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
各國化妝品法規與最新修訂
43 個市場,每個市場一張卡:誰主管、走通報還是註冊、境內責任人是誰、安全檔案要什麼、標籤怎麼寫、最近一次改了什麼。能對上本站目錄的禁限用清單直接點過去查。
每條都掛官方或行業機構來源;條文以各國官方原文為準,本頁是工廠側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見。資料更新於 2026-09-21。
2025–2026 最新動態
按日期倒序,只列已生效或已公佈生效日期的。
歐盟 · 擴展後的EU香料過敏原標籤要求對新品成為強制性規定。
歐盟法規 (EU) 2023/1545 在附件 III 中新增 56 種致敏原;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投放市場的產品,含量超過 0.001%(駐留型)/ 0.01%(沖洗型)的致敏原須予以標註,現有產品須於 2028 年 7 月 31 日前合規——瑞士適用同一附件,加拿大同步採用該清單。
來源中國大陸 · 中國NMPA第70號公告(2026年)簡化了註冊與備案流程
八項措施:以首次在中國上市承諾替代原市場銷售證明,擴大免動物測試範圍,成分安全資料改為存檔而非提交,相似配方可共享檢測報告,簡化跨境生產轉移及境內責任人變更流程,接受更多功效測試方法。
來源英國(大不列顛) · 英國法定文書 SI 2026/23 與 SI 2026/109 確立大不列顛(GB)自有的禁用清單與生效日期
大不列顛自 2026 年 7 月 15 日起禁用 4-MBC,並把甲醛釋放劑的警示閾值降至 0.001%;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禁用包括 TPO 在內的 CMR 物質(存貨可售至 2027 年 2 月 14 日),同日起限制水楊酸己酯;自 2027 年 3 月 23 日起再禁用包括納米銀在內的 17 種 CMR 物質;大不列顛仍未採納歐盟 2023/1545 的致敏原擴展。
來源臺灣 · 臺灣對所有一般化妝品強制實施產品資訊檔案(PIF)與優良製造規範(GMP)
《化妝品衛生與安全法》實施的最終階段要求所有一般化妝品(除豁免的手工皂外)須建立含安全評估的產品資訊檔案,並在化妝品優良製造規範下生產,同時維持現有的產品通報要求。
來源東盟(東盟化妝品指令) · 東盟發佈修訂版ACD附件II、III、IV和VI
東盟化妝品委員會(ACC)第 43 次會議後,聯苯苄唑、克黴唑、噻苯達唑和噻康唑被列為禁用,曲酸限量定為 1% / 0.2%,BHT 與馬鞭草淨油(verbena absolute)被列為限用,苄氯酚與 2-氯乙酰胺不再列為準用防腐劑;馬來西亞於 2026-07-06 以 NPRA 通告 2/2026 轉化了這些變更,菲律賓已於 2026-04-22 以 FDA 通告 2026-0001 採納 ACC 第 40–42 次會議的變更。
來源澳大利亞 · 澳大利亞要求含視黃醛的消費產品取得AICIS評估證書。
根據評估 EVA00186(推定發育毒性物質,Repr. 1B),凡有消費者終端用途的視黃醛(retinal / retinaldehyde)不再能走豁免或申報路徑,進口或生產視黃醛精華、面霜與保溼霜之前必須先取得評估證書。
來源孟加拉國 · 孟加拉國發布《化妝品(許可與註冊)規則2026》草案。
衛生服務司發佈了徵求意見的規則草案,這些規則將落實《2023年藥品和化妝品法》(DGDA)下的化妝品許可和註冊;該法迄今一直在沒有詳細規則的情況下運行。
來源巴西 · 巴西在2025年禁令之後發佈RDC 1.029/2026和1.030/2026成分清單
巴西國家衛生監督局(ANVISA)發佈與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協調的新限用清單(第一部分,24 個月過渡期)與禁用清單(12 個月過渡期),銜接 RDC 995/2025 自 2025-11-03 起生效的 TPO 與 DMPT 禁令,以及第 15.183/2025 號法律自 2025-07-31 起的動物試驗禁令;限用清單第二批的公開徵求意見(1.399/2026)已於 2026-09-08 截止。
