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
各國化妝品法規與最新修訂
42 個市場,每個市場一張卡:誰主管、走通報還是註冊、境內責任人是誰、安全檔案要什麼、標籤怎麼寫、最近一次改了什麼。能對上本站目錄的禁限用清單直接點過去查。
每條都掛官方或行業機構來源;條文以各國官方原文為準,本頁是工廠側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見。資料更新於 2026-09-10。
2025–2026 最新動態
按日期倒序,只列已生效或已公佈生效日期的。
歐盟 · 擴展後的EU香料過敏原標籤要求對新品成為強制性規定。
歐盟法規 (EU) 2023/1545 在附件 III 中新增 56 種致敏原;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投放市場的產品,含量超過 0.001%(駐留型)/ 0.01%(沖洗型)的致敏原須予以標註,現有產品須於 2028 年 7 月 31 日前合規——瑞士適用同一附件,加拿大同步採用該清單。
來源中國大陸 · 中國NMPA第70號公告(2026年)簡化了註冊與備案流程
八項措施:以首次在中國上市承諾替代原市場銷售證明,擴大免動物測試範圍,成分安全資料改為存檔而非提交,相似配方可共享檢測報告,簡化跨境生產轉移及境內責任人變更流程,接受更多功效測試方法。
來源英國(大不列顛) · 英國法定文書 SI 2026/23 和 SI 2026/109 確立了針對北愛爾蘭的具體禁令及執行日期
英國自2026年7月15日起禁用4-MBC,並將甲醛釋放劑警告閾值從0.001%下調;自2026年8月15日起禁用包括TPO在內的CMRs(銷售過渡期至2027年2月14日);自2026年8月15日起限制己基水楊酸;自2027年3月23日起禁用包括納米銀在內的另外17種CMRs;同時仍未採納歐盟2023/1545號過敏原擴展規定。
來源臺灣 · 臺灣將生產資訊系統(PIF)與良好生產規範(GMP)規定為所有通用化妝品的強制要求。
《化妝品衛生與安全法》實施的最終階段要求所有一般化妝品(除豁免的手工皂外)須建立含安全評估的產品資訊檔案,並在化妝品優良製造規範下生產,同時維持現有的產品通報要求。
來源東盟(東盟化妝品指令) · 東盟發佈修訂版ACD附件II、III、IV和VI
在第四次亞洲化妝品法規協調會議(ACC)第43次會議後,雙苯氧乙醇(bifonazole)、克黴唑(clotrimazole)、噻苯唑(thiabendazole)和替康唑(tioconazole)被禁用;曲酸(kojic acid)濃度限制為1%/0.2%;2,6-二叔丁基對甲酚(BHT)和天竺葵精油(verbena absolute)受到限制;氯苯酚/2-氯乙酰胺(chlorophene/2-chloroacetamide)被取消作為防腐劑的資格。馬來西亞通過NPRA 2026年第2號通告於2026年7月6日完成了上述變更的轉化,菲律賓則通過FDA 2026-0001號通告於2026年4月22日採納了ACC第40至42次會議的變更。
來源澳大利亞 · 澳大利亞要求含視黃醛的消費產品取得AICIS評估證書。
根據EVA00186的評估結果(推定致發育毒性物質,類別Repr. 1B),視黃醇/視黃醛已不再適用於任何消費者最終用途的豁免或申報,因此在進口或生產視黃醇精華、面霜及保溼霜之前,必須取得評估證書。
來源孟加拉國 · 孟加拉國發布《化妝品(許可與註冊)規則2026》草案。
衛生服務司發佈了徵求意見的規則草案,這些規則將落實《2023年藥品和化妝品法》(DGDA)下的化妝品許可和註冊;該法迄今一直在沒有詳細規則的情況下運行。
來源巴西 · 巴西在2025年禁令之後發佈RDC 1.029/2026和1.030/2026成分清單
巴西國家衛生監督局(ANVISA)經美共體(Mercosur)協調的受限物質清單(第一部分,24個月適應期)及禁用清單(12個月適應期),遵循RDC 995/2025中於2025年11月3日生效的TPO及DMPT禁令,以及法律15.183/2025中自2025年7月31日起實施的動物試驗禁令;關於受限物質清單第二批的公眾意見徵詢(第1.399/2026號)已於2026年9月8日截止。
