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
各國化妝品法規與最新修訂
43 個市場,每個市場一張卡:誰主管、走通報還是註冊、境內責任人是誰、安全檔案要什麼、標籤怎麼寫、最近一次改了什麼。能對上本站目錄的禁限用清單直接點過去查。
每條都掛官方或行業機構來源;條文以各國官方原文為準,本頁是工廠側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見。資料更新於 2026-09-21。
2025–2026 最新動態
按日期倒序,只列已生效或已公佈生效日期的。
歐盟 · 擴展後的EU香料過敏原標籤要求對新品成為強制性規定。
歐盟法規 (EU) 2023/1545 在附件 III 中新增 56 種致敏原;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投放市場的產品,含量超過 0.001%(駐留型)/ 0.01%(沖洗型)的致敏原須予以標註,現有產品須於 2028 年 7 月 31 日前合規——瑞士適用同一附件,加拿大同步採用該清單。
來源中國大陸 · 中國NMPA第70號公告(2026年)簡化了註冊與備案流程
八項措施:以首次在中國上市承諾替代原市場銷售證明,擴大免動物測試範圍,成分安全資料改為存檔而非提交,相似配方可共享檢測報告,簡化跨境生產轉移及境內責任人變更流程,接受更多功效測試方法。
來源英國(大不列顛) · 英國法定文書 SI 2026/23 與 SI 2026/109 確立大不列顛(GB)自有的禁用清單與生效日期
大不列顛自 2026 年 7 月 15 日起禁用 4-MBC,並把甲醛釋放劑的警示閾值降至 0.001%;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禁用包括 TPO 在內的 CMR 物質(存貨可售至 2027 年 2 月 14 日),同日起限制水楊酸己酯;自 2027 年 3 月 23 日起再禁用包括納米銀在內的 17 種 CMR 物質;大不列顛仍未採納歐盟 2023/1545 的致敏原擴展。
來源臺灣 · 臺灣對所有一般化妝品強制實施產品資訊檔案(PIF)與優良製造規範(GMP)
《化妝品衛生與安全法》實施的最終階段要求所有一般化妝品(除豁免的手工皂外)須建立含安全評估的產品資訊檔案,並在化妝品優良製造規範下生產,同時維持現有的產品通報要求。
來源東盟(東盟化妝品指令) · 東盟發佈修訂版ACD附件II、III、IV和VI
東盟化妝品委員會(ACC)第 43 次會議後,聯苯苄唑、克黴唑、噻苯達唑和噻康唑被列為禁用,曲酸限量定為 1% / 0.2%,BHT 與馬鞭草淨油(verbena absolute)被列為限用,苄氯酚與 2-氯乙酰胺不再列為準用防腐劑;馬來西亞於 2026-07-06 以 NPRA 通告 2/2026 轉化了這些變更,菲律賓已於 2026-04-22 以 FDA 通告 2026-0001 採納 ACC 第 40–42 次會議的變更。
來源澳大利亞 · 澳大利亞要求含視黃醛的消費產品取得AICIS評估證書。
根據評估 EVA00186(推定發育毒性物質,Repr. 1B),凡有消費者終端用途的視黃醛(retinal / retinaldehyde)不再能走豁免或申報路徑,進口或生產視黃醛精華、面霜與保溼霜之前必須先取得評估證書。
來源孟加拉國 · 孟加拉國發布《化妝品(許可與註冊)規則2026》草案。
衛生服務司發佈了徵求意見的規則草案,這些規則將落實《2023年藥品和化妝品法》(DGDA)下的化妝品許可和註冊;該法迄今一直在沒有詳細規則的情況下運行。
來源巴西 · 巴西在2025年禁令之後發佈RDC 1.029/2026和1.030/2026成分清單
巴西國家衛生監督局(ANVISA)發佈與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協調的新限用清單(第一部分,24 個月過渡期)與禁用清單(12 個月過渡期),銜接 RDC 995/2025 自 2025-11-03 起生效的 TPO 與 DMPT 禁令,以及第 15.183/2025 號法律自 2025-07-31 起的動物試驗禁令;限用清單第二批的公開徵求意見(1.399/2026)已於 2026-09-08 截止。
來源烏克蘭 · 烏克蘭通過第737號決議修訂《化妝品技術法規》
重新發布附件2-6至與EU 1223/2009相同的水平,保留2026-08-03作為所有新投放化妝品必須通知並完全合規的日期,允許現有/未通知庫存銷售至2030-08-03,並於發佈後六個月生效(2026-12-13)。
來源阿根廷 · 阿根廷採納南方共同市場第27/25號、第06/25號及第07/25號共同市場準則名單,並取消進口管制
第2820/2026號法令禁用TPO和N,N-二甲基-對甲苯胺,給予60天適應期;第2599/2026號和第2601/2026號法令(2026-05-21公報)取代2011/2014年限制和禁用清單;此前的第4033/2025號法令於2025-07-10起取消ANMAT對化妝品進口的預先干預,第7939/2025號法令允許通過宣誓聲明方式設立。
