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
各国化妆品法规与最新修订
43 个市场,每个市场一张卡:谁主管、走通报还是注册、境内责任人是谁、安全档案要什么、标签怎么写、最近一次改了什么。能对上本站目录的禁限用清单直接点过去查。
每条都挂官方或行业机构来源;条文以各国官方原文为准,本页是工厂侧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见。数据更新于 2026-09-21。
2025–2026 最新动态
按日期倒序,只列已生效或已公布生效日期的。
欧盟 · 扩展后的EU香料过敏原标签要求对新品成为强制性规定。
欧盟法规 (EU) 2023/1545 在附件 III 中新增 56 种致敏原;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投放市场的产品,含量超过 0.001%(驻留型)/ 0.01%(冲洗型)的致敏原须予以标注,现有产品须于 2028 年 7 月 31 日前合规——瑞士适用同一附件,加拿大同步采用该清单。
来源中国大陆 · 中国NMPA第70号公告(2026年)简化了注册与备案流程
八项措施:以首次在中国上市承诺替代原市场销售证明,扩大免动物测试范围,成分安全数据改为存档而非提交,相似配方可共享检测报告,简化跨境生产转移及境内责任人变更流程,接受更多功效测试方法。
来源英国(大不列颠) · 英国法定文书 SI 2026/23 与 SI 2026/109 确立大不列颠(GB)自有的禁用清单与生效日期
大不列颠自 2026 年 7 月 15 日起禁用 4-MBC,并把甲醛释放剂的警示阈值降至 0.001%;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禁用包括 TPO 在内的 CMR 物质(存货可售至 2027 年 2 月 14 日),同日起限制水杨酸己酯;自 2027 年 3 月 23 日起再禁用包括纳米银在内的 17 种 CMR 物质;大不列颠仍未采纳欧盟 2023/1545 的致敏原扩展。
来源台湾 · 台湾对所有一般化妆品强制实施产品信息档案(PIF)与优良制造规范(GMP)
《化妆品卫生与安全法》实施的最终阶段要求所有一般化妆品(除豁免的手工皂外)须建立含安全评估的产品信息档案,并在化妆品优良制造规范下生产,同时维持现有的产品通报要求。
来源东盟(东盟化妆品指令) · 东盟发布修订版ACD附件II、III、IV和VI
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第 43 次会议后,联苯苄唑、克霉唑、噻苯达唑和噻康唑被列为禁用,曲酸限量定为 1% / 0.2%,BHT 与马鞭草净油(verbena absolute)被列为限用,苄氯酚与 2-氯乙酰胺不再列为准用防腐剂;马来西亚于 2026-07-06 以 NPRA 通告 2/2026 转化了这些变更,菲律宾已于 2026-04-22 以 FDA 通告 2026-0001 采纳 ACC 第 40–42 次会议的变更。
来源澳大利亚 · 澳大利亚要求含视黄醛的消费产品取得AICIS评估证书。
根据评估 EVA00186(推定发育毒性物质,Repr. 1B),凡有消费者终端用途的视黄醛(retinal / retinaldehyde)不再能走豁免或申报路径,进口或生产视黄醛精华、面霜与保湿霜之前必须先取得评估证书。
来源孟加拉国 · 孟加拉国发布《化妆品(许可与注册)规则2026》草案。
卫生服务司发布了征求意见的规则草案,这些规则将落实《2023年药品和化妆品法》(DGDA)下的化妆品许可和注册;该法迄今一直在没有详细规则的情况下运行。
来源巴西 · 巴西在2025年禁令之后发布RDC 1.029/2026和1.030/2026成分清单
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发布与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协调的新限用清单(第一部分,24 个月过渡期)与禁用清单(12 个月过渡期),衔接 RDC 995/2025 自 2025-11-03 起生效的 TPO 与 DMPT 禁令,以及第 15.183/2025 号法律自 2025-07-31 起的动物试验禁令;限用清单第二批的公开征求意见(1.399/2026)已于 2026-09-08 截止。
来源乌克兰 · 乌克兰通过第737号决议修订《化妆品技术法规》
重新发布附件2-6至与EU 1223/2009相同的水平,保留2026-08-03作为所有新投放化妆品必须通知并完全合规的日期,允许现有/未通知库存销售至2030-08-03,并于发布后六个月生效(2026-12-13)。
来源阿根廷 · 阿根廷采纳南方共同市场第27/25号、第06/25号及第07/25号共同市场准则名单,并取消进口管制
第2820/2026号法令禁用TPO和N,N-二甲基-对甲苯胺,给予60天适应期;第2599/2026号和第2601/2026号法令(2026-05-21公报)取代2011/2014年限制和禁用清单;此前的第4033/2025号法令于2025-07-10起取消ANMAT对化妆品进口的预先干预,第7939/2025号法令允许通过宣誓声明方式设立。
来源欧盟 · 欧盟Omnibus VIII(法规(EU) 2026/78)适用
该法规于2026年1月13日发布,禁止纳米银和块状银,限制银粉、己基水杨酸酯和邻苯基苯酚,并要求不合规产品于2026年5月1日前撤市,不设库存清理期。
来源加拿大 · 加拿大强制要求化妆品标签披露香料变应原
根据SOR/2024-63,自2026年4月12日起,24种香料过敏原若浓度超过驻留型产品0.001%或冲洗型产品0.01%,须在成分表中列出;自2026年8月1日起,新规产品的过敏原扩展至81种,自2028年8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产品,合规过渡期延至2027年4月11日。
