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
各國化妝品法規與最新修訂
43 個市場,每個市場一張卡:誰主管、走通報還是註冊、境內責任人是誰、安全檔案要什麼、標籤怎麼寫、最近一次改了什麼。能對上本站目錄的禁限用清單直接點過去查。
每條都掛官方或行業機構來源;條文以各國官方原文為準,本頁是工廠側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見。資料更新於 2026-09-21。
2025–2026 最新動態
按日期倒序,只列已生效或已公佈生效日期的。
歐盟 · 擴展後的EU香料過敏原標籤要求對新品成為強制性規定。
歐盟法規 (EU) 2023/1545 在附件 III 中新增 56 種致敏原;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投放市場的產品,含量超過 0.001%(駐留型)/ 0.01%(沖洗型)的致敏原須予以標註,現有產品須於 2028 年 7 月 31 日前合規——瑞士適用同一附件,加拿大同步採用該清單。
來源中國大陸 · 中國NMPA第70號公告(2026年)簡化了註冊與備案流程
八項措施:以首次在中國上市承諾替代原市場銷售證明,擴大免動物測試範圍,成分安全資料改為存檔而非提交,相似配方可共享檢測報告,簡化跨境生產轉移及境內責任人變更流程,接受更多功效測試方法。
來源英國(大不列顛) · 英國法定文書 SI 2026/23 與 SI 2026/109 確立大不列顛(GB)自有的禁用清單與生效日期
大不列顛自 2026 年 7 月 15 日起禁用 4-MBC,並把甲醛釋放劑的警示閾值降至 0.001%;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禁用包括 TPO 在內的 CMR 物質(存貨可售至 2027 年 2 月 14 日),同日起限制水楊酸己酯;自 2027 年 3 月 23 日起再禁用包括納米銀在內的 17 種 CMR 物質;大不列顛仍未採納歐盟 2023/1545 的致敏原擴展。
來源臺灣 · 臺灣對所有一般化妝品強制實施產品資訊檔案(PIF)與優良製造規範(GMP)
《化妝品衛生與安全法》實施的最終階段要求所有一般化妝品(除豁免的手工皂外)須建立含安全評估的產品資訊檔案,並在化妝品優良製造規範下生產,同時維持現有的產品通報要求。
來源東盟(東盟化妝品指令) · 東盟發佈修訂版ACD附件II、III、IV和VI
東盟化妝品委員會(ACC)第 43 次會議後,聯苯苄唑、克黴唑、噻苯達唑和噻康唑被列為禁用,曲酸限量定為 1% / 0.2%,BHT 與馬鞭草淨油(verbena absolute)被列為限用,苄氯酚與 2-氯乙酰胺不再列為準用防腐劑;馬來西亞於 2026-07-06 以 NPRA 通告 2/2026 轉化了這些變更,菲律賓已於 2026-04-22 以 FDA 通告 2026-0001 採納 ACC 第 40–42 次會議的變更。
來源澳大利亞 · 澳大利亞要求含視黃醛的消費產品取得AICIS評估證書。
根據評估 EVA00186(推定發育毒性物質,Repr. 1B),凡有消費者終端用途的視黃醛(retinal / retinaldehyde)不再能走豁免或申報路徑,進口或生產視黃醛精華、面霜與保溼霜之前必須先取得評估證書。
來源孟加拉國 · 孟加拉國發布《化妝品(許可與註冊)規則2026》草案。
衛生服務司發佈了徵求意見的規則草案,這些規則將落實《2023年藥品和化妝品法》(DGDA)下的化妝品許可和註冊;該法迄今一直在沒有詳細規則的情況下運行。
來源巴西 · 巴西在2025年禁令之後發佈RDC 1.029/2026和1.030/2026成分清單
巴西國家衛生監督局(ANVISA)發佈與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協調的新限用清單(第一部分,24 個月過渡期)與禁用清單(12 個月過渡期),銜接 RDC 995/2025 自 2025-11-03 起生效的 TPO 與 DMPT 禁令,以及第 15.183/2025 號法律自 2025-07-31 起的動物試驗禁令;限用清單第二批的公開徵求意見(1.399/2026)已於 2026-09-08 截止。
來源烏克蘭 · 烏克蘭通過第737號決議修訂《化妝品技術法規》
重新發布附件2-6至與EU 1223/2009相同的水平,保留2026-08-03作為所有新投放化妝品必須通知並完全合規的日期,允許現有/未通知庫存銷售至2030-08-03,並於發佈後六個月生效(2026-12-13)。
來源阿根廷 · 阿根廷採納南方共同市場第27/25號、第06/25號及第07/25號共同市場準則名單,並取消進口管制