來源歐盟 · 歐盟Omnibus VIII(法規(EU) 2026/78)適用
該法規於2026年1月13日發佈,禁止納米銀和塊狀銀,限制銀粉、己基水楊酸酯和鄰苯基苯酚,並要求不合規產品於2026年5月1日前撤市,不設庫存清理期。
來源加拿大 · 加拿大強制要求化妝品標籤披露香料變應原
根據SOR/2024-63,自2026年4月12日起,24種香料過敏原若濃度超過駐留型產品0.001%或沖洗型產品0.01%,須在成分表中列出;自2026年8月1日起,新規產品的過敏原擴展至81種,自2028年8月1日起適用於所有產品,合規過渡期延至2027年4月11日。
來源韓國 · 韓國頒佈強制化妝品安全評估制度(第21302號法案)
責任銷售商須在上市前編制並由合格評估人員審核安全評估;MFDS 已於 2026 年 6 月 10 日發佈編制指南,並於 2026 年 7 月 8 日發佈法令/規則修訂草案,自 2028 年起分階段實施,並於 2031 年左右全面強制執行。
來源以色列 · 以色列提議建立“美國軌”併為化妝品零售商設定義務
衛生部立法備忘錄擬允許與歐盟體系並行進口符合美國FDA標準的化妝品,通過衛生部化妝品資料庫對零售商實施核查義務,將固體肥皂納入監管範圍,並設立常設諮詢委員會;目前該文件仍屬提案階段。
來源美國 · FDA撤回滑石石棉檢測法規,其他MoCRA法規仍待處理
FDA 撤銷了2024年12月發佈的滑石粉檢測提案,發佈了《化妝品中PFAS報告》(2025年12月29日)及《強制召回指南(草案)》(2025年12月18日);良好生產規範(GMP)、香料致敏原及甲醛拉直髮型法規已錯過法定截止期限,其通知草案(NPRMs)目前目標定於2026年11月;設施註冊每兩年續簽一次,自初始註冊起兩年後開始。
來源印度尼西亞 · 印度尼西亞發佈第25/2025號PerBPOM法令,規範化妝品原料,以應對清真認證截止日期
2025年10月發佈(發佈日期系根據其一年過渡期截至2026年10月3日推斷),PerBPOM 25/2025取代了2019/2022年成分規則,實施了更嚴格的與ACD一致的限值;在該截止日期兩週後的2026年10月17日,依據PP 42/2024,所有化妝品必須獲得BPJPH清真認證。
來源哈薩克斯坦(歐亞經濟聯盟成員) · 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第74/2025號決定修訂了TR CU 009/2011的成分附件。
該法規於2025年10月28日發佈,自2026年10月28日起在歐亞經濟聯盟(含哈薩克斯坦)適用。其新增14種禁用物質、3種限用物質及一種新的紫外線吸收劑(含納米形式),並禁止6歲以下兒童液體口腔產品中含有氟化物;自2027年1月1日起,甲醛的標識閾值為0.001%。歐亞經濟委員會(EEC)第31號決定(2026年3月10日)規定了過渡期。
來源沙特阿拉伯 · SFDA 禁止使用另外 21 種化妝品成分
2025年8月14日,SFDA發佈通告新增三種限用物質;隨後,SFDA將21種物質(如丁基錫馬來酸鹽、氧化二丁基錫、4-亞硝基嗎啉、4-甲基咪唑)納入禁用名單;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生產不合規產品,允許銷售至2028年1月1日。
來源歐盟 · 《歐盟綜合法案VII》(第(EU) 2025/877號條例)禁止使用TPO及其他CMR
TPO(UV光引發劑,用於指甲凝膠)及其他新分類的CMR物質被列入附件II,且禁止市場流通:自2025年9月1日起,相關產品不得在歐盟市場投放或提供銷售。
來源越南 · 越南第34/2025/TT-BYT號通告生效;化妝品法令草案正在徵詢意見
34/2025號通函(2025年7月3日頒佈)增加了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在線申報的要求;而衛生部的《化妝品管理》法令草案(WTO G/TBT/N/VNM/349,於2026年2月和5月重新起草)將取代06/2011號通函,強制實施CGMP-ASEAN、PIF及更嚴格的宣稱規則。
來源哥倫比亞/安第斯共同體(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秘魯) · 安第斯共同體決議第944號、強制性標籤法規及哥倫比亞的動物試驗規則
第944號決議取消了NSO技術文檔的西班牙語翻譯強制要求;《安第斯標籤技術法規》(第2310號決議)自2025年12月17日起在哥倫比亞、秘魯、厄瓜多爾和玻利維亞強制執行;哥倫比亞2026年5月的第0814/2026號決議要求在新申請和續期的NSO中提交第一方無動物測試聲明。
來源摩洛哥 · 摩洛哥AMMPS要求化妝品申請以更新後的生產設施申報為前提條件
2025年6月11日起提交的申請,僅在運營方的化妝品/個人護理產品經營備案完成更新後方可處理,此程序屬於DMP向AMMPS過渡的一部分,旨在將每一款產品追溯至責任運營方。
來源日本 · 日本頒佈《醫藥品及醫療器械法》修正案(2025年第37號法律)
