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
各国化妆品法规与最新修订
43 个市场,每个市场一张卡:谁主管、走通报还是注册、境内责任人是谁、安全档案要什么、标签怎么写、最近一次改了什么。能对上本站目录的禁限用清单直接点过去查。
每条都挂官方或行业机构来源;条文以各国官方原文为准,本页是工厂侧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见。数据更新于 2026-09-21。
2025–2026 最新动态
按日期倒序,只列已生效或已公布生效日期的。
欧盟 · 扩展后的EU香料过敏原标签要求对新品成为强制性规定。
欧盟法规 (EU) 2023/1545 在附件 III 中新增 56 种致敏原;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投放市场的产品,含量超过 0.001%(驻留型)/ 0.01%(冲洗型)的致敏原须予以标注,现有产品须于 2028 年 7 月 31 日前合规——瑞士适用同一附件,加拿大同步采用该清单。
来源中国大陆 · 中国NMPA第70号公告(2026年)简化了注册与备案流程
八项措施:以首次在中国上市承诺替代原市场销售证明,扩大免动物测试范围,成分安全数据改为存档而非提交,相似配方可共享检测报告,简化跨境生产转移及境内责任人变更流程,接受更多功效测试方法。
来源英国(大不列颠) · 英国法定文书 SI 2026/23 与 SI 2026/109 确立大不列颠(GB)自有的禁用清单与生效日期
大不列颠自 2026 年 7 月 15 日起禁用 4-MBC,并把甲醛释放剂的警示阈值降至 0.001%;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禁用包括 TPO 在内的 CMR 物质(存货可售至 2027 年 2 月 14 日),同日起限制水杨酸己酯;自 2027 年 3 月 23 日起再禁用包括纳米银在内的 17 种 CMR 物质;大不列颠仍未采纳欧盟 2023/1545 的致敏原扩展。
来源台湾 · 台湾对所有一般化妆品强制实施产品信息档案(PIF)与优良制造规范(GMP)
《化妆品卫生与安全法》实施的最终阶段要求所有一般化妆品(除豁免的手工皂外)须建立含安全评估的产品信息档案,并在化妆品优良制造规范下生产,同时维持现有的产品通报要求。
来源东盟(东盟化妆品指令) · 东盟发布修订版ACD附件II、III、IV和VI
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第 43 次会议后,联苯苄唑、克霉唑、噻苯达唑和噻康唑被列为禁用,曲酸限量定为 1% / 0.2%,BHT 与马鞭草净油(verbena absolute)被列为限用,苄氯酚与 2-氯乙酰胺不再列为准用防腐剂;马来西亚于 2026-07-06 以 NPRA 通告 2/2026 转化了这些变更,菲律宾已于 2026-04-22 以 FDA 通告 2026-0001 采纳 ACC 第 40–42 次会议的变更。
来源澳大利亚 · 澳大利亚要求含视黄醛的消费产品取得AICIS评估证书。
根据评估 EVA00186(推定发育毒性物质,Repr. 1B),凡有消费者终端用途的视黄醛(retinal / retinaldehyde)不再能走豁免或申报路径,进口或生产视黄醛精华、面霜与保湿霜之前必须先取得评估证书。
来源孟加拉国 · 孟加拉国发布《化妆品(许可与注册)规则2026》草案。
卫生服务司发布了征求意见的规则草案,这些规则将落实《2023年药品和化妆品法》(DGDA)下的化妆品许可和注册;该法迄今一直在没有详细规则的情况下运行。
来源巴西 · 巴西在2025年禁令之后发布RDC 1.029/2026和1.030/2026成分清单
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发布与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协调的新限用清单(第一部分,24 个月过渡期)与禁用清单(12 个月过渡期),衔接 RDC 995/2025 自 2025-11-03 起生效的 TPO 与 DMPT 禁令,以及第 15.183/2025 号法律自 2025-07-31 起的动物试验禁令;限用清单第二批的公开征求意见(1.399/2026)已于 2026-09-08 截止。
来源乌克兰 · 乌克兰通过第737号决议修订《化妆品技术法规》