第2820/2026號法令禁用TPO和N,N-二甲基-對甲苯胺,給予60天適應期;第2599/2026號和第2601/2026號法令(2026-05-21公報)取代2011/2014年限制和禁用清單;此前的第4033/2025號法令於2025-07-10起取消ANMAT對化妝品進口的預先干預,第7939/2025號法令允許通過宣誓聲明方式設立。
來源歐盟 · 歐盟Omnibus VIII(法規(EU) 2026/78)適用
該法規於2026年1月13日發佈,禁止納米銀和塊狀銀,限制銀粉、己基水楊酸酯和鄰苯基苯酚,並要求不合規產品於2026年5月1日前撤市,不設庫存清理期。
來源加拿大 · 加拿大強制要求化妝品標籤披露香料變應原
根據SOR/2024-63,自2026年4月12日起,24種香料過敏原若濃度超過駐留型產品0.001%或沖洗型產品0.01%,須在成分表中列出;自2026年8月1日起,新規產品的過敏原擴展至81種,自2028年8月1日起適用於所有產品,合規過渡期延至2027年4月11日。
來源韓國 · 韓國頒佈強制化妝品安全評估制度(第21302號法案)
責任銷售商須在上市前編制並由合格評估人員審核安全評估;MFDS 已於 2026 年 6 月 10 日發佈編制指南,並於 2026 年 7 月 8 日發佈法令/規則修訂草案,自 2028 年起分階段實施,並於 2031 年左右全面強制執行。
來源以色列 · 以色列提議建立“美國軌”併為化妝品零售商設定義務
衛生部立法備忘錄擬允許與歐盟體系並行進口符合美國FDA標準的化妝品,通過衛生部化妝品資料庫對零售商實施核查義務,將固體肥皂納入監管範圍,並設立常設諮詢委員會;目前該文件仍屬提案階段。
來源美國 · FDA撤回滑石石棉檢測法規,其他MoCRA法規仍待處理
FDA 撤銷了2024年12月發佈的滑石粉檢測提案,發佈了《化妝品中PFAS報告》(2025年12月29日)及《強制召回指南(草案)》(2025年12月18日);良好生產規範(GMP)、香料致敏原及甲醛拉直髮型法規已錯過法定截止期限,其通知草案(NPRMs)目前目標定於2026年11月;設施註冊每兩年續簽一次,自初始註冊起兩年後開始。
來源印度尼西亞 · 印度尼西亞發佈第25/2025號PerBPOM法令,規範化妝品原料,以應對清真認證截止日期
2025年10月發佈(發佈日期系根據其一年過渡期截至2026年10月3日推斷),PerBPOM 25/2025取代了2019/2022年成分規則,實施了更嚴格的與ACD一致的限值;在該截止日期兩週後的2026年10月17日,依據PP 42/2024,所有化妝品必須獲得BPJPH清真認證。
來源哈薩克斯坦(歐亞經濟聯盟成員) · 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第74/2025號決定修訂了TR CU 009/2011的成分附件。
該法規於2025年10月28日發佈,自2026年10月28日起在歐亞經濟聯盟(含哈薩克斯坦)適用。其新增14種禁用物質、3種限用物質及一種新的紫外線吸收劑(含納米形式),並禁止6歲以下兒童液體口腔產品中含有氟化物;自2027年1月1日起,甲醛的標識閾值為0.001%。歐亞經濟委員會(EEC)第31號決定(2026年3月10日)規定了過渡期。
來源沙特阿拉伯 · SFDA 禁止使用另外 21 種化妝品成分
2025年8月14日,SFDA發佈通告新增三種限用物質;隨後,SFDA將21種物質(如丁基錫馬來酸鹽、氧化二丁基錫、4-亞硝基嗎啉、4-甲基咪唑)納入禁用名單;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生產不合規產品,允許銷售至2028年1月1日。
來源歐盟 · 《歐盟綜合法案VII》(第(EU) 2025/877號條例)禁止使用TPO及其他CMR
TPO(UV光引發劑,用於指甲凝膠)及其他新分類的CMR物質被列入附件II,且禁止市場流通:自2025年9月1日起,相關產品不得在歐盟市場投放或提供銷售。
來源越南 · 越南第34/2025/TT-BYT號通告生效;化妝品法令草案正在徵詢意見
34/2025號通函(2025年7月3日頒佈)增加了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在線申報的要求;而衛生部的《化妝品管理》法令草案(WTO G/TBT/N/VNM/349,於2026年2月和5月重新起草)將取代06/2011號通函,強制實施CGMP-ASEAN、PIF及更嚴格的宣稱規則。
來源哥倫比亞/安第斯共同體(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秘魯) · 安第斯共同體決議第944號、強制性標籤法規及哥倫比亞的動物試驗規則
第944號決議取消了NSO技術文檔的西班牙語翻譯強制要求;《安第斯標籤技術法規》(第2310號決議)自2025年12月17日起在哥倫比亞、秘魯、厄瓜多爾和玻利維亞強制執行;哥倫比亞2026年5月的第0814/2026號決議要求在新申請和續期的NSO中提交第一方無動物測試聲明。