来源韩国 · 韩国颁布强制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第21302号法案)
责任销售商须在上市前编制并由合格评估人员审核安全评估;MFDS 已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发布编制指南,并于 2026 年 7 月 8 日发布法令/规则修订草案,自 2028 年起分阶段实施,并于 2031 年左右全面强制执行。
来源以色列 · 以色列提议建立“美国轨”并为化妆品零售商设定义务
卫生部立法备忘录拟允许与欧盟体系并行进口符合美国FDA标准的化妆品,通过卫生部化妆品数据库对零售商实施核查义务,将固体肥皂纳入监管范围,并设立常设咨询委员会;目前该文件仍属提案阶段。
来源美国 · FDA撤回滑石石棉检测法规,其他MoCRA法规仍待处理
FDA 撤销了2024年12月发布的滑石粉检测提案,发布了《化妆品中PFAS报告》(2025年12月29日)及《强制召回指南(草案)》(2025年12月18日);良好生产规范(GMP)、香料致敏原及甲醛拉直发型法规已错过法定截止期限,其通知草案(NPRMs)目前目标定于2026年11月;设施注册每两年续签一次,自初始注册起两年后开始。
来源印度尼西亚 · 印度尼西亚发布第25/2025号PerBPOM法令,规范化妆品原料,以应对清真认证截止日期
2025年10月发布(发布日期系根据其一年过渡期截至2026年10月3日推断),PerBPOM 25/2025取代了2019/2022年成分规则,实施了更严格的与ACD一致的限值;在该截止日期两周后的2026年10月17日,依据PP 42/2024,所有化妆品必须获得BPJPH清真认证。
来源哈萨克斯坦(欧亚经济联盟成员) ·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74/2025号决定修订了TR CU 009/2011的成分附件。
该法规于2025年10月28日发布,自2026年10月28日起在欧亚经济联盟(含哈萨克斯坦)适用。其新增14种禁用物质、3种限用物质及一种新的紫外线吸收剂(含纳米形式),并禁止6岁以下儿童液体口腔产品中含有氟化物;自2027年1月1日起,甲醛的标识阈值为0.001%。欧亚经济委员会(EEC)第31号决定(2026年3月10日)规定了过渡期。
来源沙特阿拉伯 · SFDA 禁止使用另外 21 种化妆品成分
2025年8月14日,SFDA发布通告新增三种限用物质;随后,SFDA将21种物质(如丁基锡马来酸盐、氧化二丁基锡、4-亚硝基吗啉、4-甲基咪唑)纳入禁用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生产不合规产品,允许销售至2028年1月1日。
来源欧盟 · 《欧盟综合法案VII》(第(EU) 2025/877号条例)禁止使用TPO及其他CMR
TPO(UV光引发剂,用于指甲凝胶)及其他新分类的CMR物质被列入附件II,且禁止市场流通:自2025年9月1日起,相关产品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提供销售。
来源越南 · 越南第34/2025/TT-BYT号通告生效;化妆品法令草案正在征询意见
34/2025号通函(2025年7月3日颁布)增加了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在线申报的要求;而卫生部的《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WTO G/TBT/N/VNM/349,于2026年2月和5月重新起草)将取代06/2011号通函,强制实施CGMP-ASEAN、PIF及更严格的宣称规则。
来源哥伦比亚/安第斯共同体(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 · 安第斯共同体决议第944号、强制性标签法规及哥伦比亚的动物试验规则
第944号决议取消了NSO技术文档的西班牙语翻译强制要求;《安第斯标签技术法规》(第2310号决议)自2025年12月17日起在哥伦比亚、秘鲁、厄瓜多尔和玻利维亚强制执行;哥伦比亚2026年5月的第0814/2026号决议要求在新申请和续期的NSO中提交第一方无动物测试声明。
来源摩洛哥 · 摩洛哥AMMPS要求化妆品申请以更新后的生产设施申报为前提条件
2025年6月11日起提交的申请,仅在运营方的化妆品/个人护理产品经营备案完成更新后方可处理,此程序属于DMP向AMMPS过渡的一部分,旨在将每一款产品追溯至责任运营方。
来源日本 · 日本颁布《医药品及医疗器械法》修正案(2025年第37号法律)
该修正案自2025年11月20日及2026年5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强化了MAH的质量/安全治理与供应义务;2025年化妆品领域的特定变更是厚生劳动省(MHLW)2025年3月10日发布的通知,重写特记表示(Highlighted-Ingredient)中关于高亮成分的规定,要求在包装和广告中注明成分用途。
来源斯里兰卡 · 斯里兰卡NMRA修订新化妆品注册的文件要求
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针对进口商的新11份文件清单(包括重金属证书CoA、无类固醇声明、ISO 22716/GMP证书、安全评估报告、经大使馆认证的FSC)。
来源中国大陆 · 中国停止接收简化版安全评估报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50号公告,为期一年的过渡期已结束,因此目前所有新注册或备案均需依据2021年技术指南提交完整版本的安全性评估报告,其中符合条件的一般化妆品可提交基本结论,并将完整报告存档备查。
来源以色列 · 以色列《对欧洲有益》化妆品法规改革生效
