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th America · 加拿大
在加拿大賣化妝品要走什麼流程?誰負責、標什麼
上市後通報——在加拿大首次銷售後10日內,須向加拿大衛生部提交化妝品通報表;無需許可證…;責任人:加拿大無強制性的RP要求;標籤上須標註製造商或加拿…;標籤:英法雙語強制標註;INCI成分列表;自2026…。
最近修訂 2026-04-12 — SOR/2024-63項下的香精緻敏原披露規定已生效:殘留量超過0.001%(駐留型產品)或0.01%(淋洗型產品)的24種致敏原須在成分表中列明;自2026年8月1日起,新產品須擴展至81種致敏原,自2028年8月1日起適用於所有產品,並設有助推合規過渡期至2027年4月11日。 來源
工廠側整理,條文以官方原文為準,不是法律意見。
- 主管機構
- 加拿大衛生部(消費品安全司)
- 主法規
- R.S.C. 1985, c. F-27; C.R.C., c. 869 as amended by SOR/2024-63 · 《食品藥品法》及《化妝品條例》
- 生效
- 1977
- 上市路徑
- 上市後通報——在加拿大首次銷售後10日內,須向加拿大衛生部提交化妝品通報表;無需許可證或審批。
- 境內責任人
- 加拿大無強制性的RP要求;標籤上須標註製造商或加拿大進口商/經銷商的名稱及主要營業地點,且通報方須對加拿大衛生部負責。
- 安全檔案
- 無正式PIF(產品資訊檔案)——製造商/進口商須應要求證明安全性,遵守化妝品成分熱清單(Hotlist),且不得依賴新的動物試驗資料。
- 標籤要點
- 英法雙語強制標註;INCI成分列表;自2026-04-12起,駐留型產品中濃度超過0.001%或淋洗型產品中濃度超過0.01%的香精過敏原須標明名稱;公制淨含量及製造商/進口商地址。
- 動物試驗
- 自2023年12月22日起,禁止化妝品動物試驗以及銷售依賴新動物試驗資料的化妝品(《食品藥品法》第C-47號法案修正案)。
- 禁限用清單
- 化妝品成分負面清單(禁止及受限成分行政清單),依據《食品藥品法》第16條的一般性安全禁止條款提供支持。
- 備註
- SOR/2024-63 was published 2024-04-24 and its non-allergen provisions took effect 2024-10-09; the 81-allergen phase dates are from the canada.ca labelling guide; Health Canada clarified in 2026 that allergen concentrations in the CNF are optional.
- 在本站查該目錄
- 加拿大 · 化妝品成分熱清單(Hotlist)
- 官方原文
-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C.R.C.,_c._869/
2025–2026 動態
- 加拿大強制要求化妝品標籤披露香料變應原
根據SOR/2024-63,自2026年4月12日起,24種香料過敏原若濃度超過駐留型產品0.001%或沖洗型產品0.01%,須在成分表中列出;自2026年8月1日起,新規產品的過敏原擴展至81種,自2028年8月1日起適用於所有產品,合規過渡期延至2027年4月11日。 來源
FAQ
加拿大化妝品上市前要備案還是註冊?
上市後通報——在加拿大首次銷售後10日內,須向加拿大衛生部提交化妝品通報表;無需許可證或審批。
在加拿大賣化妝品必須有當地責任人嗎?
加拿大無強制性的RP要求;標籤上須標註製造商或加拿大進口商/經銷商的名稱及主要營業地點,且通報方須對加拿大衛生部負責。
加拿大化妝品標籤有什麼硬性要求?
英法雙語強制標註;INCI成分列表;自2026-04-12起,駐留型產品中濃度超過0.001%或淋洗型產品中濃度超過0.01%的香精過敏原須標明名稱;公制淨含量及製造商/進口商地址。
加拿大化妝品法規最近改了什麼?
2026-04-12 SOR/2024-63項下的香精緻敏原披露規定已生效:殘留量超過0.001%(駐留型產品)或0.01%(淋洗型產品)的24種致敏原須在成分表中列明;自2026年8月1日起,新產品須擴展至81種致敏原,自2028年8月1日起適用於所有產品,並設有助推合規過渡期至202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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