來源烏克蘭 · 烏克蘭通過第737號決議修訂《化妝品技術法規》
重新發布附件2-6至與EU 1223/2009相同的水平,保留2026-08-03作為所有新投放化妝品必須通知並完全合規的日期,允許現有/未通知庫存銷售至2030-08-03,並於發佈後六個月生效(2026-12-13)。
來源阿根廷 · 阿根廷採納南方共同市場第27/25號、第06/25號及第07/25號共同市場準則名單,並取消進口管制
第2820/2026號法令禁用TPO和N,N-二甲基-對甲苯胺,給予60天適應期;第2599/2026號和第2601/2026號法令(2026-05-21公報)取代2011/2014年限制和禁用清單;此前的第4033/2025號法令於2025-07-10起取消ANMAT對化妝品進口的預先干預,第7939/2025號法令允許通過宣誓聲明方式設立。
來源歐盟 · 歐盟Omnibus VIII(法規(EU) 2026/78)適用
該法規於2026年1月13日發佈,禁止納米銀和塊狀銀,限制銀粉、己基水楊酸酯和鄰苯基苯酚,並要求不合規產品於2026年5月1日前撤市,不設庫存清理期。
來源加拿大 · 加拿大強制要求化妝品標籤披露香料變應原
根據SOR/2024-63,自2026年4月12日起,24種香料過敏原若濃度超過駐留型產品0.001%或沖洗型產品0.01%,須在成分表中列出;自2026年8月1日起,新規產品的過敏原擴展至81種,自2028年8月1日起適用於所有產品,合規過渡期延至2027年4月11日。
來源韓國 · 韓國頒佈強制化妝品安全評估制度(第21302號法案)
責任銷售商須在上市前編制並由合格評估人員審核安全評估;MFDS 已於 2026 年 6 月 10 日發佈編制指南,並於 2026 年 7 月 8 日發佈法令/規則修訂草案,自 2028 年起分階段實施,並於 2031 年左右全面強制執行。
來源以色列 · 以色列提議建立“美國軌”併為化妝品零售商設定義務
衛生部立法備忘錄擬允許與歐盟體系並行進口符合美國FDA標準的化妝品,通過衛生部化妝品資料庫對零售商實施核查義務,將固體肥皂納入監管範圍,並設立常設諮詢委員會;目前該文件仍屬提案階段。
來源美國 · FDA撤回滑石石棉檢測法規,其他MoCRA法規仍待處理
FDA 撤銷了2024年12月發佈的滑石粉檢測提案,發佈了《化妝品中PFAS報告》(2025年12月29日)及《強制召回指南(草案)》(2025年12月18日);良好生產規範(GMP)、香料致敏原及甲醛拉直髮型法規已錯過法定截止期限,其通知草案(NPRMs)目前目標定於2026年11月;設施註冊每兩年續簽一次,自初始註冊起兩年後開始。
來源印度尼西亞 · 印度尼西亞發佈第25/2025號PerBPOM法令,規範化妝品原料,以應對清真認證截止日期
2025年10月發佈(發佈日期系根據其一年過渡期截至2026年10月3日推斷),PerBPOM 25/2025取代了2019/2022年成分規則,實施了更嚴格的與ACD一致的限值;在該截止日期兩週後的2026年10月17日,依據PP 42/2024,所有化妝品必須獲得BPJPH清真認證。
來源哈薩克斯坦(歐亞經濟聯盟成員) · 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第74/2025號決定修訂了TR CU 009/2011的成分附件。
該法規於2025年10月28日發佈,自2026年10月28日起在歐亞經濟聯盟(含哈薩克斯坦)適用。其新增14種禁用物質、3種限用物質及一種新的紫外線吸收劑(含納米形式),並禁止6歲以下兒童液體口腔產品中含有氟化物;自2027年1月1日起,甲醛的標識閾值為0.001%。歐亞經濟委員會(EEC)第31號決定(2026年3月10日)規定了過渡期。
來源沙特阿拉伯 · SFDA 禁止使用另外 21 種化妝品成分
2025年8月14日,SFDA發佈通告新增三種限用物質;隨後,SFDA將21種物質(如丁基錫馬來酸鹽、氧化二丁基錫、4-亞硝基嗎啉、4-甲基咪唑)納入禁用名單;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生產不合規產品,允許銷售至2028年1月1日。
