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
各国化妆品法规与最新修订
43 个市场,每个市场一张卡:谁主管、走通报还是注册、境内责任人是谁、安全档案要什么、标签怎么写、最近一次改了什么。能对上本站目录的禁限用清单直接点过去查。
每条都挂官方或行业机构来源;条文以各国官方原文为准,本页是工厂侧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见。数据更新于 2026-09-21。
2025–2026 最新动态
按日期倒序,只列已生效或已公布生效日期的。
欧盟 · 扩展后的EU香料过敏原标签要求对新品成为强制性规定。
欧盟法规 (EU) 2023/1545 在附件 III 中新增 56 种致敏原;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投放市场的产品,含量超过 0.001%(驻留型)/ 0.01%(冲洗型)的致敏原须予以标注,现有产品须于 2028 年 7 月 31 日前合规——瑞士适用同一附件,加拿大同步采用该清单。
来源中国大陆 · 中国NMPA第70号公告(2026年)简化了注册与备案流程
八项措施:以首次在中国上市承诺替代原市场销售证明,扩大免动物测试范围,成分安全数据改为存档而非提交,相似配方可共享检测报告,简化跨境生产转移及境内责任人变更流程,接受更多功效测试方法。
来源英国(大不列颠) · 英国法定文书 SI 2026/23 与 SI 2026/109 确立大不列颠(GB)自有的禁用清单与生效日期
大不列颠自 2026 年 7 月 15 日起禁用 4-MBC,并把甲醛释放剂的警示阈值降至 0.001%;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禁用包括 TPO 在内的 CMR 物质(存货可售至 2027 年 2 月 14 日),同日起限制水杨酸己酯;自 2027 年 3 月 23 日起再禁用包括纳米银在内的 17 种 CMR 物质;大不列颠仍未采纳欧盟 2023/1545 的致敏原扩展。
来源台湾 · 台湾对所有一般化妆品强制实施产品信息档案(PIF)与优良制造规范(GMP)
《化妆品卫生与安全法》实施的最终阶段要求所有一般化妆品(除豁免的手工皂外)须建立含安全评估的产品信息档案,并在化妆品优良制造规范下生产,同时维持现有的产品通报要求。
来源东盟(东盟化妆品指令) · 东盟发布修订版ACD附件II、III、IV和VI
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第 43 次会议后,联苯苄唑、克霉唑、噻苯达唑和噻康唑被列为禁用,曲酸限量定为 1% / 0.2%,BHT 与马鞭草净油(verbena absolute)被列为限用,苄氯酚与 2-氯乙酰胺不再列为准用防腐剂;马来西亚于 2026-07-06 以 NPRA 通告 2/2026 转化了这些变更,菲律宾已于 2026-04-22 以 FDA 通告 2026-0001 采纳 ACC 第 40–42 次会议的变更。
来源澳大利亚 · 澳大利亚要求含视黄醛的消费产品取得AICIS评估证书。
根据评估 EVA00186(推定发育毒性物质,Repr. 1B),凡有消费者终端用途的视黄醛(retinal / retinaldehyde)不再能走豁免或申报路径,进口或生产视黄醛精华、面霜与保湿霜之前必须先取得评估证书。
来源孟加拉国 · 孟加拉国发布《化妆品(许可与注册)规则2026》草案。
卫生服务司发布了征求意见的规则草案,这些规则将落实《2023年药品和化妆品法》(DGDA)下的化妆品许可和注册;该法迄今一直在没有详细规则的情况下运行。
来源巴西 · 巴西在2025年禁令之后发布RDC 1.029/2026和1.030/2026成分清单
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发布与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协调的新限用清单(第一部分,24 个月过渡期)与禁用清单(12 个月过渡期),衔接 RDC 995/2025 自 2025-11-03 起生效的 TPO 与 DMPT 禁令,以及第 15.183/2025 号法律自 2025-07-31 起的动物试验禁令;限用清单第二批的公开征求意见(1.399/2026)已于 2026-09-08 截止。
来源乌克兰 · 乌克兰通过第737号决议修订《化妆品技术法规》
重新发布附件2-6至与EU 1223/2009相同的水平,保留2026-08-03作为所有新投放化妆品必须通知并完全合规的日期,允许现有/未通知库存销售至2030-08-03,并于发布后六个月生效(2026-12-13)。
来源阿根廷 · 阿根廷采纳南方共同市场第27/25号、第06/25号及第07/25号共同市场准则名单,并取消进口管制