該修正案自2025年11月20日及2026年5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強化了MAH的品質/安全治理與供應義務;2025年化妝品領域的特定變更是厚生勞動省(MHLW)2025年3月10日發佈的通知,重寫特記表示(Highlighted-Ingredient)中關於高亮成分的規定,要求在包裝和廣告中註明成分用途。
來源斯里蘭卡 · 斯里蘭卡NMRA修訂新化妝品註冊的文件要求
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針對進口商的新11份文件清單(包括重金屬證書CoA、無類固醇聲明、ISO 22716/GMP證書、安全評估報告、經大使館認證的FSC)。
來源中國大陸 · 中國停止接收簡化版安全評估報告
根據國家藥監局2024年第50號公告,為期一年的過渡期已結束,因此目前所有新註冊或備案均需依據2021年技術指南提交完整版本的安全性評估報告,其中符合條件的一般化妝品可提交基本結論,並將完整報告存檔備查。
來源以色列 · 以色列《對歐洲有益》化妝品法規改革生效
藥劑師條例第37號修正案(2024年)以以色列註冊負責人代表通報符合歐盟/英國/瑞士標準的化妝品,取代了化妝品產品許可證(該許可證已於2024年12月31日廢止),而敏感類別仍須進行審批。
來源
東亞 5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國大陸
State Council Decree No. 727 (promulgated 2020-06-16)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 生效
- 2021-01-01
- 最近修訂
- NMPA 2026年第70號公告引入了八項註冊/備案優化措施,包括擴大免動物試驗範圍、相似配方可共用檢測報告,以及原料安全資料改為備查而非提交。來源
- 上市路徑
- 上市前:普通化妝品備案及特殊化妝品(染髮、燙髮、祛斑美白、防曬、防脫髮、新功效)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註冊,依據《化妝品註冊備案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35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境內責任人
- 境外註冊人/備案人須指定境內責任人(中國境內法人實體),由其負責產品備案並承擔品質安全連帶責任。
- 安全檔案
- 產品安全評估報告依據《化妝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2021)》:簡化報告僅受理至2025年5月1日(NMPA公告2024年第50號);此後要求提交完整版評估報告,符合條件的一般化妝品可提交安全評估基本結論,並將完整報告存檔備查。
- 標籤要點
- 根據《化妝品標籤管理辦法》(2022年5月1日生效)的中文標籤強制要求:須按降序排列完整成分表,使用標準中文名稱;含量≤0.1%的成分歸入"其他微量成分";功效宣稱須依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進行實證;無香精緻敏物命名規則。
- 動物試驗
- 國產普通化妝品無需進行毒理學試驗;自2021年5月1日起,進口普通化妝品在生產企業持有其所在國主管當局頒發的GMP證書且安全評估確認產品安全的前提下,可免於毒理學試驗,但兒童化妝品、使用監測期新原料的產品及重點監管企業除外;NMPA第70號(2026年)進一步擴大了豁免範圍。
- 禁限用清單
-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版,持續更新:禁用、限用、準用防腐劑/紫外線吸收劑/著色劑/染髮劑)及《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年版,第5次調整 2026-08-19)。在本站查該目錄: 中國 ·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 · 禁用與限用組分
- 備註
- The full-version safety-assessment cut-off is 2025-05-01. Other 2026 items: NMPA Announcement No. 48 (2026-05-15, mercury standard effective 2026-07-01; o-phenylphenol and Acid Violet 43 from 2028-06-01), No. 51 (2026-05-29, eight test methods effective 2027-03-01), GACC Announcement No. 61 (2026-05-11, import/export inspection rules effective 2026-12-01), e-label pilots in Shanghai/Guangdong, and a draft mandatory national labelling standard under consultation.
