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
各國化妝品法規與最新修訂
43 個市場,每個市場一張卡:誰主管、走通報還是註冊、境內責任人是誰、安全檔案要什麼、標籤怎麼寫、最近一次改了什麼。能對上本站目錄的禁限用清單直接點過去查。
每條都掛官方或行業機構來源;條文以各國官方原文為準,本頁是工廠側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見。資料更新於 2026-09-21。
2025–2026 最新動態
按日期倒序,只列已生效或已公佈生效日期的。
歐盟 · 擴展後的EU香料過敏原標籤要求對新品成為強制性規定。
歐盟法規 (EU) 2023/1545 在附件 III 中新增 56 種致敏原;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投放市場的產品,含量超過 0.001%(駐留型)/ 0.01%(沖洗型)的致敏原須予以標註,現有產品須於 2028 年 7 月 31 日前合規——瑞士適用同一附件,加拿大同步採用該清單。
來源中國大陸 · 中國NMPA第70號公告(2026年)簡化了註冊與備案流程
八項措施:以首次在中國上市承諾替代原市場銷售證明,擴大免動物測試範圍,成分安全資料改為存檔而非提交,相似配方可共享檢測報告,簡化跨境生產轉移及境內責任人變更流程,接受更多功效測試方法。
來源英國(大不列顛) · 英國法定文書 SI 2026/23 與 SI 2026/109 確立大不列顛(GB)自有的禁用清單與生效日期
大不列顛自 2026 年 7 月 15 日起禁用 4-MBC,並把甲醛釋放劑的警示閾值降至 0.001%;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禁用包括 TPO 在內的 CMR 物質(存貨可售至 2027 年 2 月 14 日),同日起限制水楊酸己酯;自 2027 年 3 月 23 日起再禁用包括納米銀在內的 17 種 CMR 物質;大不列顛仍未採納歐盟 2023/1545 的致敏原擴展。
來源臺灣 · 臺灣對所有一般化妝品強制實施產品資訊檔案(PIF)與優良製造規範(GMP)
《化妝品衛生與安全法》實施的最終階段要求所有一般化妝品(除豁免的手工皂外)須建立含安全評估的產品資訊檔案,並在化妝品優良製造規範下生產,同時維持現有的產品通報要求。
來源東盟(東盟化妝品指令) · 東盟發佈修訂版ACD附件II、III、IV和VI
東盟化妝品委員會(ACC)第 43 次會議後,聯苯苄唑、克黴唑、噻苯達唑和噻康唑被列為禁用,曲酸限量定為 1% / 0.2%,BHT 與馬鞭草淨油(verbena absolute)被列為限用,苄氯酚與 2-氯乙酰胺不再列為準用防腐劑;馬來西亞於 2026-07-06 以 NPRA 通告 2/2026 轉化了這些變更,菲律賓已於 2026-04-22 以 FDA 通告 2026-0001 採納 ACC 第 40–42 次會議的變更。
來源澳大利亞 · 澳大利亞要求含視黃醛的消費產品取得AICIS評估證書。
根據評估 EVA00186(推定發育毒性物質,Repr. 1B),凡有消費者終端用途的視黃醛(retinal / retinaldehyde)不再能走豁免或申報路徑,進口或生產視黃醛精華、面霜與保溼霜之前必須先取得評估證書。
來源孟加拉國 · 孟加拉國發布《化妝品(許可與註冊)規則2026》草案。
衛生服務司發佈了徵求意見的規則草案,這些規則將落實《2023年藥品和化妝品法》(DGDA)下的化妝品許可和註冊;該法迄今一直在沒有詳細規則的情況下運行。
來源巴西 · 巴西在2025年禁令之後發佈RDC 1.029/2026和1.030/2026成分清單
巴西國家衛生監督局(ANVISA)發佈與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協調的新限用清單(第一部分,24 個月過渡期)與禁用清單(12 個月過渡期),銜接 RDC 995/2025 自 2025-11-03 起生效的 TPO 與 DMPT 禁令,以及第 15.183/2025 號法律自 2025-07-31 起的動物試驗禁令;限用清單第二批的公開徵求意見(1.399/2026)已於 2026-09-08 截止。
來源烏克蘭 · 烏克蘭通過第737號決議修訂《化妝品技術法規》
重新發布附件2-6至與EU 1223/2009相同的水平,保留2026-08-03作為所有新投放化妝品必須通知並完全合規的日期,允許現有/未通知庫存銷售至2030-08-03,並於發佈後六個月生效(2026-12-13)。
來源阿根廷 · 阿根廷採納南方共同市場第27/25號、第06/25號及第07/25號共同市場準則名單,並取消進口管制