重新发布附件2-6至与EU 1223/2009相同的水平,保留2026-08-03作为所有新投放化妆品必须通知并完全合规的日期,允许现有/未通知库存销售至2030-08-03,并于发布后六个月生效(2026-12-13)。
来源阿根廷 · 阿根廷采纳南方共同市场第27/25号、第06/25号及第07/25号共同市场准则名单,并取消进口管制
第2820/2026号法令禁用TPO和N,N-二甲基-对甲苯胺,给予60天适应期;第2599/2026号和第2601/2026号法令(2026-05-21公报)取代2011/2014年限制和禁用清单;此前的第4033/2025号法令于2025-07-10起取消ANMAT对化妆品进口的预先干预,第7939/2025号法令允许通过宣誓声明方式设立。
来源欧盟 · 欧盟Omnibus VIII(法规(EU) 2026/78)适用
该法规于2026年1月13日发布,禁止纳米银和块状银,限制银粉、己基水杨酸酯和邻苯基苯酚,并要求不合规产品于2026年5月1日前撤市,不设库存清理期。
来源加拿大 · 加拿大强制要求化妆品标签披露香料变应原
根据SOR/2024-63,自2026年4月12日起,24种香料过敏原若浓度超过驻留型产品0.001%或冲洗型产品0.01%,须在成分表中列出;自2026年8月1日起,新规产品的过敏原扩展至81种,自2028年8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产品,合规过渡期延至2027年4月11日。
来源韩国 · 韩国颁布强制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第21302号法案)
责任销售商须在上市前编制并由合格评估人员审核安全评估;MFDS 已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发布编制指南,并于 2026 年 7 月 8 日发布法令/规则修订草案,自 2028 年起分阶段实施,并于 2031 年左右全面强制执行。
来源以色列 · 以色列提议建立“美国轨”并为化妆品零售商设定义务
卫生部立法备忘录拟允许与欧盟体系并行进口符合美国FDA标准的化妆品,通过卫生部化妆品数据库对零售商实施核查义务,将固体肥皂纳入监管范围,并设立常设咨询委员会;目前该文件仍属提案阶段。
来源美国 · FDA撤回滑石石棉检测法规,其他MoCRA法规仍待处理
FDA 撤销了2024年12月发布的滑石粉检测提案,发布了《化妆品中PFAS报告》(2025年12月29日)及《强制召回指南(草案)》(2025年12月18日);良好生产规范(GMP)、香料致敏原及甲醛拉直发型法规已错过法定截止期限,其通知草案(NPRMs)目前目标定于2026年11月;设施注册每两年续签一次,自初始注册起两年后开始。
来源印度尼西亚 · 印度尼西亚发布第25/2025号PerBPOM法令,规范化妆品原料,以应对清真认证截止日期
2025年10月发布(发布日期系根据其一年过渡期截至2026年10月3日推断),PerBPOM 25/2025取代了2019/2022年成分规则,实施了更严格的与ACD一致的限值;在该截止日期两周后的2026年10月17日,依据PP 42/2024,所有化妆品必须获得BPJPH清真认证。
来源哈萨克斯坦(欧亚经济联盟成员) ·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74/2025号决定修订了TR CU 009/2011的成分附件。
该法规于2025年10月28日发布,自2026年10月28日起在欧亚经济联盟(含哈萨克斯坦)适用。其新增14种禁用物质、3种限用物质及一种新的紫外线吸收剂(含纳米形式),并禁止6岁以下儿童液体口腔产品中含有氟化物;自2027年1月1日起,甲醛的标识阈值为0.001%。欧亚经济委员会(EEC)第31号决定(2026年3月10日)规定了过渡期。
来源沙特阿拉伯 · SFDA 禁止使用另外 21 种化妆品成分
2025年8月14日,SFDA发布通告新增三种限用物质;随后,SFDA将21种物质(如丁基锡马来酸盐、氧化二丁基锡、4-亚硝基吗啉、4-甲基咪唑)纳入禁用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生产不合规产品,允许销售至2028年1月1日。
来源欧盟 · 《欧盟综合法案VII》(第(EU) 2025/877号条例)禁止使用TPO及其他CMR
TPO(UV光引发剂,用于指甲凝胶)及其他新分类的CMR物质被列入附件II,且禁止市场流通:自2025年9月1日起,相关产品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提供销售。