第2820/2026号法令禁用TPO和N,N-二甲基-对甲苯胺,给予60天适应期;第2599/2026号和第2601/2026号法令(2026-05-21公报)取代2011/2014年限制和禁用清单;此前的第4033/2025号法令于2025-07-10起取消ANMAT对化妆品进口的预先干预,第7939/2025号法令允许通过宣誓声明方式设立。
来源欧盟 · 欧盟Omnibus VIII(法规(EU) 2026/78)适用
该法规于2026年1月13日发布,禁止纳米银和块状银,限制银粉、己基水杨酸酯和邻苯基苯酚,并要求不合规产品于2026年5月1日前撤市,不设库存清理期。
来源加拿大 · 加拿大强制要求化妆品标签披露香料变应原
根据SOR/2024-63,自2026年4月12日起,24种香料过敏原若浓度超过驻留型产品0.001%或冲洗型产品0.01%,须在成分表中列出;自2026年8月1日起,新规产品的过敏原扩展至81种,自2028年8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产品,合规过渡期延至2027年4月11日。
来源韩国 · 韩国颁布强制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第21302号法案)
责任销售商须在上市前编制并由合格评估人员审核安全评估;MFDS 已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发布编制指南,并于 2026 年 7 月 8 日发布法令/规则修订草案,自 2028 年起分阶段实施,并于 2031 年左右全面强制执行。
来源以色列 · 以色列提议建立“美国轨”并为化妆品零售商设定义务
卫生部立法备忘录拟允许与欧盟体系并行进口符合美国FDA标准的化妆品,通过卫生部化妆品数据库对零售商实施核查义务,将固体肥皂纳入监管范围,并设立常设咨询委员会;目前该文件仍属提案阶段。
来源美国 · FDA撤回滑石石棉检测法规,其他MoCRA法规仍待处理
FDA 撤销了2024年12月发布的滑石粉检测提案,发布了《化妆品中PFAS报告》(2025年12月29日)及《强制召回指南(草案)》(2025年12月18日);良好生产规范(GMP)、香料致敏原及甲醛拉直发型法规已错过法定截止期限,其通知草案(NPRMs)目前目标定于2026年11月;设施注册每两年续签一次,自初始注册起两年后开始。
来源印度尼西亚 · 印度尼西亚发布第25/2025号PerBPOM法令,规范化妆品原料,以应对清真认证截止日期
2025年10月发布(发布日期系根据其一年过渡期截至2026年10月3日推断),PerBPOM 25/2025取代了2019/2022年成分规则,实施了更严格的与ACD一致的限值;在该截止日期两周后的2026年10月17日,依据PP 42/2024,所有化妆品必须获得BPJPH清真认证。
来源哈萨克斯坦(欧亚经济联盟成员) ·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74/2025号决定修订了TR CU 009/2011的成分附件。
该法规于2025年10月28日发布,自2026年10月28日起在欧亚经济联盟(含哈萨克斯坦)适用。其新增14种禁用物质、3种限用物质及一种新的紫外线吸收剂(含纳米形式),并禁止6岁以下儿童液体口腔产品中含有氟化物;自2027年1月1日起,甲醛的标识阈值为0.001%。欧亚经济委员会(EEC)第31号决定(2026年3月10日)规定了过渡期。
来源沙特阿拉伯 · SFDA 禁止使用另外 21 种化妆品成分
2025年8月14日,SFDA发布通告新增三种限用物质;随后,SFDA将21种物质(如丁基锡马来酸盐、氧化二丁基锡、4-亚硝基吗啉、4-甲基咪唑)纳入禁用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生产不合规产品,允许销售至2028年1月1日。
来源欧盟 · 《欧盟综合法案VII》(第(EU) 2025/877号条例)禁止使用TPO及其他CMR
TPO(UV光引发剂,用于指甲凝胶)及其他新分类的CMR物质被列入附件II,且禁止市场流通:自2025年9月1日起,相关产品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提供销售。
来源越南 · 越南第34/2025/TT-BYT号通告生效;化妆品法令草案正在征询意见
34/2025号通函(2025年7月3日颁布)增加了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在线申报的要求;而卫生部的《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WTO G/TBT/N/VNM/349,于2026年2月和5月重新起草)将取代06/2011号通函,强制实施CGMP-ASEAN、PIF及更严格的宣称规则。
来源哥伦比亚/安第斯共同体(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 · 安第斯共同体决议第944号、强制性标签法规及哥伦比亚的动物试验规则