來源歐盟 · 《歐盟綜合法案VII》(第(EU) 2025/877號條例)禁止使用TPO及其他CMR
TPO(UV光引發劑,用於指甲凝膠)及其他新分類的CMR物質被列入附件II,且禁止市場流通:自2025年9月1日起,相關產品不得在歐盟市場投放或提供銷售。
來源越南 · 越南第34/2025/TT-BYT號通告生效;化妝品法令草案正在徵詢意見
34/2025號通函(2025年7月3日頒佈)增加了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在線申報的要求;而衛生部的《化妝品管理》法令草案(WTO G/TBT/N/VNM/349,於2026年2月和5月重新起草)將取代06/2011號通函,強制實施CGMP-ASEAN、PIF及更嚴格的宣稱規則。
來源哥倫比亞/安第斯共同體(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秘魯) · 安第斯共同體決議第944號、強制性標籤法規及哥倫比亞的動物試驗規則
第944號決議取消了NSO技術文檔的西班牙語翻譯強制要求;《安第斯標籤技術法規》(第2310號決議)自2025年12月17日起在哥倫比亞、秘魯、厄瓜多爾和玻利維亞強制執行;哥倫比亞2026年5月的第0814/2026號決議要求在新申請和續期的NSO中提交第一方無動物測試聲明。
來源摩洛哥 · 摩洛哥AMMPS要求化妝品申請以更新後的生產設施申報為前提條件
2025年6月11日起提交的申請,僅在運營方的化妝品/個人護理產品經營備案完成更新後方可處理,此程序屬於DMP向AMMPS過渡的一部分,旨在將每一款產品追溯至責任運營方。
來源日本 · 日本頒佈《醫藥品及醫療器械法》修正案(2025年第37號法律)
該修正案自2025年11月20日及2026年5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強化了MAH的品質/安全治理與供應義務;2025年化妝品領域的特定變更是厚生勞動省(MHLW)2025年3月10日發佈的通知,重寫特記表示(Highlighted-Ingredient)中關於高亮成分的規定,要求在包裝和廣告中註明成分用途。
來源斯里蘭卡 · 斯里蘭卡NMRA修訂新化妝品註冊的文件要求
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針對進口商的新11份文件清單(包括重金屬證書CoA、無類固醇聲明、ISO 22716/GMP證書、安全評估報告、經大使館認證的FSC)。
來源中國大陸 · 中國停止接收簡化版安全評估報告
根據國家藥監局2024年第50號公告,為期一年的過渡期已結束,因此目前所有新註冊或備案均需依據2021年技術指南提交完整版本的安全性評估報告,其中符合條件的一般化妝品可提交基本結論,並將完整報告存檔備查。
來源以色列 · 以色列《對歐洲有益》化妝品法規改革生效
藥劑師條例第37號修正案(2024年)以以色列註冊負責人代表通報符合歐盟/英國/瑞士標準的化妝品,取代了化妝品產品許可證(該許可證已於2024年12月31日廢止),而敏感類別仍須進行審批。
來源
大洋洲 2
澳大利亞工業化學品引入計劃(AICIS)管原料;ACCC管標籤;TGA管防曬及治療類宣稱
澳大利亞
Industrial Chemicals Act 2019 (Cth); Industrial Chemicals (General) Rules 2019 · 《2019年工業化學品法》(AICIS)及《2020年消費品(化妝品)資訊標準》(澳大利亞消費者法)
- 生效
- 2020-07-01
- 最近修訂
- 經EVA001866評估,視黃醛(retinaldehyde,CAS 116-31-4)用於任何消費者用途時,不得再作為豁免或申報物質引入,進口商/製造商須首先取得AICIS評估證書(通告日期2026-07-14);在2026-09-01及之後引入化學品前,須完成2026–27年度的AICIS註冊。來源
- 上市路徑
- 無產品註冊制度:澳大利亞進口商或製造商須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向AICIS進行註冊,並將每種原料引入歸類為豁免、通報或評估類別;防曬指數(SPF)超過4的防曬產品以及含治療宣稱的產品由TGA監管。