来源越南 · 越南第34/2025/TT-BYT号通告生效;化妆品法令草案正在征询意见
34/2025号通函(2025年7月3日颁布)增加了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在线申报的要求;而卫生部的《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WTO G/TBT/N/VNM/349,于2026年2月和5月重新起草)将取代06/2011号通函,强制实施CGMP-ASEAN、PIF及更严格的宣称规则。
来源哥伦比亚/安第斯共同体(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 · 安第斯共同体决议第944号、强制性标签法规及哥伦比亚的动物试验规则
第944号决议取消了NSO技术文档的西班牙语翻译强制要求;《安第斯标签技术法规》(第2310号决议)自2025年12月17日起在哥伦比亚、秘鲁、厄瓜多尔和玻利维亚强制执行;哥伦比亚2026年5月的第0814/2026号决议要求在新申请和续期的NSO中提交第一方无动物测试声明。
来源摩洛哥 · 摩洛哥AMMPS要求化妆品申请以更新后的生产设施申报为前提条件
2025年6月11日起提交的申请,仅在运营方的化妆品/个人护理产品经营备案完成更新后方可处理,此程序属于DMP向AMMPS过渡的一部分,旨在将每一款产品追溯至责任运营方。
来源日本 · 日本颁布《医药品及医疗器械法》修正案(2025年第37号法律)
该修正案自2025年11月20日及2026年5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强化了MAH的质量/安全治理与供应义务;2025年化妆品领域的特定变更是厚生劳动省(MHLW)2025年3月10日发布的通知,重写特记表示(Highlighted-Ingredient)中关于高亮成分的规定,要求在包装和广告中注明成分用途。
来源斯里兰卡 · 斯里兰卡NMRA修订新化妆品注册的文件要求
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针对进口商的新11份文件清单(包括重金属证书CoA、无类固醇声明、ISO 22716/GMP证书、安全评估报告、经大使馆认证的FSC)。
来源中国大陆 · 中国停止接收简化版安全评估报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50号公告,为期一年的过渡期已结束,因此目前所有新注册或备案均需依据2021年技术指南提交完整版本的安全性评估报告,其中符合条件的一般化妆品可提交基本结论,并将完整报告存档备查。
来源以色列 · 以色列《对欧洲有益》化妆品法规改革生效
药剂师条例第37号修正案(2024年)以以色列注册负责人代表通报符合欧盟/英国/瑞士标准的化妆品,取代了化妆品产品许可证(该许可证已于2024年12月31日废止),而敏感类别仍须进行审批。
来源
东南亚 7
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东盟化妆品科学机构(ACSB),由各成员国监管机构执行
东盟(东盟化妆品指令)
Agreement signed 2003-09-02 in Phnom Penh at the 35th AEM Meeting · 东盟化妆品指令(《东盟统一化妆品监管体系协定》附表B)
- 生效
- 2008-01-01
- 最近修订
- 第43次ACC会议后发布的修订版ACD附件II、III、IV和VI:四种三唑类抗真菌剂被禁用,曲酸限用浓度调整为面部/手部1%、身体0.2%,BHT和马鞭草浸膏受到限制,氯酚和2-氯乙酰胺被移除出防腐剂清单。来源
- 上市路径
- 在将产品投放至成员国市场之前,须向该成员国主管机构进行上市前产品通报(非审批)(第7条)。
- 境内责任人
- 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公司或个人必须是在其申报的成员国中设立的,并且其名称应标注在标签上。
- 安全档案
- 产品信息档案(第8条),含由合格评估师签署的安全性评估,须存放于责任人地址以供检查。
- 标签要点
- 第6条及附录I:产品名称及功能、完整成分表(INCI,按降序排列)、生产国、责任公司名称/地址、净含量、批号、生产/有效期及警示语,须使用各成员国接受的语言;ACD本身未强制要求标注致敏原名称。