药剂师条例第37号修正案(2024年)以以色列注册负责人代表通报符合欧盟/英国/瑞士标准的化妆品,取代了化妆品产品许可证(该许可证已于2024年12月31日废止),而敏感类别仍须进行审批。
来源
大洋洲 2
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引入计划(AICIS)管原料;ACCC管标签;TGA管防晒及治疗类宣称
澳大利亚
Industrial Chemicals Act 2019 (Cth); Industrial Chemicals (General) Rules 2019 · 《2019年工业化学品法》(AICIS)及《2020年消费品(化妆品)信息标准》(澳大利亚消费者法)
- 生效
- 2020-07-01
- 最近修订
- 经EVA001866评估,视黄醛(retinaldehyde,CAS 116-31-4)用于任何消费者用途时,不得再作为豁免或申报物质引入,进口商/制造商须首先取得AICIS评估证书(通告日期2026-07-14);在2026-09-01及之后引入化学品前,须完成2026–27年度的AICIS注册。来源
- 上市路径
- 无产品注册制度:澳大利亚进口商或制造商须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向AICIS进行注册,并将每种原料引入归类为豁免、通报或评估类别;防晒指数(SPF)超过4的防晒产品以及含治疗宣称的产品由TGA监管。
- 境内责任人
- 在澳大利亚境内进口或生产化妆品(即“引入方”)的实体必须持有AICIS注册并保持分类记录;海外OEM不得代表买家进行注册。
- 安全档案
- 无个人护理机构(PIF);引入者须保留支持每个 AICIS 类别(成分身份、危害数据、暴露)的记录达5年,并为受评估的引入事项获取评估证书。
- 标签要点
- 2020年《消费品(化妆品)信息标准》:容器标签须以英文列出完整成分清单(使用INCI名称或常用英文名称,按含量降序排列,着色剂列在最后,允许对着色剂标注“可能含有”);治疗及防晒类标签须符合TGA(治疗用品管理局)规定;无致敏原命名规则。
- 动物试验
- 自2020年7月1日起,在该日期及之后生成的新动物试验数据不得用于支持化妆品原料的AICIS分类或评估,但存在有限例外;进口动物试验产品的销售并未被禁止。
- 禁限用清单
- 《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名录》(AIIC)针对列入的化学品、毒物标准 (SUSMP) 附录以及 IChEMS 登记册 (PFOS/PFOA/PFHxS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禁用);无化妆品专用正面清单。
- 备注
- The 2025-07-01 PFAS ban sits under the IChEMS scheme (environment portfolio), not AICIS; the ACCC is reviewing the 2020 information standard (outcome not verified).
新西兰环境保护局(EPA);商业委员会管公平交易法宣称;Medsafe管治疗类产品
新西兰
Cosmetic Products Group Standard 2020 (HSNO group standard), amended by EPA decision APP204297 of 2024-01-30 · 《2020年化妆品组标准》(依据《1996年有害物质与新生物法》)
- 生效
- 2020
- 最近修订
- 修订后的《化妆品产品组标准2020》适用:附件与欧盟对齐,PFAS被列入禁用清单(自2027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进口,自2028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须在2028年7月1日前完成处置),纳米材料记录保存及修订后的标签要求,包括"含甲醛/释放甲醛"警示。来源
- 上市路径
- 无:无需进行上市前通报或注册,但产品自进口或生产之日起必须符合组标准(原料、标签、包装)。
- 境内责任人
- 无法定责任人,但新西兰进口商或制造商依法承担责任,其新西兰实体地址必须标注在标签上。
- 安全档案
- 无需提交PIF;进口商/制造商须持有符合集团标准(配方与附表核对、纳米材料记录)的证据,以便EPA要求时提供。
- 标签要点
- 带有产品名称、完整成分清单(INCI,按降序排列)、批号、新西兰进口商/生产商地址的英文标签,需标注纳米成分及所要求的警示语;含危险配方的产品还须标示HSNO危害标识。
- 动物试验
- 自2015年起,新西兰禁止对化妆品或仅用于化妆品的成分进行动物试验(《动物福利法》第84A条);但通过进口途径进入的动物试验产品并未被禁止。
- 禁限用清单
- 团体标准附录规定了禁用成分(附录4,含表2中的PFAS)、限用成分、允许使用的着色剂、防腐剂和紫外线吸收剂,并与欧盟法规1223/2009附录保持一致。
- 备注
- The original 2020 commencement month and the exact schedule numbering were not ver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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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质检·合规:原料先在各国目录里对账,配方定了看这里的市场规则,出货前走质检体系与合规文件;东南亚六国的通报账号门槛单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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