 年),用于进口/清关;此外,在零售销售前须在迪拜市政局 Montaji 系统完成产品注册(有效期 5 年)。
- 境内责任人
- 持有ECAS证书及Montaji注册须为在阿联酋注册的公司(当地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因此外国品牌需委托当地代理。
- 安全档案
- 包含自由销售证明、完整成分报告、GMP证据及经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微生物、重金属),并由当地注册人持有符合GSO 2636的产品信息文件(PIF)。
- 标签要点
- 依据内阁第18/2014号决议及GSO 1943标准,标签须以阿拉伯语强制标示(可接受阿拉伯语/英语双语),内容须包括INCI、批号、有效期/开瓶后使用期限(PAO)、警示语及致敏原声明;不得含猪肉成分且不得印有违背伊斯兰价值观的图像;清真认证属自愿性质,但若宣称产品为清真则必须获得认证。
- 动物试验
- 阿联酋未对化妆品动物实验实施正式禁令。
- 禁限用清单
- 阿联酋国家标准组织(GSO)1943号标准附件(禁止物质、限用物质、着色剂、防腐剂、紫外线过滤器)与欧盟1223/2009号法规保持一致。
- 备注
- Consultancy reports say the Emirates Drug Establishment (Federal Decree-Law 28/2023) took over medicated-product registration from MOHAP at end-2025 while ordinary cosmetics stayed with Montaji; not verified on an official page. Montaji covers Dubai only; other emirates use their own municipal systems.
以色列卫生部药品司(化妆品部门)
以色列
Pharmacists Ordinance (Amendment No. 37), 2024; Pharmacists' Regulations (Cosmetics) 5783-2022 (WTO G/TBT/N/ISR/1279) · 《药剂师条例》(1981年新版)及2024年第37号修正案("欧洲适用者以色列亦适用"化妆品改革),以及《药剂师条例(化妆品)》
- 生效
- 2025-01-01
- 最近修订
- MoH 立法备忘录提议为符合 FDA 要求的化妆品设立平行“美国轨道”、要求零售商对照 MoH 化妆品数据库履行核查义务,并将固体皂纳入化妆品定义(提案,尚未成为法律)。来源
- 上市路径
- 自2025年1月1日起,旧化妆品产品许可证(已于2024年12月31日停发)被取代,由注册经销商/授权代表向卫生部(MoH)进行在线备案(通知通道);符合欧盟、英国或瑞士法规的产品具备资格,而“敏感类”化妆品(适用于12岁以下儿童的产品、防晒霜、纳米材料产品、头发直化产品等)仍适用更严格的审批。
- 境内责任人
- 驻以色列的负责人/代理人须在卫生部数据库中登记,并具有产品通报表(PIF)及产品安全的法律责任。
- 安全档案
- 欧盟式产品信息档案,含经合格评估师撰写的化妆品安全报告、GMP(ISO 22716)及测试数据,保存期限为10年。
- 标签要点
- 希伯来语标签为强制要求(英语/阿拉伯语可选),须包含INCI成分、批号、有效期/开封后使用期限(PAO)、责任人详细信息及警示语,且可追溯至卫生部(MoH)通报/数据库记录。
- 动物试验
- 以色列自2007年起禁止动物化妆品测试,并自2013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经动物测试的化妆品。
- 禁限用清单
- 附件与欧盟法规 1223/2009 保持一致(禁用物质、限用物质、着色剂、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
- 备注
- gov.il pages could not be fetched; the 2026 transition deadline for legacy licences and the Hebrew/English/Arabic label statement come from consultancy pages.