- 境內責任人
- 在澳大利亞境內進口或生產化妝品(即“引入方”)的實體必須持有AICIS註冊並保持分類記錄;海外OEM不得代表買家進行註冊。
- 安全檔案
- 無個人護理機構(PIF);引入者須保留支持每個 AICIS 類別(成分身份、危害資料、暴露)的記錄達5年,併為受評估的引入事項獲取評估證書。
- 標籤要點
- 2020年《消費品(化妝品)資訊標準》:容器標籤須以英文列出完整成分清單(使用INCI名稱或常用英文名稱,按含量降序排列,著色劑列在最後,允許對著色劑標註“可能含有”);治療及防曬類標籤須符合TGA(治療用品管理局)規定;無致敏原命名規則。
- 動物試驗
- 自2020年7月1日起,在該日期及之後生成的新動物試驗資料不得用於支持化妝品原料的AICIS分類或評估,但存在有限例外;進口動物試驗產品的銷售並未被禁止。
- 禁限用清單
- 《澳大利亞工業化學品名錄》(AIIC)針對列入的化學品、毒物標準 (SUSMP) 附錄以及 IChEMS 登記冊 (PFOS/PFOA/PFHxS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禁用);無化妝品專用正面清單。
- 備註
- The 2025-07-01 PFAS ban sits under the IChEMS scheme (environment portfolio), not AICIS; the ACCC is reviewing the 2020 information standard (outcome not verified).
新西蘭環境保護局(EPA);商業委員會管公平交易法宣稱;Medsafe管治療類產品
新西蘭
Cosmetic Products Group Standard 2020 (HSNO group standard), amended by EPA decision APP204297 of 2024-01-30 · 《2020年化妝品組標準》(依據《1996年有害物質與新生物法》)
- 生效
- 2020
- 最近修訂
- 修訂後的《化妝品產品組標準2020》適用:附件與歐盟對齊,PFAS被列入禁用清單(自2027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進口,自2028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須在2028年7月1日前完成處置),納米材料記錄保存及修訂後的標籤要求,包括"含甲醛/釋放甲醛"警示。來源
- 上市路徑
- 無:無需進行上市前通報或註冊,但產品自進口或生產之日起必須符合組標準(原料、標籤、包裝)。
- 境內責任人
- 無法定責任人,但新西蘭進口商或製造商依法承擔責任,其新西蘭實體地址必須標註在標籤上。
- 安全檔案
- 無需提交PIF;進口商/製造商須持有符合集團標準(配方與附表核對、納米材料記錄)的證據,以便EPA要求時提供。
- 標籤要點
- 帶有產品名稱、完整成分清單(INCI,按降序排列)、批號、新西蘭進口商/生產商地址的英文標籤,需標註納米成分及所要求的警示語;含危險配方的產品還須標示HSNO危害標識。
- 動物試驗
- 自2015年起,新西蘭禁止對化妝品或僅用於化妝品的成分進行動物試驗(《動物福利法》第84A條);但通過進口途徑進入的動物試驗產品並未被禁止。
- 禁限用清單
- 團體標準附錄規定了禁用成分(附錄4,含表2中的PFAS)、限用成分、允許使用的著色劑、防腐劑和紫外線吸收劑,並與歐盟法規1223/2009附錄保持一致。
- 備註
- The original 2020 commencement month and the exact schedule numbering were not verified.
這一頁在鏈路上的位置
⑥ 質檢·合規:原料先在各國目錄裡對賬,配方定了看這裡的市場規則,出貨前走質檢體系與合規文件;東南亞六國的通報賬號門檻單獨一頁。
要做哪個市場?把目的市場和產品類型發給我們,回你該市場的工廠側文件清單與週期。 發詢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