來源烏克蘭 · 烏克蘭通過第737號決議修訂《化妝品技術法規》
重新發布附件2-6至與EU 1223/2009相同的水平,保留2026-08-03作為所有新投放化妝品必須通知並完全合規的日期,允許現有/未通知庫存銷售至2030-08-03,並於發佈後六個月生效(2026-12-13)。
來源阿根廷 · 阿根廷採納南方共同市場第27/25號、第06/25號及第07/25號共同市場準則名單,並取消進口管制
第2820/2026號法令禁用TPO和N,N-二甲基-對甲苯胺,給予60天適應期;第2599/2026號和第2601/2026號法令(2026-05-21公報)取代2011/2014年限制和禁用清單;此前的第4033/2025號法令於2025-07-10起取消ANMAT對化妝品進口的預先干預,第7939/2025號法令允許通過宣誓聲明方式設立。
來源歐盟 · 歐盟Omnibus VIII(法規(EU) 2026/78)適用
該法規於2026年1月13日發佈,禁止納米銀和塊狀銀,限制銀粉、己基水楊酸酯和鄰苯基苯酚,並要求不合規產品於2026年5月1日前撤市,不設庫存清理期。
來源加拿大 · 加拿大強制要求化妝品標籤披露香料變應原
根據SOR/2024-63,自2026年4月12日起,24種香料過敏原若濃度超過駐留型產品0.001%或沖洗型產品0.01%,須在成分表中列出;自2026年8月1日起,新規產品的過敏原擴展至81種,自2028年8月1日起適用於所有產品,合規過渡期延至2027年4月11日。
來源韓國 · 韓國頒佈強制化妝品安全評估制度(第21302號法案)
責任銷售商須在上市前編制並由合格評估人員審核安全評估;MFDS 已於 2026 年 6 月 10 日發佈編制指南,並於 2026 年 7 月 8 日發佈法令/規則修訂草案,自 2028 年起分階段實施,並於 2031 年左右全面強制執行。
來源以色列 · 以色列提議建立“美國軌”併為化妝品零售商設定義務
衛生部立法備忘錄擬允許與歐盟體系並行進口符合美國FDA標準的化妝品,通過衛生部化妝品資料庫對零售商實施核查義務,將固體肥皂納入監管範圍,並設立常設諮詢委員會;目前該文件仍屬提案階段。
來源美國 · FDA撤回滑石石棉檢測法規,其他MoCRA法規仍待處理
FDA 撤銷了2024年12月發佈的滑石粉檢測提案,發佈了《化妝品中PFAS報告》(2025年12月29日)及《強制召回指南(草案)》(2025年12月18日);良好生產規範(GMP)、香料致敏原及甲醛拉直髮型法規已錯過法定截止期限,其通知草案(NPRMs)目前目標定於2026年11月;設施註冊每兩年續簽一次,自初始註冊起兩年後開始。
來源印度尼西亞 · 印度尼西亞發佈第25/2025號PerBPOM法令,規範化妝品原料,以應對清真認證截止日期
2025年10月發佈(發佈日期系根據其一年過渡期截至2026年10月3日推斷),PerBPOM 25/2025取代了2019/2022年成分規則,實施了更嚴格的與ACD一致的限值;在該截止日期兩週後的2026年10月17日,依據PP 42/2024,所有化妝品必須獲得BPJPH清真認證。
來源哈薩克斯坦(歐亞經濟聯盟成員) · 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第74/2025號決定修訂了TR CU 009/2011的成分附件。
該法規於2025年10月28日發佈,自2026年10月28日起在歐亞經濟聯盟(含哈薩克斯坦)適用。其新增14種禁用物質、3種限用物質及一種新的紫外線吸收劑(含納米形式),並禁止6歲以下兒童液體口腔產品中含有氟化物;自2027年1月1日起,甲醛的標識閾值為0.001%。歐亞經濟委員會(EEC)第31號決定(2026年3月10日)規定了過渡期。
來源沙特阿拉伯 · SFDA 禁止使用另外 21 種化妝品成分
2025年8月14日,SFDA發佈通告新增三種限用物質;隨後,SFDA將21種物質(如丁基錫馬來酸鹽、氧化二丁基錫、4-亞硝基嗎啉、4-甲基咪唑)納入禁用名單;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生產不合規產品,允許銷售至2028年1月1日。
來源歐盟 · 《歐盟綜合法案VII》(第(EU) 2025/877號條例)禁止使用TPO及其他CMR