- 动物试验
- ACD 既不禁止也不要求动物测试;安全性通过
- 禁限用清单
- ACD附件II(禁用物质)、附件III(限用物质)、附件IV(着色剂)、附件VI(防腐剂)及附件VII(紫外线吸收剂),由ACC/ACSB每年更新两次。在本站查该目录: 东盟 · 东盟化妆品指令附录
- 备注
- Annex changes bind in each state only once transposed (e.g. Malaysia Circular 2/2026 of 2026-07-06; Philippines FDA Circular 2026-0001 of 2026-04-22 for the 40th–42nd ACC changes).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HSA)
新加坡
Health Products Act (Cap. 122D); Cosmetic Products Regulations 2007 transposing the ACD · 《健康产品法》(2007年)及《健康产品(化妆品—东盟化妆品指令)条例》(2007年)
- 生效
- 2008-01-01
- 最近修订
- HSA发布了2026年6月ACD附录修订案(附录II、III、IV、VI),通报方在提交或重新通报产品前必须核查。来源
- 上市路径
- 所有产品和变体须在供应前通过HSA的PRISM门户(CRIS账户)完成上市前产品通报,并每年续报。
- 境内责任人
- 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新加坡公司或个人(持有 CRIS/CorpPass 账户的本地注册实体)提交通报,并在标签上标明其名称。
- 安全档案
- 根据 ACD 第 8 条的产品信息档案,包括安全评估,由责任公司保存,并应 HSA 要求提供。
- 标签要点
- 英文标签须包含产品名称/功效、使用说明、完整成分列表、生产国、责任方名称及地址、净含量、批号、制造/失效日期以及ACD附件III/VI/VII警示语;小规格包装可采用插入式说明书或标签形式。
- 动物试验
- 无禁止且无要求。
- 禁限用清单
- HSA ACD 页面发布的《附加文件二至七》(2026年6月版本)在本站查该目录: 东盟 · 东盟化妆品指令附录
- 备注
- No separate national cosmetic law change in 2025–26 beyond ACD annex adoption was found.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监管局(NPRA)
马来西亚
CDCR 1984, Regulation 18A (notified cosmetics) · 《1984年药品与化妆品管制条例》(依据《1952年药品销售法》)及《马来西亚化妆品管制指南》
- 生效
- 1984
- 最近修订
- NPRA通告第2/2026号修订了指南附件(禁用物质、限用物质、着色剂、防腐剂),以采纳第43次ACC修正案。此举遵循2026年1月26日发布的通告第1/2026号,以及2025年7月10日禁止2-乙基己酸和TMPTA并限制水杨酸使用的修订。来源
- 上市路径
- 通过 QUEST 3+ 在线系统进行化妆品上市前通报;该通报有效期为2年,并须在到期前至少1个月进行续展。
- 境内责任人
- 化妆品通报持有人(CNH)必须是向公司委员会(SSM)注册并拥有永久本地地址的马来西亚公司或法人实体。
- 安全档案
- 产品信息档案(《化妆品》第8条)须由国家药品管理局(CNH)保存,并在国家药品监管机构(NPRA)要求时提供。
- 标签要点
- 标签须以马来语和/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功能、完整成分列表(INCI)、制造国、化妆品公司(CNH)名称/地址、净含量、批次号、制造/有效期及必要警示语;如需标注清真,须获得 JAKIM 认证。
- 动物试验
- 无禁止且无要求。
- 禁限用清单
- 《马来西亚化妆品产品管控指南》,附件第一部分至第七部分(NPR采纳的ACD附件第二至第七部分)。在本站查该目录: 东盟 · 东盟化妆品指令附录
- 备注
- CDCR dates from 1984; the notification regime under Reg. 18A has applied since ACD implementation on 2008-01-01.
