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rope · 歐盟
在歐盟賣化妝品要走什麼流程?誰負責、標什麼
由責任人在投放市場前,在化妝品產品通報門戶(CPNP)對每個產品進行上市前電子通報(第…;責任人:在歐盟境內設立的責任人為強制要求——預設由歐盟製造…;標籤:各成員國確定的語言;INCI成分表;香精過敏原…。
最近修訂 2026-04-28 — 《歐盟委員會條例》(EU) 2026/909(《綜合法案II》)已公佈(2026-05-18 生效),限制水楊酸苄酯、檸檬醛等香料過敏原、鋁化合物、鋅鹽及染髮劑,並禁用三苯基磷酸酯;投放市場截止日期為 2027-01-01,售完期限至 2028-07-01;《綜合法案 VIII》(EU) 2026/78 自 2026-05-01 起適用(禁用納米/大量銀,限制水楊酸己酯和鄰苯基苯酚)。 來源
工廠側整理,條文以官方原文為準,不是法律意見。
- 主管機構
- 歐盟委員會(內部市場總司)及各成員國主管機關
- 主法規
-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 歐盟化妝品法規(EC)第1223/2009號
- 生效
- 2013-07-11
- 上市路徑
- 由責任人在投放市場前,在化妝品產品通報門戶(CPNP)對每個產品進行上市前電子通報(第13條);無需審批。
- 境內責任人
- 在歐盟境內設立的責任人為強制要求——預設由歐盟製造商或進口商擔任,或由書面授權指定的第三方擔任(Art. 4)。
- 安全檔案
- 產品資訊檔案(PIF)保存10年,包含由合格安全評估員簽署的化妝品安全報告(CPSR,附件I A/B部分)、GMP(ISO 22716)聲明、生產描述和功效宣稱證明。
- 標籤要點
- 各成員國確定的語言;INCI成分表;香精過敏原命名濃度閾值(駐留型產品≥0.001%,洗去型產品≥0.01%)——《歐盟法規》(EU) 2023/1545在原有26種過敏原基礎上新增56種,該要求強制適用於2026年7月31日後投放市場的產品,以及自2028年7月31日起的所有產品。
- 動物試驗
- 自2013年3月11日起全面禁止動物測試和市場銷售(第18條):為化妝品目的而對動物進行測試的化妝品或其原料不得在歐盟市場銷售。
- 禁限用清單
- 附件II(禁用物質),附件III(限用物質),附件IV(著色劑),附件V(防腐劑),附件VI(紫外線吸收劑);用於檢索INCI名稱的CosIng資料庫。
- 備註
- EUR-Lex pages for 2026/78 and 2026/909 were not machine-readable at fetch time; their OJ dates (2026-01-13 and 2026-04-28) and deadlines are taken from Complife and Cosmeservice regulatory bulletins and should be cross-checked against the OJ text. Omnibus VII = Regulation (EU) 2025/877 (TPO ban applied 2025-09-01, no sell-through).
- 在本站查該目錄
- 歐盟 · CosIng 化妝品成分資料庫
- 官方原文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09/1223/oj
2025–2026 動態
- 擴展後的EU香料過敏原標籤要求對新品成為強制性規定。
歐盟法規 (EU) 2023/1545 在附件 III 中新增 56 種致敏原;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投放市場的產品,含量超過 0.001%(駐留型)/ 0.01%(沖洗型)的致敏原須予以標註,現有產品須於 2028 年 7 月 31 日前合規——瑞士適用同一附件,加拿大同步採用該清單。 來源
- 法規(EU) 2026/909(“Omnibus Act 2”)生效。
該法規於2026年4月28日發佈,限制使用香料致敏原(水楊酸苄酯、 來源
- 歐盟Omnibus VIII(法規(EU) 2026/78)適用
該法規於2026年1月13日發佈,禁止納米銀和塊狀銀,限制銀粉、己基水楊酸酯和鄰苯基苯酚,並要求不合規產品於2026年5月1日前撤市,不設庫存清理期。 來源
- 《歐盟綜合法案VII》(第(EU) 2025/877號條例)禁止使用TPO及其他CMR
TPO(UV光引發劑,用於指甲凝膠)及其他新分類的CMR物質被列入附件II,且禁止市場流通:自2025年9月1日起,相關產品不得在歐盟市場投放或提供銷售。 來源
FAQ
歐盟化妝品上市前要備案還是註冊?
由責任人在投放市場前,在化妝品產品通報門戶(CPNP)對每個產品進行上市前電子通報(第13條);無需審批。
在歐盟賣化妝品必須有當地責任人嗎?
在歐盟境內設立的責任人為強制要求——預設由歐盟製造商或進口商擔任,或由書面授權指定的第三方擔任(Art. 4)。
歐盟化妝品標籤有什麼硬性要求?
各成員國確定的語言;INCI成分表;香精過敏原命名濃度閾值(駐留型產品≥0.001%,洗去型產品≥0.01%)——《歐盟法規》(EU) 2023/1545在原有26種過敏原基礎上新增56種,該要求強制適用於2026年7月31日後投放市場的產品,以及自2028年7月31日起的所有產品。
歐盟化妝品法規最近改了什麼?
2026-04-28 《歐盟委員會條例》(EU) 2026/909(《綜合法案II》)已公佈(2026-05-18 生效),限制水楊酸苄酯、檸檬醛等香料過敏原、鋁化合物、鋅鹽及染髮劑,並禁用三苯基磷酸酯;投放市場截止日期為 2027-01-01,售完期限至 2028-07-01;《綜合法案 VIII》(EU) 2026/78 自 2026-05-01 起適用(禁用納米/大量銀,限制水楊酸己酯和鄰苯基苯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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