TPO(UV光引發劑,用於指甲凝膠)及其他新分類的CMR物質被列入附件II,且禁止市場流通:自2025年9月1日起,相關產品不得在歐盟市場投放或提供銷售。
來源越南 · 越南第34/2025/TT-BYT號通告生效;化妝品法令草案正在徵詢意見
34/2025號通函(2025年7月3日頒佈)增加了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在線申報的要求;而衛生部的《化妝品管理》法令草案(WTO G/TBT/N/VNM/349,於2026年2月和5月重新起草)將取代06/2011號通函,強制實施CGMP-ASEAN、PIF及更嚴格的宣稱規則。
來源哥倫比亞/安第斯共同體(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秘魯) · 安第斯共同體決議第944號、強制性標籤法規及哥倫比亞的動物試驗規則
第944號決議取消了NSO技術文檔的西班牙語翻譯強制要求;《安第斯標籤技術法規》(第2310號決議)自2025年12月17日起在哥倫比亞、秘魯、厄瓜多爾和玻利維亞強制執行;哥倫比亞2026年5月的第0814/2026號決議要求在新申請和續期的NSO中提交第一方無動物測試聲明。
來源摩洛哥 · 摩洛哥AMMPS要求化妝品申請以更新後的生產設施申報為前提條件
2025年6月11日起提交的申請,僅在運營方的化妝品/個人護理產品經營備案完成更新後方可處理,此程序屬於DMP向AMMPS過渡的一部分,旨在將每一款產品追溯至責任運營方。
來源日本 · 日本頒佈《醫藥品及醫療器械法》修正案(2025年第37號法律)
該修正案自2025年11月20日及2026年5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強化了MAH的品質/安全治理與供應義務;2025年化妝品領域的特定變更是厚生勞動省(MHLW)2025年3月10日發佈的通知,重寫特記表示(Highlighted-Ingredient)中關於高亮成分的規定,要求在包裝和廣告中註明成分用途。
來源斯里蘭卡 · 斯里蘭卡NMRA修訂新化妝品註冊的文件要求
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針對進口商的新11份文件清單(包括重金屬證書CoA、無類固醇聲明、ISO 22716/GMP證書、安全評估報告、經大使館認證的FSC)。
來源中國大陸 · 中國停止接收簡化版安全評估報告
根據國家藥監局2024年第50號公告,為期一年的過渡期已結束,因此目前所有新註冊或備案均需依據2021年技術指南提交完整版本的安全性評估報告,其中符合條件的一般化妝品可提交基本結論,並將完整報告存檔備查。
來源以色列 · 以色列《對歐洲有益》化妝品法規改革生效
藥劑師條例第37號修正案(2024年)以以色列註冊負責人代表通報符合歐盟/英國/瑞士標準的化妝品,取代了化妝品產品許可證(該許可證已於2024年12月31日廢止),而敏感類別仍須進行審批。
來源
歐洲 4
歐盟委員會(內部市場總司)及各成員國主管機關
歐盟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 歐盟化妝品法規(EC)第1223/2009號
- 生效
- 2013-07-11
- 最近修訂
- 《歐盟委員會條例》(EU) 2026/909(《綜合法案II》)已公佈(2026-05-18 生效),限制水楊酸苄酯、檸檬醛等香料過敏原、鋁化合物、鋅鹽及染髮劑,並禁用三苯基磷酸酯;投放市場截止日期為 2027-01-01,售完期限至 2028-07-01;《綜合法案 VIII》(EU) 2026/78 自 2026-05-01 起適用(禁用納米/大量銀,限制水楊酸己酯和鄰苯基苯酚)。來源
- 上市路徑
- 由責任人在投放市場前,在化妝品產品通報門戶(CPNP)對每個產品進行上市前電子通報(第13條);無需審批。
- 境內責任人
- 在歐盟境內設立的責任人為強制要求——預設由歐盟製造商或進口商擔任,或由書面授權指定的第三方擔任(Art. 4)。
- 安全檔案
- 產品資訊檔案(PIF)保存10年,包含由合格安全評估員簽署的化妝品安全報告(CPSR,附件I A/B部分)、GMP(ISO 22716)聲明、生產描述和功效宣稱證明。
- 標籤要點