埃及药品管理局(EDA)化妆品注册总管理局
埃及
Law No. 151/2019; EDA Decree No. 122/2022 (effective 2022-02-27); Regulatory Guide for Cosmetics Notification (2023) · 2019年第151号法律(设立埃及药品管理局)及2022年EDA主席第122号决定(化妆品登记/通报与流通)
- 生效
- 2022-02-27
- 最近修订
- 埃及药品管理局(EDA)发布了《化妆品通报法规指南》(2023年),随后发布了《声明指南》(EDREX:GL.CAPP.010)、产品命名规则(据报道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以及变更文件指南。来源
- 上市路径
- 在EDA EgyCosm门户上进行强制性的上市前通知;通知编号将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快速通道3天),有效期为10年。
- 境内责任人
- 通报由在EDA注册的埃及公司提交(本地制造商、进口商或持有品牌所有者授权书的科学办公室)。
- 安全档案
- 含INCI百分比的配方表、CoA、稳定性/保质期数据、进口用自由销售证书、功效宣称证明文件及澄清函,以及20日内化妆品警戒报告。
- 标签要点
- 阿拉伯语为强制要求(阿拉伯语加英语标签设计),须标注产品名称、通报编号/条形码、INCI成分表及使用说明;广告须以阿拉伯语为主。
- 动物试验
- 未识别到法定禁令。
- 禁限用清单
- EDA采纳欧盟1223/2009号法规的五个附件(禁用物质、限用物质、着色剂、防腐剂、紫外线过滤器)以及EDA特定的限值。
- 备注
- EDA PDFs/announcement pages could not be opened; guide dates are unverified. The 10-year notification validity comes from consultancy sources.
非洲 4
南非国家卫生部(食品管制司);仅具药用宣称的产品归SAHPRA
南非
Act 54 of 1972; draft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the Labelling, Advertising and Composition of Cosmetics (GN R.1469, 22 Dec 2017); SANS 289:2022 · 1972年第54号《食品、化妆品和消毒剂法》
- 生效
- 1973-01-01
- 最近修订
- 《化妆品标签、广告及成分相关法规草案》(R.1469)已发布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仍未定稿且未实施。来源
- 上市路径
- 无——无需上市前通报或注册;该市场依据《联邦化妆品法》实行自我监管,并以CTFA化妆品汇编作为行业指导。
- 境内责任人
- 南非当地无成文法规定的责任人(RP);标签上注明的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依据该法案承担责任,且拟议法规将正式确立南非责任人制度。
- 安全档案
- 无需强制备案;行业惯例及起草中的法规要求提供包含安全评估和GMP(ISO 22716)的产品信息文件(PIF)。
- 标签要点
- 成分表、依据 SANS 289 / 法定计量法标注的净含量,以及符合 ARB/CTFA《化妆品广告行为准则》、无误导性宣称。
- 动物试验
- 化妆品动物试验无禁止性法规。
- 禁限用清单
- CTFA化妆品编年史采用欧盟1223/2009号法规附件II至VI;R.1469号草案附件I/II列出了禁用物质(如汞、氯仿)和限用物质。
- 备注
- Sources disagree on whether R.1469 (2017) is final; ChemLinked (updated 2026-08-18) and Chemycal treat it as an unenforced draft, so it is reported as draft here.
尼日利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控制局(NAFDAC)
尼日利亚
NAFDAC Act Cap N1 LFN 2004; Cosmetic Products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2023; Cosmetics Products Labelling Regulations 2019 · 《NAFDAC法》(2004年联邦法律汇编第N1章)及《化妆品注册条例(2023)》《化妆品标签条例(2019)》《化妆品(禁用漂白剂)条例(2019)》
- 生效
- 1993
- 最近修订
- 《化妆品产品注册条例》(2023年)(NAFDAC 于2024年2月发布)重申了强制注册要求;未检索到2025-2026年的新化妆品法规,仅有执法行动。来源
- 上市路径
- 须通过 NAPAMS 电子门户(registration.nafdac.gov.ng)向 NAFDAC 进行强制性上市前注册,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并可续展。
- 境内责任人
- 外国制造商须委任一名在尼日利亚注册成立并持有授权委托书或合同制造协议的当地代表,以该代表名义签发证书。
- 安全档案
- 制造和销售证明、全面的分析报告(CoA)、工厂GMP检查、标签设计图稿及NAFDAC实验室检测;皮肤美白剂须添加警示用语。
- 标签要点
- 必须使用英文标注国际化妆品成分名称(INCI),并按成分含量降序排列;标注NAFDAC注册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净含量、生产商及原产国,以及皮肤美白产品的警示语。
- 动物试验
- 未识别到法定禁令。
- 禁限用清单
- NAFDAC 禁用/限用物质,特别是依据《2019年美白剂条例》的超允许限量美白剂(汞、皮质类固醇、氢醑),并参考欧盟/东盟名录。
- 备注
- NAFDAC regulation PDFs could not be opened, so commencement dates are year-only (in_force_since is the year NAFDAC was created); the exact hydroquinone limit was not verified from an official text.