香港海關(藥劑類產品由衛生署管轄)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p. 456 Laws of Hong Kong (general safety requirement, s.4) · 《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及《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
- 最近修訂
- 香港海關警示公眾,某膠原蛋白霜含有被禁止的蘇丹紅染料,且缺少所需的中文警示標籤(依據第456章執法行動;無新法規)。來源
- 上市路徑
- 無:普通化妝品無需上市前註冊、備案或進口許可;僅被歸類為藥品(第138章)或中成藥(第549章)的產品需進行註冊。
- 境內責任人
- 無法定責任人;香港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負責滿足一般安全要求。
- 安全檔案
- 無強制性檔案;供應商須能證明產品符合一般安全要求(參照國際或香港標準確保合理安全,並應要求提供測試報告)。
- 標籤要點
- 無化妝品專門標籤法律,但有關安全存放、使用或處置的任何警告或注意事項必須以中英文清晰醒目地標示(第456A章);描述不得虛假或誤導(第362章);並無成分或過敏原列表強制要求。
- 動物試驗
- 無禁止且無要求。
- 禁限用清單
- 未設化妝品特定清單;C&ED依據國際標準(歐盟/ACD/中國限值)評估安全性,且《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中的毒藥表對氫醌及某些染髮胺類物質作出限制。
- 備註
- Commencement date of Cap. 456 (commonly cited as 1995) could not be verified; bilingual warnings are the only language rule.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臺灣
Promulgated 2018-05-02 by Presidential Order, replacing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 生效
- 2019-07-01
- 最近修訂
- 第三階段暨最終階段:所有化妝品(豁免工廠註冊的 handmade 固體皂除外)必須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並依據化妝品優良製造準則(GMP,基於ISO 22716)進行製造。來源
- 上市路徑
- 所有化妝品的上市前產品登記(在線產品通報):普通化妝品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特定用途化妝品(防曬、染髮、燙髮、止汗、牙齒美白)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此前驗證登記許可制度隨即終止。
- 境內責任人
- 臺灣的化妝品製造商或進口商必須完成通報,保存產品資訊檔案(PIF),並在標籤上進行標註,因此境外品牌需要一家在臺灣註冊的進口商。
- 安全檔案
- 產品資訊檔案(PIF,包含16項內容,如配方、標籤、測試報告以及由合格評估者簽署的安全性評估),將分階段實施:2024年7月1日(特定用途化妝品)、2025年7月1日(嬰兒用、唇部用、眼部用及非藥物牙膏/漱口水)和2026年7月1日(所有普通化妝品),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款。
- 標籤要點
- 採用繁體中文標籤,標註產品名稱、用途、使用方法、批號、保質期、完整成分列表、製造商/進口商及產地;特定功效活性成分須標示含量;無需單獨命名香精過敏原。
- 動物試驗
- 自2019年11月09日起,臺灣地區禁止將化妝品或其成分的安全性評估用於動物試驗(第6條),僅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核准的極少數例外情況下除外;禁止進口的動物試驗產品並未被禁。
- 禁限用清單
- 化妝品禁用成分表、化妝品成分使用限制表、化妝品防腐劑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化妝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化妝品防曬劑成分使用限制表和化妝品微生物允許量基準表(自2025年1月1日起,禁用成分表新增9項PFAS/致敏原條目)。
- 備註
- GMP phases mirror the PIF phases (2024-07-01, 2025-07-01, 2026-07-01) per TFDA and Taiwan press.