第944号决议取消了NSO技术文档的西班牙语翻译强制要求;《安第斯标签技术法规》(第2310号决议)自2025年12月17日起在哥伦比亚、秘鲁、厄瓜多尔和玻利维亚强制执行;哥伦比亚2026年5月的第0814/2026号决议要求在新申请和续期的NSO中提交第一方无动物测试声明。
来源摩洛哥 · 摩洛哥AMMPS要求化妆品申请以更新后的生产设施申报为前提条件
2025年6月11日起提交的申请,仅在运营方的化妆品/个人护理产品经营备案完成更新后方可处理,此程序属于DMP向AMMPS过渡的一部分,旨在将每一款产品追溯至责任运营方。
来源日本 · 日本颁布《医药品及医疗器械法》修正案(2025年第37号法律)
该修正案自2025年11月20日及2026年5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强化了MAH的质量/安全治理与供应义务;2025年化妆品领域的特定变更是厚生劳动省(MHLW)2025年3月10日发布的通知,重写特记表示(Highlighted-Ingredient)中关于高亮成分的规定,要求在包装和广告中注明成分用途。
来源斯里兰卡 · 斯里兰卡NMRA修订新化妆品注册的文件要求
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针对进口商的新11份文件清单(包括重金属证书CoA、无类固醇声明、ISO 22716/GMP证书、安全评估报告、经大使馆认证的FSC)。
来源中国大陆 · 中国停止接收简化版安全评估报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50号公告,为期一年的过渡期已结束,因此目前所有新注册或备案均需依据2021年技术指南提交完整版本的安全性评估报告,其中符合条件的一般化妆品可提交基本结论,并将完整报告存档备查。
来源以色列 · 以色列《对欧洲有益》化妆品法规改革生效
药剂师条例第37号修正案(2024年)以以色列注册负责人代表通报符合欧盟/英国/瑞士标准的化妆品,取代了化妆品产品许可证(该许可证已于2024年12月31日废止),而敏感类别仍须进行审批。
来源
欧洲 4
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总司)及各成员国主管机关
欧盟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 欧盟化妆品法规(EC)第1223/2009号
- 生效
- 2013-07-11
- 最近修订
- 《欧盟委员会条例》(EU) 2026/909(《综合法案II》)已公布(2026-05-18 生效),限制水杨酸苄酯、柠檬醛等香料过敏原、铝化合物、锌盐及染发剂,并禁用三苯基磷酸酯;投放市场截止日期为 2027-01-01,售完期限至 2028-07-01;《综合法案 VIII》(EU) 2026/78 自 2026-05-01 起适用(禁用纳米/大量银,限制水杨酸己酯和邻苯基苯酚)。来源
- 上市路径
- 由责任人在投放市场前,在化妆品产品通报门户(CPNP)对每个产品进行上市前电子通报(第13条);无需审批。
- 境内责任人
- 在欧盟境内设立的责任人为强制要求——默认由欧盟制造商或进口商担任,或由书面授权指定的第三方担任(Art. 4)。
- 安全档案
- 产品信息档案(PIF)保存10年,包含由合格安全评估员签署的化妆品安全报告(CPSR,附件I A/B部分)、GMP(ISO 22716)声明、生产描述和功效宣称证明。
- 标签要点
- 各成员国确定的语言;INCI成分表;香精过敏原命名浓度阈值(驻留型产品≥0.001%,洗去型产品≥0.01%)——《欧盟法规》(EU) 2023/1545在原有26种过敏原基础上新增56种,该要求强制适用于2026年7月31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以及自2028年7月31日起的所有产品。
- 动物试验
- 自2013年3月11日起全面禁止动物测试和市场销售(第18条):为化妆品目的而对动物进行测试的化妆品或其原料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
- 禁限用清单
- 附件II(禁用物质),附件III(限用物质),附件IV(着色剂),附件V(防腐剂),附件VI(紫外线吸收剂);用于检索INCI名称的CosIng数据库。在本站查该目录: 欧盟 · CosIng 化妆品成分数据库
- 备注
- EUR-Lex pages for 2026/78 and 2026/909 were not machine-readable at fetch time; their OJ dates (2026-01-13 and 2026-04-28) and deadlines are taken from Complife and Cosmeservice regulatory bulletins and should be cross-checked against the OJ text. Omnibus VII = Regulation (EU) 2025/877 (TPO ban applied 2025-09-01, no sell-through).