第2820/2026號法令禁用TPO和N,N-二甲基-對甲苯胺,給予60天適應期;第2599/2026號和第2601/2026號法令(2026-05-21公報)取代2011/2014年限制和禁用清單;此前的第4033/2025號法令於2025-07-10起取消ANMAT對化妝品進口的預先干預,第7939/2025號法令允許通過宣誓聲明方式設立。
來源歐盟 · 歐盟Omnibus VIII(法規(EU) 2026/78)適用
該法規於2026年1月13日發佈,禁止納米銀和塊狀銀,限制銀粉、己基水楊酸酯和鄰苯基苯酚,並要求不合規產品於2026年5月1日前撤市,不設庫存清理期。
來源加拿大 · 加拿大強制要求化妝品標籤披露香料變應原
根據SOR/2024-63,自2026年4月12日起,24種香料過敏原若濃度超過駐留型產品0.001%或沖洗型產品0.01%,須在成分表中列出;自2026年8月1日起,新規產品的過敏原擴展至81種,自2028年8月1日起適用於所有產品,合規過渡期延至2027年4月11日。
來源韓國 · 韓國頒佈強制化妝品安全評估制度(第21302號法案)
責任銷售商須在上市前編制並由合格評估人員審核安全評估;MFDS 已於 2026 年 6 月 10 日發佈編制指南,並於 2026 年 7 月 8 日發佈法令/規則修訂草案,自 2028 年起分階段實施,並於 2031 年左右全面強制執行。
來源以色列 · 以色列提議建立“美國軌”併為化妝品零售商設定義務
衛生部立法備忘錄擬允許與歐盟體系並行進口符合美國FDA標準的化妝品,通過衛生部化妝品資料庫對零售商實施核查義務,將固體肥皂納入監管範圍,並設立常設諮詢委員會;目前該文件仍屬提案階段。
來源美國 · FDA撤回滑石石棉檢測法規,其他MoCRA法規仍待處理
FDA 撤銷了2024年12月發佈的滑石粉檢測提案,發佈了《化妝品中PFAS報告》(2025年12月29日)及《強制召回指南(草案)》(2025年12月18日);良好生產規範(GMP)、香料致敏原及甲醛拉直髮型法規已錯過法定截止期限,其通知草案(NPRMs)目前目標定於2026年11月;設施註冊每兩年續簽一次,自初始註冊起兩年後開始。
來源印度尼西亞 · 印度尼西亞發佈第25/2025號PerBPOM法令,規範化妝品原料,以應對清真認證截止日期
2025年10月發佈(發佈日期系根據其一年過渡期截至2026年10月3日推斷),PerBPOM 25/2025取代了2019/2022年成分規則,實施了更嚴格的與ACD一致的限值;在該截止日期兩週後的2026年10月17日,依據PP 42/2024,所有化妝品必須獲得BPJPH清真認證。
來源哈薩克斯坦(歐亞經濟聯盟成員) · 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第74/2025號決定修訂了TR CU 009/2011的成分附件。
該法規於2025年10月28日發佈,自2026年10月28日起在歐亞經濟聯盟(含哈薩克斯坦)適用。其新增14種禁用物質、3種限用物質及一種新的紫外線吸收劑(含納米形式),並禁止6歲以下兒童液體口腔產品中含有氟化物;自2027年1月1日起,甲醛的標識閾值為0.001%。歐亞經濟委員會(EEC)第31號決定(2026年3月10日)規定了過渡期。
來源沙特阿拉伯 · SFDA 禁止使用另外 21 種化妝品成分
2025年8月14日,SFDA發佈通告新增三種限用物質;隨後,SFDA將21種物質(如丁基錫馬來酸鹽、氧化二丁基錫、4-亞硝基嗎啉、4-甲基咪唑)納入禁用名單;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生產不合規產品,允許銷售至2028年1月1日。
來源歐盟 · 《歐盟綜合法案VII》(第(EU) 2025/877號條例)禁止使用TPO及其他CMR
TPO(UV光引發劑,用於指甲凝膠)及其他新分類的CMR物質被列入附件II,且禁止市場流通:自2025年9月1日起,相關產品不得在歐盟市場投放或提供銷售。
來源越南 · 越南第34/2025/TT-BYT號通告生效;化妝品法令草案正在徵詢意見
34/2025號通函(2025年7月3日頒佈)增加了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在線申報的要求;而衛生部的《化妝品管理》法令草案(WTO G/TBT/N/VNM/349,於2026年2月和5月重新起草)將取代06/2011號通函,強制實施CGMP-ASEAN、PIF及更嚴格的宣稱規則。
來源哥倫比亞/安第斯共同體(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秘魯) · 安第斯共同體決議第944號、強制性標籤法規及哥倫比亞的動物試驗規則
第944號決議取消了NSO技術文檔的西班牙語翻譯強制要求;《安第斯標籤技術法規》(第2310號決議)自2025年12月17日起在哥倫比亞、秘魯、厄瓜多爾和玻利維亞強制執行;哥倫比亞2026年5月的第0814/2026號決議要求在新申請和續期的NSO中提交第一方無動物測試聲明。