- 各成員國確定的語言;INCI成分表;香精過敏原命名濃度閾值(駐留型產品≥0.001%,洗去型產品≥0.01%)——《歐盟法規》(EU) 2023/1545在原有26種過敏原基礎上新增56種,該要求強制適用於2026年7月31日後投放市場的產品,以及自2028年7月31日起的所有產品。
- 動物試驗
- 自2013年3月11日起全面禁止動物測試和市場銷售(第18條):為化妝品目的而對動物進行測試的化妝品或其原料不得在歐盟市場銷售。
- 禁限用清單
- 附件II(禁用物質),附件III(限用物質),附件IV(著色劑),附件V(防腐劑),附件VI(紫外線吸收劑);用於檢索INCI名稱的CosIng資料庫。在本站查該目錄: 歐盟 · CosIng 化妝品成分資料庫
- 備註
- EUR-Lex pages for 2026/78 and 2026/909 were not machine-readable at fetch time; their OJ dates (2026-01-13 and 2026-04-28) and deadlines are taken from Complife and Cosmeservice regulatory bulletins and should be cross-checked against the OJ text. Omnibus VII = Regulation (EU) 2025/877 (TPO ban applied 2025-09-01, no sell-through).
英國產品安全與標準辦公室(OPSS)
英國(大不列顛)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assimilated GB law); SI 2019/696 Schedule 34 · 英國化妝品法規(保留的歐盟1223/2009法規,經2019年產品安全與計量(修訂)(脫歐)條例附表34修改)
- 生效
- 2021-01-01
- 最近修訂
- 第2026/23號法定文書禁止使用4-MBC(乙基己基甲氧基肉桂酸酯),自2026年7月15日起,將“含甲醛”警示標籤的釋放量閾值降至0.001%;自2026年8月15日起,將TPO等致癌、致突變或生殖毒性(CMR)物質列入附件II(允許銷售期至2027年2月14日);第2026/109號法定文書(2026年3月)自2026年8月15日起限制使用水楊酸己酯,並自2027年3月23日起禁止使用包括納米銀在內的17種其他CMR物質(允許銷售期至2027年9月22日)。來源
- 上市路徑
- 英國責任人應在將產品投放英國(GB)市場前,通過OPSS的“化妝品產品通報提交”(SCPN)服務進行上市前通報;北愛爾蘭仍適用歐盟CPNP規則。
- 境內責任人
- 在英國設立的負責人(製造商、進口商或受委託公司)為強制要求,其地址須標註於標籤上;歐盟負責人不適用於大不列顛地區。
- 安全檔案
- 產品資訊文件(PIF)中須包含由適格的(具備英國認可的資質)安全評估人簽署的化妝品安全報告,該文件須保存10年,並應在要求時提供英文版本。
- 標籤要點
- 英國責任人名稱及地址;INCI 成分列表;鑑於英國未採納歐盟第 2023/1545 號法規擴展,僅須標示歷史 26 種香料過敏原(駐留型產品>0.001%,沖洗型產品>0.01%);自 2026 年 7 月 15 日起,甲醛釋放劑含量≥0.001% 時須添加警示語。
- 動物試驗
- 源自歐盟法律的測試和營銷禁令(對應法規第18條)繼續有效。
- 禁限用清單
- 英國《化妝品法規》附件二至附件六(禁用、限用、著色劑、防腐劑、紫外線過濾劑),現根據英國自身時間表由英國法定文書進行修訂。在本站查該目錄: 歐盟 · 化妝品法規 1223/2009 附錄 II–VI
- 備註
- SI 2026/109 dates (hexyl salicylate 2026-08-15; 17 CMRs 2027-03-23) come from Cosmeservice/CIRS summaries, the legislation.gov.uk text could not be fetched; OPSS has not concluded any consultation on adopting the expanded allergen list as of Sept 2026.