英国产品安全与标准办公室(OPSS)
英国(大不列颠)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assimilated GB law); SI 2019/696 Schedule 34 · 英国化妆品法规(保留的欧盟1223/2009法规,经2019年产品安全与计量(修订)(脱欧)条例附表34修改)
- 生效
- 2021-01-01
- 最近修订
- 第2026/23号法定文书禁止使用4-MBC(乙基己基甲氧基肉桂酸酯),自2026年7月15日起,将“含甲醛”警示标签的释放量阈值降至0.001%;自2026年8月15日起,将TPO等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CMR)物质列入附件II(允许销售期至2027年2月14日);第2026/109号法定文书(2026年3月)自2026年8月15日起限制使用水杨酸己酯,并自2027年3月23日起禁止使用包括纳米银在内的17种其他CMR物质(允许销售期至2027年9月22日)。来源
- 上市路径
- 英国责任人应在将产品投放英国(GB)市场前,通过OPSS的“化妆品产品通报提交”(SCPN)服务进行上市前通报;北爱尔兰仍适用欧盟CPNP规则。
- 境内责任人
- 在英国设立的负责人(制造商、进口商或受委托公司)为强制要求,其地址须标注于标签上;欧盟负责人不适用于大不列颠地区。
- 安全档案
- 产品信息文件(PIF)中须包含由适格的(具备英国认可的资质)安全评估人签署的化妆品安全报告,该文件须保存10年,并应在要求时提供英文版本。
- 标签要点
- 英国责任人名称及地址;INCI 成分列表;鉴于英国未采纳欧盟第 2023/1545 号法规扩展,仅须标示历史 26 种香料过敏原(驻留型产品>0.001%,冲洗型产品>0.01%);自 2026 年 7 月 15 日起,甲醛释放剂含量≥0.001% 时须添加警示语。
- 动物试验
- 源自欧盟法律的测试和营销禁令(对应法规第18条)继续有效。
- 禁限用清单
- 英国《化妆品法规》附件二至附件六(禁用、限用、着色剂、防腐剂、紫外线过滤剂),现根据英国自身时间表由英国法定文书进行修订。在本站查该目录: 欧盟 · 化妆品法规 1223/2009 附录 II–VI
- 备注
- SI 2026/109 dates (hexyl salicylate 2026-08-15; 17 CMRs 2027-03-23) come from Cosmeservice/CIRS summaries, the legislation.gov.uk text could not be fetched; OPSS has not concluded any consultation on adopting the expanded allergen list as of Sept 2026.