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Thai FDA)化妆品管制处
泰国
Cosmetics Act B.E. 2558 (Royal Gazette, in force 2015-09-09) · 《化妆品法》佛历2558年(2015年),经佛历2565年(2022年)第2号修正
- 生效
- 2015-09-09
- 最近修订
- 泰国FDA就六份拟议通告(公众咨询期至2026年7月8日)开展公开征询,其中新增10种禁用物质(Quaternium-15、benzophenone、phenacetin、azole类抗真菌剂等)和3种限用物质(BHT、Acid Yellow 3、verbena absolute),以与ACD保持一致;并于2026年7月7日发布了基于欧盟法规第2023/1545号的香料过敏原参考清单。来源
- 上市路径
- 向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Thai FDA)电子提交上市前通知(จดแจ้ง);该通知回执有效期为3年。
- 境内责任人
- 在泰国注册的制造商或进口商(通知方)须具备在泰国注册的营业场所,负责提交通知并在标签上标示。
- 安全档案
- 根据化妆品成分目录(ACD)第8条规定,由通报方保存以供检查的产品信息档案(含安全性评估)。
- 标签要点
- 泰文标签须于进口后30天内加贴:产品名称及类别、备案编号、成分列表、进口商/制造商名称及地址、批号、生产/有效期、净含量及警示语,允许外文与泰文并列使用。
- 动物试验
- 无禁止且无要求。
- 禁限用清单
- 卫生部关于禁用物质、限用物质、允许使用的防腐剂、着色剂和紫外线过滤剂的通知,与ACD附件II至VII保持一致。在本站查该目录: 东盟 · 东盟化妆品指令附录
- 备注
- The June 2026 ingredient changes were still drafts at the consultation deadline and their adoption status as of 2026-09-11 was not verified.
印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POM);清真认证由BPJPH负责
印度尼西亚
PerBPOM No. 21/2022 (notification); PerBPOM No. 25/2025 (ingredients); PP No. 42/2024 (halal) · 《2023年第17号卫生法》及《2024年第28号政府条例》,配套BPOM第21/2022号(化妆品通报)、第25/2025号(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第18/2024号(标签、推广与广告)及第8/2026号(CPKB良好生产规范认证)条例
- 生效
- 2022
- 最近修订
- BPOM 颁布第 8/2026 号 BPOM 条例(2026年4月21日生效),简化 CPKB/GMP 认证;同时,第 25/2025 号 BPOM 条例规定的成分限值须于 2026年10月3日 前满足,自 2026年10月17日 起,根据第 42/2024 号政府条例,所有化妆品强制实施 BPJPH 清真认证,且 BPJPH 第 3/2026 号条例(2026年7月23日)要求非清真化妆品在 12 个月过渡期后须标注红色“非清真”标识。来源
- 上市路径
- 通过印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BPOM)的 Notifkos 电子系统按产品及变体进行上市前申报(化妆品通知),费用为 500,000 印尼盾(东盟制造)或 1,500,000 印尼盾(非东盟制造),有效期为 3 年。
- 境内责任人
- 申请人必须是印尼法律实体(本地生产商、进口商或许可证持有人),拥有BPOM账户;对于进口产品,还需提供境外生产商出具的授权书。
- 安全档案
- 产品信息文档(DIP,ACD第8条产品信息文件)中保留的安全性评估,以及自2026年10月17日起有效的BPJPH清真认证证书。
- 标签要点
- 至少功效、使用说明及警示语必须使用印尼语(依据PerBPOM 18/2024,自2024年11月15日起生效),并须标注完整的成分清单、备案编号、批次号、有效期、生产商/进口商及清真标识或“非清真”(NON HALAL)字样。
- 动物试验
- 无禁止且无要求。
- 禁限用清单
- 关于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对齐ACD的禁用、限用防腐剂/着色剂/紫外线吸收剂)的BPOM公告第25/2025号,取代BPOM公告第23/2019号和第17/2022号。在本站查该目录: 东盟 · 东盟化妆品指令附录
- 备注
- The exact promulgation day of PerBPOM 25/2025 (October 2025) and the reported e-Notifikasi mandate with 3-year validity from 2026-10-03 come from consultancy sources; a draft revision of PerBPOM 21/2022 was consulted in September 2025 and its adoption was not confirmed.