厚生勞動省(厚生労働省)/醫藥品醫療器械綜合機構(PMDA)
日本
Act No. 145 of 1960 (renamed PMD Act 2014); latest amendment Act No. 37 of 2025 · 醫薬品、醫療機器等の品質、有効性及び安全性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薬機法)
- 生效
- 1961-02-01
- 最近修訂
- 《醫藥品醫療器械法》修正案(第37號,2025年)公佈,並分別自2025年11月20日及2026年5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加強了製造營銷批准人(MAH)的治理、品質及供應義務(主要針對藥品領域);另,厚生勞動省(MHLW)於2025年3月10日發佈通知,重寫特記表示(highlighted-ingredient)規則,要求必須註明該成分的目的。來源
- 上市路徑
- 化妝品無需事前審批:持牌持有人(MAH)在銷售前須按產品逐一提交《化妝品製造銷售備案》;而具有醫藥宣稱的產品屬於《醫藥部外品》,需經厚生勞動省(MHLW)審批。
- 境內責任人
- 在日本取得執照的製造販売業者(營銷授權持有人)必須持有產品備案並承擔全部責任,進口產品亦須由取得執照的製造業者負責標籤及儲存。
- 安全檔案
- 無法定藥品資訊文件夾(PIF)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MAH)須確保產品符合《化妝品基準》及 GQP/GVP 條例,並保存品質與安全性記錄。
- 標籤要點
- 成分表須使用日語JCIA(化妝品工業會協會)表示名稱完整列出(自2001-04-01起強制執行),並註明產品名稱、MAH(上市許可持有人)名稱/地址、含量及批號;對於特別標示成分(特記表示),須註明其用途(2025-03-10公告);目前無香氛過敏原標示規定。
- 動物試驗
- 對化妝品無法定禁令及強制要求;仿製藥審批仍可能依賴動物試驗資料。
- 禁限用清單
- 化妝品標準(厚生勞動省第331號通告,最後修訂日期為2024年7月12日):包括禁用物質清單(負面清單),以及防腐劑、紫外線吸收劑和焦油染料的允許使用物質清單(正面清單)。在本站查該目錄: 日本 · 化粧品基準 · 別表
- 備註
- Consultancy claims that Japan will mandate fragrance-allergen labelling from May 2026 could not be verified on MHLW's site and should be treated as unconfirmed; MHLW also introduced electronic export certificates for cosmetics on 2026-07-27 (ChemLinked).
食品醫藥品安全處(식품의약품안전처)
韓國
Act No. 6025 (enacted 1999-09-07); latest amendment Act No. 21302 (2025-12-30) · 化妝品法(화장품법)
- 生效
- 2000-07-01
- 最近修訂
- 食品藥品安全部(MFDS)發佈了化妝品法施行令及規則的修訂草案,制定了詳細的安全性評估標準(評估者資質、記錄保存)和定製化妝品規則,以實施第21302號法律,該法律規定強制性安全評估階段自2028年起生效。來源
- 上市路徑
- 一般化妝品無需上市前批准(註冊責任人報告生產/進口),而功能化妝品(如美白、抗皺、防曬、護髮等)須在上市前經 MFDS 審查或備案。
- 境內責任人
- 在韓國註冊的美妝品責任銷售商必須向MFDS(食品藥品安全處)進行註冊、保存產品記錄,並標註於標籤上。
- 安全檔案
- 目前,產品安全性/功效性資料由責任銷售商保存;《第21302號法律》(2025年12月30日公佈)要求在市場投放前由合格評估員編制並審核安全評估,食品藥品安全部(MFDS)已於2026年6月10日發佈相關指南,自2028年起分階段強制實施(約2031年全面實施)。
- 標籤要點
- 韓文標籤須含全成分標識(전성분표시);自2020年1月1日起,沖洗類產品中濃度超過0.01%、駐留類產品中超過0.001%的25種香料致敏原須明示名稱;2025年2月7日施行的規則修訂調整了製造編號、有效期、開瓶後使用期限及注意事項的標示方式。
- 動物試驗
- 根據第15-2條,自2017年2月起,禁止銷售經過動物測試的化妝品(成品或原料),外國法律要求進行的測試等有限例外情況除外。
- 禁限用清單
- 化妝品安全標準相關規定(食品醫藥品安全處公告:附件1 禁用成分,附件2 限用成分,包括防腐劑、紫外線吸收劑及著色劑),以及功能化妝品標準。在本站查該目錄: 韓國 · 化妝品安全基準等相關規定
- 備註
- Exact effective dates of individual Act No. 21302 provisions were not verified from the statute text (ChemLinked gives a 2028 phase-in); a 2026-03-31 Enforcement Rule amendment also tightened supervision of directly-purchased overseas cosme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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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質檢·合規:原料先在各國目錄裡對賬,配方定了看這裡的市場規則,出貨前走質檢體系與合規文件;東南亞六國的通報賬號門檻單獨一頁。
要做哪個市場?把目的市場和產品類型發給我們,回你該市場的工廠側文件清單與週期。 發詢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