來源摩洛哥 · 摩洛哥AMMPS要求化妝品申請以更新後的生產設施申報為前提條件
2025年6月11日起提交的申請,僅在運營方的化妝品/個人護理產品經營備案完成更新後方可處理,此程序屬於DMP向AMMPS過渡的一部分,旨在將每一款產品追溯至責任運營方。
來源日本 · 日本頒佈《醫藥品及醫療器械法》修正案(2025年第37號法律)
該修正案自2025年11月20日及2026年5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強化了MAH的品質/安全治理與供應義務;2025年化妝品領域的特定變更是厚生勞動省(MHLW)2025年3月10日發佈的通知,重寫特記表示(Highlighted-Ingredient)中關於高亮成分的規定,要求在包裝和廣告中註明成分用途。
來源斯里蘭卡 · 斯里蘭卡NMRA修訂新化妝品註冊的文件要求
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針對進口商的新11份文件清單(包括重金屬證書CoA、無類固醇聲明、ISO 22716/GMP證書、安全評估報告、經大使館認證的FSC)。
來源中國大陸 · 中國停止接收簡化版安全評估報告
根據國家藥監局2024年第50號公告,為期一年的過渡期已結束,因此目前所有新註冊或備案均需依據2021年技術指南提交完整版本的安全性評估報告,其中符合條件的一般化妝品可提交基本結論,並將完整報告存檔備查。
來源以色列 · 以色列《對歐洲有益》化妝品法規改革生效
藥劑師條例第37號修正案(2024年)以以色列註冊負責人代表通報符合歐盟/英國/瑞士標準的化妝品,取代了化妝品產品許可證(該許可證已於2024年12月31日廢止),而敏感類別仍須進行審批。
來源
北美 3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
美國
21 U.S.C. §§ 361–364k; MoCRA (Pub. L. 117-328, Div. FF, Title III, Subtitle E) · 《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第六章(經2022年《化妝品監管現代化法案》MoCRA修訂)及《公平包裝與標籤法》
- 生效
- 2022-12-29
- 最近修訂
- FDA撤回其2024年12月發佈的含滑石粉化妝品石棉檢測擬議規則;法定GMP及香精過敏原規則仍未出臺(過敏原及甲醛燙髮NPRM現擬於2026年11月實施),FDA已於2025年12月29日發佈PFAS化妝品報告,且首次雙年度設施註冊續期自2025年12月起到期。來源
- 上市路徑
- 無需上市前審批——《化妝品監測改革法案》(MoCRA)要求設施註冊(每兩年更新一次)及產品列名(每年更新一次),須通過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的“Cosmetics Direct”門戶完成,自2024年7月1日起強制執行;色素添加劑需經FDA批准,防曬及防頭屑產品則按非處方(OTC)藥品管理。
- 境內責任人
- “負責人”是指名稱顯示於標籤上的製造商、包裝商或分銷商;法規未強制要求美國地址,但境外設施必須指定一名美國代理人,且負責人須負責不良事件報告。
- 安全檔案
- 須為每種產品保留充足的安全性支持記錄(試驗、研究或其他證據);嚴重不良事件須在15個工作日內報告給FDA,並保存記錄6年。
- 標籤要點
- 依 21 CFR 701 及《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PLA)的英文標籤要求(產品身份、淨含量、按降序排列的配料、警示語、責任人姓名/地址);MoCRA 增加了境內地址/電話或電子郵件作為不良事件聯繫方式及專業用途聲明;香精緻敏原披露僅在 FDA 待決規則生效後開始實施。
- 動物試驗
- 無聯邦禁令(FDA未強制要求進行動物試驗);約有十餘個州,如加利福尼亞州和紐約州,禁止銷售經新型動物試驗的化妝品。
- 禁限用清單
- 無附件體系——21 CFR 700(如汞和氯仿等禁用/限用成分)、21 CFR 73/74/82 批准的著色劑,以及 MoCRA 強制要求的滑石粉和香料致敏原規則仍待定。在本站查該目錄: 美國 · FDA 化妝品禁用與限用成分、色素添加劑
- 備註
- Rule status comes from FDA registration/renewal pages and a March-2026 Foley & Lardner review; NPRM target dates are Unified Agenda estimates, not published rules. MoCRA's main provisions took effect 2023-12-29.