來源摩洛哥 · 摩洛哥AMMPS要求化妝品申請以更新後的生產設施申報為前提條件
2025年6月11日起提交的申請,僅在運營方的化妝品/個人護理產品經營備案完成更新後方可處理,此程序屬於DMP向AMMPS過渡的一部分,旨在將每一款產品追溯至責任運營方。
來源日本 · 日本頒佈《醫藥品及醫療器械法》修正案(2025年第37號法律)
該修正案自2025年11月20日及2026年5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強化了MAH的品質/安全治理與供應義務;2025年化妝品領域的特定變更是厚生勞動省(MHLW)2025年3月10日發佈的通知,重寫特記表示(Highlighted-Ingredient)中關於高亮成分的規定,要求在包裝和廣告中註明成分用途。
來源斯里蘭卡 · 斯里蘭卡NMRA修訂新化妝品註冊的文件要求
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針對進口商的新11份文件清單(包括重金屬證書CoA、無類固醇聲明、ISO 22716/GMP證書、安全評估報告、經大使館認證的FSC)。
來源中國大陸 · 中國停止接收簡化版安全評估報告
根據國家藥監局2024年第50號公告,為期一年的過渡期已結束,因此目前所有新註冊或備案均需依據2021年技術指南提交完整版本的安全性評估報告,其中符合條件的一般化妝品可提交基本結論,並將完整報告存檔備查。
來源以色列 · 以色列《對歐洲有益》化妝品法規改革生效
藥劑師條例第37號修正案(2024年)以以色列註冊負責人代表通報符合歐盟/英國/瑞士標準的化妝品,取代了化妝品產品許可證(該許可證已於2024年12月31日廢止),而敏感類別仍須進行審批。
來源
歐亞 3
歐亞經濟委員會(EEC)制定規則;俄羅斯由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公益監督局(Rospotrebnadzor)及認可認證機構執行
俄羅斯/歐亞經濟聯盟(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亞美尼亞、吉爾吉斯斯坦)
TR CU 009/2011 (Customs Union Commission Decision No. 799 of 23 September 2011) · 關稅同盟技術法規TR CU 009/2011《香水化妝品安全》
- 生效
- 2012-07-01
- 最近修訂
- 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第87號決定(2025年10月7日)更新了TR CU 009/2011的技術法規所引用的標準清單(包括甲醛、UVA、耐水性和SPF的新測試方法;精油安全標準),該決定自2026年4月8日起生效;最後一次實質性附件修訂(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第64號決定,2022年4月15日,涉及禁用/限用清單、著色劑、防腐劑和紫外線吸收劑)自2023年4月18日起生效。來源
- 上市路徑
- 上市前須完成強制EAC合格評定——大多數化妝品出具符合性聲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較高風險類別(如兒童用、私處衛生、美黑、美白、染髮/燙髮、化學剝脫及氟化物含量>0.15%的產品)須取得國家註冊證書(SGR),並錄入EAEU統一登記簿。
- 境內責任人
- 聲明或國家註冊的申請人須為註冊於EAEU成員國的法人實體或個體經營者(製造商、其授權代表或進口商),且其名稱須在標籤上註明。
- 安全檔案
- 聲明背後的技術證據——來自經認可的EAEU實驗室的檢測報告(理化、微生物、毒理學/臨床)以及GMP證據;無PIF/CPSR概念,但申請人持有等效文件。
- 標籤要點
- 產品名稱、用途、警示語、申請人/製造商資訊、保質期及批號須使用俄語(另加銷售所在成員國的官方語言);成分表可使用INCI/拉丁文;須標註EAC標誌;無香精緻敏物聲明要求。
- 動物試驗
- 無禁令——動物試驗未被禁止,毒理學資料仍可通過體內試驗生成。
- 禁限用清單
- TR CU 009/2011 附件1(禁用物質)、附件2(限用物質)、附件3(著色劑)、附件4(防腐劑)、附件5(紫外線 filters),以及需進行國家註冊的產品清單(附件12)。
- 備註
- Annex numbering for the state-registration product list (Annex 12) and the SGR product categories are summarised from certification-body guidance, not re-verified against the consolidated regulation text.
