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rope · 欧盟
在欧盟卖化妆品要走什么流程?谁负责、标什么
由责任人在投放市场前,在化妆品产品通报门户(CPNP)对每个产品进行上市前电子通报(第…;责任人:在欧盟境内设立的责任人为强制要求——默认由欧盟制造…;标签:各成员国确定的语言;INCI成分表;香精过敏原…。
最近修订 2026-04-28 — 《欧盟委员会条例》(EU) 2026/909(《综合法案II》)已公布(2026-05-18 生效),限制水杨酸苄酯、柠檬醛等香料过敏原、铝化合物、锌盐及染发剂,并禁用三苯基磷酸酯;投放市场截止日期为 2027-01-01,售完期限至 2028-07-01;《综合法案 VIII》(EU) 2026/78 自 2026-05-01 起适用(禁用纳米/大量银,限制水杨酸己酯和邻苯基苯酚)。 来源
工厂侧整理,条文以官方原文为准,不是法律意见。
- 主管机构
- 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总司)及各成员国主管机关
- 主法规
-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 欧盟化妆品法规(EC)第1223/2009号
- 生效
- 2013-07-11
- 上市路径
- 由责任人在投放市场前,在化妆品产品通报门户(CPNP)对每个产品进行上市前电子通报(第13条);无需审批。
- 境内责任人
- 在欧盟境内设立的责任人为强制要求——默认由欧盟制造商或进口商担任,或由书面授权指定的第三方担任(Art. 4)。
- 安全档案
- 产品信息档案(PIF)保存10年,包含由合格安全评估员签署的化妆品安全报告(CPSR,附件I A/B部分)、GMP(ISO 22716)声明、生产描述和功效宣称证明。
- 标签要点
- 各成员国确定的语言;INCI成分表;香精过敏原命名浓度阈值(驻留型产品≥0.001%,洗去型产品≥0.01%)——《欧盟法规》(EU) 2023/1545在原有26种过敏原基础上新增56种,该要求强制适用于2026年7月31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以及自2028年7月31日起的所有产品。
- 动物试验
- 自2013年3月11日起全面禁止动物测试和市场销售(第18条):为化妆品目的而对动物进行测试的化妆品或其原料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
- 禁限用清单
- 附件II(禁用物质),附件III(限用物质),附件IV(着色剂),附件V(防腐剂),附件VI(紫外线吸收剂);用于检索INCI名称的CosIng数据库。
- 备注
- EUR-Lex pages for 2026/78 and 2026/909 were not machine-readable at fetch time; their OJ dates (2026-01-13 and 2026-04-28) and deadlines are taken from Complife and Cosmeservice regulatory bulletins and should be cross-checked against the OJ text. Omnibus VII = Regulation (EU) 2025/877 (TPO ban applied 2025-09-01, no sell-through).
- 在本站查该目录
- 欧盟 · CosIng 化妆品成分数据库
- 官方原文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09/1223/oj
2025–2026 动态
- 扩展后的EU香料过敏原标签要求对新品成为强制性规定。
欧盟法规 (EU) 2023/1545 在附件 III 中新增 56 种致敏原;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投放市场的产品,含量超过 0.001%(驻留型)/ 0.01%(冲洗型)的致敏原须予以标注,现有产品须于 2028 年 7 月 31 日前合规——瑞士适用同一附件,加拿大同步采用该清单。 来源
- 法规(EU) 2026/909(“Omnibus Act 2”)生效。
该法规于2026年4月28日发布,限制使用香料致敏原(水杨酸苄酯、 来源
- 欧盟Omnibus VIII(法规(EU) 2026/78)适用
该法规于2026年1月13日发布,禁止纳米银和块状银,限制银粉、己基水杨酸酯和邻苯基苯酚,并要求不合规产品于2026年5月1日前撤市,不设库存清理期。 来源
- 《欧盟综合法案VII》(第(EU) 2025/877号条例)禁止使用TPO及其他CMR
TPO(UV光引发剂,用于指甲凝胶)及其他新分类的CMR物质被列入附件II,且禁止市场流通:自2025年9月1日起,相关产品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提供销售。 来源
FAQ
欧盟化妆品上市前要备案还是注册?
由责任人在投放市场前,在化妆品产品通报门户(CPNP)对每个产品进行上市前电子通报(第13条);无需审批。
在欧盟卖化妆品必须有当地责任人吗?
在欧盟境内设立的责任人为强制要求——默认由欧盟制造商或进口商担任,或由书面授权指定的第三方担任(Art. 4)。
欧盟化妆品标签有什么硬性要求?
各成员国确定的语言;INCI成分表;香精过敏原命名浓度阈值(驻留型产品≥0.001%,洗去型产品≥0.01%)——《欧盟法规》(EU) 2023/1545在原有26种过敏原基础上新增56种,该要求强制适用于2026年7月31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以及自2028年7月31日起的所有产品。
欧盟化妆品法规最近改了什么?
2026-04-28 《欧盟委员会条例》(EU) 2026/909(《综合法案II》)已公布(2026-05-18 生效),限制水杨酸苄酯、柠檬醛等香料过敏原、铝化合物、锌盐及染发剂,并禁用三苯基磷酸酯;投放市场截止日期为 2027-01-01,售完期限至 2028-07-01;《综合法案 VIII》(EU) 2026/78 自 2026-05-01 起适用(禁用纳米/大量银,限制水杨酸己酯和邻苯基苯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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