加拿大衛生部(消費品安全司)
加拿大
R.S.C. 1985, c. F-27; C.R.C., c. 869 as amended by SOR/2024-63 · 《食品藥品法》及《化妝品條例》
- 生效
- 1977
- 最近修訂
- SOR/2024-63項下的香精緻敏原披露規定已生效:殘留量超過0.001%(駐留型產品)或0.01%(淋洗型產品)的24種致敏原須在成分表中列明;自2026年8月1日起,新產品須擴展至81種致敏原,自2028年8月1日起適用於所有產品,並設有助推合規過渡期至2027年4月11日。來源
- 上市路徑
- 上市後通報——在加拿大首次銷售後10日內,須向加拿大衛生部提交化妝品通報表;無需許可證或審批。
- 境內責任人
- 加拿大無強制性的RP要求;標籤上須標註製造商或加拿大進口商/經銷商的名稱及主要營業地點,且通報方須對加拿大衛生部負責。
- 安全檔案
- 無正式PIF(產品資訊檔案)——製造商/進口商須應要求證明安全性,遵守化妝品成分熱清單(Hotlist),且不得依賴新的動物試驗資料。
- 標籤要點
- 英法雙語強制標註;INCI成分列表;自2026-04-12起,駐留型產品中濃度超過0.001%或淋洗型產品中濃度超過0.01%的香精過敏原須標明名稱;公制淨含量及製造商/進口商地址。
- 動物試驗
- 自2023年12月22日起,禁止化妝品動物試驗以及銷售依賴新動物試驗資料的化妝品(《食品藥品法》第C-47號法案修正案)。
- 禁限用清單
- 化妝品成分負面清單(禁止及受限成分行政清單),依據《食品藥品法》第16條的一般性安全禁止條款提供支持。在本站查該目錄: 加拿大 · 化妝品成分熱清單(Hotlist)
- 備註
- SOR/2024-63 was published 2024-04-24 and its non-allergen provisions took effect 2024-10-09; the 81-allergen phase dates are from the canada.ca labelling guide; Health Canada clarified in 2026 that allergen concentrations in the CNF are optional.
聯邦衛生風險防護委員會(COFEPRIS)
墨西哥
Ley General de Salud Arts. 269–272 and 271 Bis; Reglamento de Control Sanitario de Productos y Servicios; NOM-141-SSA1/SCFI-2012 · 《衛生總法》及《產品與服務衛生控制條例》,配套NOM-141-SSA1/SCFI-2012(標籤)與NOM-259-SSA1-2022(GMP)
- 生效
- 1984-07-01
- 最近修訂
- COFEPRIS 在《官方公報》(DOF)發佈簡化決議,合併、取消並完全數字化衛生程序(包括通知書),通過其數字單一窗口辦理,自發布之日起第 20 至 30 個工作日內生效;NOM-259-SSA1-2022 GMP 標準於 2023-03-02 起強制執行,禁用/限用物質決議(DOF 2010-05-21)最近一次修訂於 2014-03-11。來源
- 上市路徑
- 無需進行產品註冊或通報——製造商或進口商向COFEPRIS提交Aviso de Funcionamiento(機構營業申報),符合規定的產品即可銷售;廣告發布須提交Aviso de Publicidad(廣告申報)。
- 境內責任人
- 無正式RP;提交《運營通告》(Aviso de Funcionamiento)的墨西哥生產商或進口商承擔法律責任,且必須在標籤上註明。
- 安全檔案
- 非強制性 PIF——製造商/進口商須持有證明產品安全性以及符合《物質協定》和 GMP (NOM-259) 的證據,並在 COFEPRIS 檢查時提供。
- 標籤要點
- 依據 NOM-141-SSA1/SCFI-2012 進行西班牙語標識(產品名稱、INCI 成分列表、淨含量、責任方、批次、警示語);無香精緻敏物披露要求。
- 動物試驗
- 自2021年10月15日起禁止——《衛生法》第271 bis條禁止生產、進口或營銷經動物測試的化妝品(法令DOF 2021-10-14)。
- 禁限用清單
- 確定化妝品生產中禁用和限用物質的協議(DOF 2010-05-21,2014-03-11修訂)
- 備註
- The DOF page for the 2025 simplification Acuerdo could not be fetched, so its cosmetic-specific effects are summarised from CIRS/Greenberg Traur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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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質檢·合規:原料先在各國目錄裡對賬,配方定了看這裡的市場規則,出貨前走質檢體系與合規文件;東南亞六國的通報賬號門檻單獨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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