瑞士聯邦食品安全與獸醫局(FSVO)及各州執法機關
瑞士
SR 817.023.31 (Ordinance of 16 December 2016); LGV SR 817.02 Art. 54 · 聯邦內政部化妝品條例(VKos),隸屬《食品法》(LMG)與《食品及日用品條例》(LGV)
- 生效
- 2017-05-01
- 最近修訂
- 修正案RU 2025 824(2025年12月9日通過)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具有日光暴露條件的駐留型產品中,將8種指標呋喃香豆素的總量限制為1 ppm,且不設過渡期;成分附錄依據EU 1223/2009動態引用,目前已更新至法規(EU) 2026/909。來源
- 上市路徑
- 無需事前通報或註冊——產品在製造商/進口商的自我控制(Selbstkontrolle)下投放市場,並受州級市場監管。
- 境內責任人
- 在瑞士設有住所地並將產品投放市場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是合規和自檢的責任人;不存在單獨的責任人指定。
- 安全檔案
- 必須保存並應在主管當局要求時提供一份等效於歐盟產品資訊檔案(PIF)/化妝品安全報告(CPSR)的產品資訊檔案,其中包含安全評估/安全報告。
- 標籤要點
- 標籤須至少使用一種官方語言(德語、法語或意大利語);標註 INCI 成分表;根據瑞士法律引用歐盟附件,須標示歐盟附錄 III 中列出的香料過敏原(駐留類產品為 0.001%,漂洗類產品為 0.01%);標籤上須註明位於瑞士境內的主責任方。
- 動物試驗
- 化妝品及原料的動物試驗以及經動物試驗化妝品的市場推廣予以禁止,以與歐盟禁令(《勞動法》第59條)保持一致。
- 禁限用清單
- 《(EC) No 1223/2009 法規》附件 II 至 VI 通過援引適用(LGV 第 54 條);瑞士僅保留更嚴格的國家偏差,如呋喃香豆素限值。
- 備註
- Fedlex text is not machine-readable; article numbers (LGV Art. 59 animal testing, language rule) should be checked; Swiss transitional dates for the 2023/1545 allergen expansion could not be verified.
土耳其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局(TİTCK)
土耳其
Official Gazette No. 32184 (bis) of 8 May 2023, under Cosmetics Law No. 5324 · 化妝品產品條例
- 生效
- 2023-11-08
- 最近修訂
- 修訂法規(官方公報第32480號)修訂了附件及RP規則,包括自2026年12月1日起沖洗類產品中D5/D6硅氧烷限量為0.1%,自2027年6月6日起所有產品中D5/D6硅氧烷限量為0.1%;此外,貿易部遠程銷售規則(OG 2024-10-30)要求自2025年4月1日起,在線商品列表須包含土耳其語標籤、進口商資訊及ÜTS通報編號。來源
- 上市路徑
- 由土耳其責任人在上市前通過產品追蹤系統(ÜTS)進行產品上市前通報;無需審批,但土耳其藥物和醫療裝置局(TİTCK)可對該文件進行審查。
- 境內責任人
- 在土耳其境內註冊或設有營業場所的責任方(製造商、進口商或根據書面協議指定的法人實體)必須被指定,並持有產品基本資訊表(PIF)。
- 安全檔案
- 產品資訊檔案及由合格評估師完成的化妝品安全評估/報告,須符合歐盟法規1223/2009附件I的要求;已獲認可的歐盟安全評估報告無需重複提交。
- 標籤要點
- 土耳其語標籤(成分可使用國際化妝品成分標準命名法(INCI)名稱),並註明土耳其共和國境內負責人的姓名和地址;香料致敏物質須按照附件III規定的閾值標示(駐留型產品0.001%,沖洗型產品0.01%);電子商務產品列表必須展示清晰可讀的土耳其語標籤圖片及化妝品安全通報系統(ÜTS)編號。
- 動物試驗
-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市場上銷售使用動物進行的美容產品或原料,前提是存在經過驗證的替代方法,這與歐盟的禁令相一致。
- 禁限用清單
- 化妝品法規附件II–VI(禁用物質、限用物質、著色劑、防腐劑、紫外線過濾劑),與歐盟相應附件內容保持一致,但存在一定時間滯後。
- 備註
- Entry into force (six months after publication) is stated by two law-firm summaries; the Resmî Gazete text could not be fetched. Whether the October-2024 draft amendment (digital labels/QR codes, notification fees) was gazetted could not be confir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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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質檢·合規:原料先在各國目錄裡對賬,配方定了看這裡的市場規則,出貨前走質檢體系與合規文件;東南亞六國的通報賬號門檻單獨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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