瑞士联邦食品安全与兽医局(FSVO)及各州执法机关
瑞士
SR 817.023.31 (Ordinance of 16 December 2016); LGV SR 817.02 Art. 54 · 联邦内政部化妆品条例(VKos),隶属《食品法》(LMG)与《食品及日用品条例》(LGV)
- 生效
- 2017-05-01
- 最近修订
- 修正案RU 2025 824(2025年12月9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具有日光暴露条件的驻留型产品中,将8种指标呋喃香豆素的总量限制为1 ppm,且不设过渡期;成分附录依据EU 1223/2009动态引用,目前已更新至法规(EU) 2026/909。来源
- 上市路径
- 无需事前通报或注册——产品在制造商/进口商的自我控制(Selbstkontrolle)下投放市场,并受州级市场监管。
- 境内责任人
- 在瑞士设有住所地并将产品投放市场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是合规和自检的责任人;不存在单独的责任人指定。
- 安全档案
- 必须保存并应在主管当局要求时提供一份等效于欧盟产品信息档案(PIF)/化妆品安全报告(CPSR)的产品信息档案,其中包含安全评估/安全报告。
- 标签要点
- 标签须至少使用一种官方语言(德语、法语或意大利语);标注 INCI 成分表;根据瑞士法律引用欧盟附件,须标示欧盟附录 III 中列出的香料过敏原(驻留类产品为 0.001%,漂洗类产品为 0.01%);标签上须注明位于瑞士境内的主责任方。
- 动物试验
- 化妆品及原料的动物试验以及经动物试验化妆品的市场推广予以禁止,以与欧盟禁令(《劳动法》第59条)保持一致。
- 禁限用清单
- 《(EC) No 1223/2009 法规》附件 II 至 VI 通过援引适用(LGV 第 54 条);瑞士仅保留更严格的国家偏差,如呋喃香豆素限值。
- 备注
- Fedlex text is not machine-readable; article numbers (LGV Art. 59 animal testing, language rule) should be checked; Swiss transitional dates for the 2023/1545 allergen expansion could not be verified.
土耳其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TİTCK)
土耳其
Official Gazette No. 32184 (bis) of 8 May 2023, under Cosmetics Law No. 5324 · 化妆品产品条例
- 生效
- 2023-11-08
- 最近修订
- 修订法规(官方公报第32480号)修订了附件及RP规则,包括自2026年12月1日起冲洗类产品中D5/D6硅氧烷限量为0.1%,自2027年6月6日起所有产品中D5/D6硅氧烷限量为0.1%;此外,贸易部远程销售规则(OG 2024-10-30)要求自2025年4月1日起,在线商品列表须包含土耳其语标签、进口商信息及ÜTS通报编号。来源
- 上市路径
- 由土耳其责任人在上市前通过产品追踪系统(ÜTS)进行产品上市前通报;无需审批,但土耳其药物和医疗装置局(TİTCK)可对该文件进行审查。
- 境内责任人
- 在土耳其境内注册或设有营业场所的责任方(制造商、进口商或根据书面协议指定的法人实体)必须被指定,并持有产品基本信息表(PIF)。
- 安全档案
- 产品信息档案及由合格评估师完成的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须符合欧盟法规1223/2009附件I的要求;已获认可的欧盟安全评估报告无需重复提交。
- 标签要点
- 土耳其语标签(成分可使用国际化妆品成分标准命名法(INCI)名称),并注明土耳其共和国境内负责人的姓名和地址;香料致敏物质须按照附件III规定的阈值标示(驻留型产品0.001%,冲洗型产品0.01%);电子商务产品列表必须展示清晰可读的土耳其语标签图片及化妆品安全通报系统(ÜTS)编号。
- 动物试验
-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市场上销售使用动物进行的美容产品或原料,前提是存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这与欧盟的禁令相一致。
- 禁限用清单
- 化妆品法规附件II–VI(禁用物质、限用物质、着色剂、防腐剂、紫外线过滤剂),与欧盟相应附件内容保持一致,但存在一定时间滞后。
- 备注
- Entry into force (six months after publication) is stated by two law-firm summaries; the Resmî Gazete text could not be fetched. Whether the October-2024 draft amendment (digital labels/QR codes, notification fees) was gazetted could not be confir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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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质检·合规:原料先在各国目录里对账,配方定了看这里的市场规则,出货前走质检体系与合规文件;东南亚六国的通报账号门槛单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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