肯尼亚标准局(KEBS,标准与出口前符合性验证);药房与毒物委员会(PPB,化妆品作为健康产品注册,拟改组为KHPTA)
肯尼亚
KS EAS 377-1:2013 et seq.; KS EAS 346; Legal Notice No. 100 of 2022 (commenced 2022-06-09) · 《标准法》(第496章)及东非标准 KS EAS 377(成分)、KS EAS 346(标签);《药房与毒物法》(第244章)及2022年《健康产品与技术注册规则》
- 生效
- 2022-06-09
- 最近修订
- KEBS发布了第15版《产品符合性验证(PVoC)手册》,规范进口产品(包括化妆品)的合格证书;涵盖化妆品的《肯尼亚产品标准与质量保证法》(KHPTA)法案已于2024年11月通过国民议会,但尚未获得御准。来源
- 上市路径
- 进口需持有KEBS符合性证书,该证书在PVoC计划下由指定机构在装运前签发,并需加贴KEBS标准化/进口标志;同时,根据《LN 100/2022》,将化妆品定义为保健品的产品须完成PPB注册,尤其是那些带有治疗宣称的产品。
- 境内责任人
- 非肯尼亚申请人须指定本地代表(肯尼亚公民/居民或于肯尼亚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办理PPB注册,PVoC/进口许可须通过肯尼亚进口商办理。
- 安全档案
- INCI 配方、毒理学安全性评估、微生物及稳定性数据、用于 KEBS/PPB 审查的自由销售证书及 GMP 证明,且重金属检测要求日益普遍。
- 标签要点
- 按KS EAS 346标准进行英文标签,包含INCI成分、批次号、保质期、完整制造商地址、警示语及KEBS标志;斯瓦希里语为可选项。
- 动物试验
- 未识别到法定禁令。
- 禁限用清单
- KS EAS 377 各部分(禁用、限用、着色剂、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参考欧盟 1223/2009 指令附件二/附件三,并起草了 DEAS 377-1:2020 修订案。
- 备注
- Division of labour between KEBS and PPB for ordinary cosmetics is in flux (KHPTA Bill pending in the Senate as of 2026); in_force_since refers to the PPB rules while the KEBS standards regime is older.
摩洛哥药品与健康产品管理局(AMMPS,接替卫生部药品与药学司DMP)
摩洛哥
Loi n° 17-04; Circulaire n° 48 DMP/20 (17 Aug 2012); Loi n° 10-22 promulgated by Dahir n° 1-23-54 (12 Jul 2023) · 第17-04号法律《药品与药学法典》及DMP第48 DMP/20号通函(化妆品注册框架);第10-22号法律(设立AMMPS)
- 生效
- 2012-08-17
- 最近修订
- AMMPS现仅在处理自2025-06-11起提交的化妆品申请前更新运营者的场所声明,从而在DMP向AMMPS过渡期间加强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可追溯性。来源
- 上市路径
- 向 AMMPS(原 DMP)对每种化妆品进行上市前注册:提交企业声明、产品档案及中毒控制中心(CAPM)编码,获取有效期1年的临时证书(ATD),随后换取有效期5年的正式证书。
- 境内责任人
- 在摩洛哥设立并已申报为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品生产企业,且具备合格质量控制人员及合规场所的制造商或进口商,须持有该注册。
- 安全档案
- 行政与技术档案,包含完整的INCI配方、原料及微生物规格、分析与稳定性结果、毒理学家安全评估、功效宣称依据及自由销售证书。
- 标签要点
- 法语和/或阿拉伯语标签,其中阿拉伯语对注意事项/警告、进口商名称和地址、INCI、批号和有效期为强制要求;清真认证(IMANOR Label Halal Maroc,NM 08.0.802)为自愿要求。
- 动物试验
- 未识别到法定禁令。
- 禁限用清单
- Circular 48 DMP/20 引用了欧盟化妆品清单(禁用和限用物质、CMR 禁令),AMMPS 在实践中遵循 EU 1223/2009 附件。
- 备注
- A consultancy blog claims halal certification becomes mandatory for all imported cosmetics on 2026-10-17; no AMMPS/IMANOR source confirms this, so it is treated as unver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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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质检·合规:原料先在各国目录里对账,配方定了看这里的市场规则,出货前走质检体系与合规文件;东南亚六国的通报账号门槛单独一页。
要做哪个市场?把目的市场和产品类型发给我们,回你该市场的工厂侧文件清单与周期。 发询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