哈薩克斯坦衛生部衛生防疫監督委員會(國家註冊)及EAEU認可認證機構(符合性聲明),規則由歐亞經濟委員會制定
哈薩克斯坦(歐亞經濟聯盟成員)
TR CU 009/2011 (Customs Union Commission Decision No. 799 of 23 Sept 2011), as amended by EEC Council Decisions No. 64/2022, No. 114/2024 and No. 74/2025 · 歐亞經濟聯盟/關稅同盟技術法規 TR CU 009/2011《香水化妝品安全》,哈薩克斯坦作為EAEU成員直接適用(無單獨國家化妝品法)
- 生效
- 2012-07-01
- 最近修訂
- EEC理事會第114號決定(2024年11月29日)已生效(新增產品類別、實行5年期證書的國家註冊制度、自2026年7月1日起加強毒理學測試),而第74號決定(2025年9月12日)新增14種禁用物質、一種新型UV濾光劑,自2026年10月28日起禁止在兒童液體口腔護理產品中使用氟化物,並自2027年1月1日起設定0.001%甲醛標註閾值。來源
- 上市路徑
- 上市前EAC符合性評估:大多數化妝品需由歐亞經濟聯盟(EAEU)認可的機構登記符合性聲明(有效期最長5年);列入名單的類別(兒童用、私處用、美黑、美白、化學剝脫、染髮劑等)則需取得國家註冊證書(SGR,現有效期最長5年);在任一EAEU國家簽發的文件在哈薩克斯坦均有效。
- 境內責任人
- 申請人/申報人須為在歐亞經濟聯盟(EAEU)成員國註冊的法人(哈薩克斯坦進口商或製造商的授權代表),其名稱和地址應標註在產品標籤上。
- 安全檔案
- 經認證的歐亞經濟聯盟(EAEU)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微生物、毒理學/安全性、理化)、配方、技術文件及標籤樣品,外文文件須附有俄文譯文。
- 標籤要點
- 須標註俄文及哈薩克文(國家語言),並帶有EAC標誌、EAEU申請人名稱/地址、成分、批次、保質期及特定警告(例如含氟量),依據哈薩克斯坦《語言法》要求在標籤上使用哈薩克文。
- 動物試驗
- TR CU 009/2011未禁止動物測試。
- 禁限用清單
- TR CU 009/2011附件1至5(禁用物質、限用物質、著色劑、防腐劑、紫外吸收劑),總體上與歐盟清單保持一致,並通過第64/2022號、第114/2024號和第74/2025號決定進行更新。
- 備註
- The specific Kazakh committee issuing SGR certificates was not confirmed on an official page. EEC Board Decision No. 87 (7 Oct 2025) updated the standards lists from 2026-04-08 and Board Decision No. 31 (10 Mar 2026) set transition periods for Decision 74.
烏克蘭衛生部(主管機關及通報門戶)與烏克蘭國家藥品管制局(市場監督)
烏克蘭
CMU Resolution No. 65 of 2021-01-20 (in force 2024-08-03), as amended by CMU Resolution No. 737 of 2026-06-04 · 《化妝品技術法規》(2021年1月20日部長內閣第65號決議批准,對標歐盟1223/2009法規)
- 生效
- 2024-08-03
- 最近修訂
- 第737號決議重新頒佈附件2–6,使其與歐盟清單保持一致,並設定分階段截止日期:自2026-08-03起投放市場的產品須完成通報並完全合規,原有/未通報庫存可銷售至2030-08-03,修訂案自公佈(2026-12-13)起六個月後生效。來源
- 上市路徑
- 責任人須在產品上市前通過衛生部電子門戶(CPNP模式)進行強制性上市前通報,該要求自2026年8月3日起對上市產品全面執行。
- 境內責任人
- 必須在標籤上指定並標明設立於烏克蘭的負責人(製造商、進口商或
- 安全檔案
- 產品資訊檔案附有由合格評估人員簽署的化妝品產品安全報告,在責任人地址保存10年。
- 標籤要點
- 烏克蘭語標籤須包含責任人姓名/地址、INCI成分、批號、保質期/PAO、注意事項及功能說明,可使用國際通用符號。
- 動物試驗
- 禁止——該法規禁止將經過動物試驗的化妝品投放市場,與歐盟第18條相呼應。
- 禁限用清單
- 技術法規附件2至6(禁用物質、限用物質、著色劑、防腐劑、防曬劑)與歐盟1223/2009附件II至VI保持一致,並經第737/2026號決議更新。
- 備註
- GlobalCosing reports publication of Resolution 737 on 2026-06-13 and entry into force on 2026-12-13; confirm against zakon.rada.gov.ua. The draft had been notified to the WTO on 2025-07-30 with comments to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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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質檢·合規:原料先在各國目錄裡對賬,配方定了看這裡的市場規則,出貨前走質檢體系與合規文件;東南亞六國的通報賬號門檻單獨一頁。
要做哪個市場?把目的市場和產品類型發給我們,回你該市場的工廠側文件清單與週期。 發詢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