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DAV);国产产品由省级卫生厅受理
越南
Circular 06/2011/TT-BYT dated 2011-01-25; Circular 34/2025/TT-BYT dated 2025-07-03 · 《化妆品管理通知》第06/2011/TT-BYT号(经第32/2019及第34/2025号通知修订)及第93/2016/NĐ-CP号法令(化妆品生产条件)
- 生效
- 2011
- 最近修订
- 第34/2025/TT-BYT号通告已生效,新增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National Public Service Portal)进行在线备案并采用电子签名(e-signatures)的方式;同时,卫生部(MoH)拟取代第06/2011号通告的《化妆品管理政府法令》综合草案(WTO G/TBT/N/VNM/349,于2026年2月2日及2026年5月29日重新起草)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来源
- 上市路径
- 上市前产品通报(化妆品产品通报):进口产品须向药品管理局(DAV)通报,国产品须向省级卫生部门通报,并取得在流通前有效的5年期回执编号。
- 境内责任人
- 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组织或个人必须是持有通报回执的越南注册实体,因此外国生产商须指定越南进口商或授权实体。
- 安全档案
- 按照ACD第8条的产品信息文件及安全性评估由责任组织保存,以备检查。
- 标签要点
- 越南语标签(第43/2017号法令经第111/2021号法令修订,以及第06/2011号通告):产品名称、功能、成分、净含量、生产商和责任方、批次、生产/有效期、原产地和警示信息,进口产品允许加贴越南语补充标签。
- 动物试验
- 无禁止且无要求。
- 禁限用清单
- 通过第06/2011/TT-BYT号通告适用的ACD附件二至七,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ACC更新(例如,DEET禁令自2025-11-15起生效)。在本站查该目录: 东盟 · 东盟化妆品指令附录
- 备注
- Whether the draft Decree was promulgated between June and 2026-09-11 could not be confirmed (latest found: second draft of 2026-05-29 on chinhphu.vn, originally targeted for 2026-07-01).
菲律宾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化妆品监管研究中心
菲律宾
RA 9711 (2009); AO 2005-0025; FDA Circular 2023-001 (PIF) · 《第9711号共和国法》(2009年FDA法)修订《第3720号法》,并经卫生部第2005-0025号行政令采纳东盟化妆品指令
- 生效
- 2008-01-01
- 最近修订
- FDA 通告 No. 2026-0001 汇总了第 40 至 42 届 ACC 会议的 ACD 修订内容,将 TMPTA 纳入附件 II,修订苯酮条目(2026-11-19 生效),并限制 BHT 使用,给予 24 个月的过渡期。来源
- 上市路径
- 分销前通过 FDA eServices 门户提交上市前化妆品产品通报(需上传 PIF),有效期为 1–3 年,可续期。
- 境内责任人
- 持有菲律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经营许可(LTO)的菲律宾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须提交通报,并在标签上进行标示。
- 安全档案
- 依据 FDA 通告 2023-001 第 8 条的 ACD 规定,由 LTO 持有人保存的供检查的产品信息档案。
- 标签要点
- ACD附录I:产品标签须使用英语或菲律宾语标示产品名称与功能、完整成分列表、生产国、LTO持有者名称/地址、净含量、批次号、制造/有效期及注意事项;产品宣称须符合ACD宣称指南。
- 动物试验
- 无禁止且无要求。
- 禁限用清单
- 经FDA通告批准的ACD附件II至VII(最新为FDA通告2026-0001;2025年3月18日的FDA通告2025-002采纳了第39次ACC修订,例如禁用避蚊胺)。在本站查该目录: 东盟 · 东盟化妆品指令附录
- 备注
- ACD applied from 2008-01-01 while RA 9711 itself dates from 2009; notification validity (1–3 years) is from consultancy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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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质检·合规:原料先在各国目录里对账,配方定了看这里的市场规则,出货前走质检体系与合规文件;东南亚六国的通报账号门槛单独一页。
要做哪个市场?把目的市场和产品类型发给我们,回你该市场的工厂侧文件清单与周期。 发询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