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
各国化妆品法规与最新修订
43 个市场,每个市场一张卡:谁主管、走通报还是注册、境内责任人是谁、安全档案要什么、标签怎么写、最近一次改了什么。能对上本站目录的禁限用清单直接点过去查。
每条都挂官方或行业机构来源;条文以各国官方原文为准,本页是工厂侧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见。数据更新于 2026-09-21。
2025–2026 最新动态
按日期倒序,只列已生效或已公布生效日期的。
欧盟 · 扩展后的EU香料过敏原标签要求对新品成为强制性规定。
欧盟法规 (EU) 2023/1545 在附件 III 中新增 56 种致敏原;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投放市场的产品,含量超过 0.001%(驻留型)/ 0.01%(冲洗型)的致敏原须予以标注,现有产品须于 2028 年 7 月 31 日前合规——瑞士适用同一附件,加拿大同步采用该清单。
来源中国大陆 · 中国NMPA第70号公告(2026年)简化了注册与备案流程
八项措施:以首次在中国上市承诺替代原市场销售证明,扩大免动物测试范围,成分安全数据改为存档而非提交,相似配方可共享检测报告,简化跨境生产转移及境内责任人变更流程,接受更多功效测试方法。
来源英国(大不列颠) · 英国法定文书 SI 2026/23 与 SI 2026/109 确立大不列颠(GB)自有的禁用清单与生效日期
大不列颠自 2026 年 7 月 15 日起禁用 4-MBC,并把甲醛释放剂的警示阈值降至 0.001%;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禁用包括 TPO 在内的 CMR 物质(存货可售至 2027 年 2 月 14 日),同日起限制水杨酸己酯;自 2027 年 3 月 23 日起再禁用包括纳米银在内的 17 种 CMR 物质;大不列颠仍未采纳欧盟 2023/1545 的致敏原扩展。
来源台湾 · 台湾对所有一般化妆品强制实施产品信息档案(PIF)与优良制造规范(GMP)
《化妆品卫生与安全法》实施的最终阶段要求所有一般化妆品(除豁免的手工皂外)须建立含安全评估的产品信息档案,并在化妆品优良制造规范下生产,同时维持现有的产品通报要求。
来源东盟(东盟化妆品指令) · 东盟发布修订版ACD附件II、III、IV和VI
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第 43 次会议后,联苯苄唑、克霉唑、噻苯达唑和噻康唑被列为禁用,曲酸限量定为 1% / 0.2%,BHT 与马鞭草净油(verbena absolute)被列为限用,苄氯酚与 2-氯乙酰胺不再列为准用防腐剂;马来西亚于 2026-07-06 以 NPRA 通告 2/2026 转化了这些变更,菲律宾已于 2026-04-22 以 FDA 通告 2026-0001 采纳 ACC 第 40–42 次会议的变更。
来源澳大利亚 · 澳大利亚要求含视黄醛的消费产品取得AICIS评估证书。
根据评估 EVA00186(推定发育毒性物质,Repr. 1B),凡有消费者终端用途的视黄醛(retinal / retinaldehyde)不再能走豁免或申报路径,进口或生产视黄醛精华、面霜与保湿霜之前必须先取得评估证书。
来源孟加拉国 · 孟加拉国发布《化妆品(许可与注册)规则2026》草案。
卫生服务司发布了征求意见的规则草案,这些规则将落实《2023年药品和化妆品法》(DGDA)下的化妆品许可和注册;该法迄今一直在没有详细规则的情况下运行。
来源巴西 · 巴西在2025年禁令之后发布RDC 1.029/2026和1.030/2026成分清单
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发布与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协调的新限用清单(第一部分,24 个月过渡期)与禁用清单(12 个月过渡期),衔接 RDC 995/2025 自 2025-11-03 起生效的 TPO 与 DMPT 禁令,以及第 15.183/2025 号法律自 2025-07-31 起的动物试验禁令;限用清单第二批的公开征求意见(1.399/2026)已于 2026-09-08 截止。
来源乌克兰 · 乌克兰通过第737号决议修订《化妆品技术法规》
重新发布附件2-6至与EU 1223/2009相同的水平,保留2026-08-03作为所有新投放化妆品必须通知并完全合规的日期,允许现有/未通知库存销售至2030-08-03,并于发布后六个月生效(2026-12-13)。
来源阿根廷 · 阿根廷采纳南方共同市场第27/25号、第06/25号及第07/25号共同市场准则名单,并取消进口管制
第2820/2026号法令禁用TPO和N,N-二甲基-对甲苯胺,给予60天适应期;第2599/2026号和第2601/2026号法令(2026-05-21公报)取代2011/2014年限制和禁用清单;此前的第4033/2025号法令于2025-07-10起取消ANMAT对化妆品进口的预先干预,第7939/2025号法令允许通过宣誓声明方式设立。
来源欧盟 · 欧盟Omnibus VIII(法规(EU) 2026/78)适用
该法规于2026年1月13日发布,禁止纳米银和块状银,限制银粉、己基水杨酸酯和邻苯基苯酚,并要求不合规产品于2026年5月1日前撤市,不设库存清理期。
来源加拿大 · 加拿大强制要求化妆品标签披露香料变应原
根据SOR/2024-63,自2026年4月12日起,24种香料过敏原若浓度超过驻留型产品0.001%或冲洗型产品0.01%,须在成分表中列出;自2026年8月1日起,新规产品的过敏原扩展至81种,自2028年8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产品,合规过渡期延至2027年4月11日。
来源韩国 · 韩国颁布强制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第21302号法案)
责任销售商须在上市前编制并由合格评估人员审核安全评估;MFDS 已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发布编制指南,并于 2026 年 7 月 8 日发布法令/规则修订草案,自 2028 年起分阶段实施,并于 2031 年左右全面强制执行。
来源以色列 · 以色列提议建立“美国轨”并为化妆品零售商设定义务
卫生部立法备忘录拟允许与欧盟体系并行进口符合美国FDA标准的化妆品,通过卫生部化妆品数据库对零售商实施核查义务,将固体肥皂纳入监管范围,并设立常设咨询委员会;目前该文件仍属提案阶段。
来源美国 · FDA撤回滑石石棉检测法规,其他MoCRA法规仍待处理
FDA 撤销了2024年12月发布的滑石粉检测提案,发布了《化妆品中PFAS报告》(2025年12月29日)及《强制召回指南(草案)》(2025年12月18日);良好生产规范(GMP)、香料致敏原及甲醛拉直发型法规已错过法定截止期限,其通知草案(NPRMs)目前目标定于2026年11月;设施注册每两年续签一次,自初始注册起两年后开始。
来源印度尼西亚 · 印度尼西亚发布第25/2025号PerBPOM法令,规范化妆品原料,以应对清真认证截止日期
2025年10月发布(发布日期系根据其一年过渡期截至2026年10月3日推断),PerBPOM 25/2025取代了2019/2022年成分规则,实施了更严格的与ACD一致的限值;在该截止日期两周后的2026年10月17日,依据PP 42/2024,所有化妆品必须获得BPJPH清真认证。
来源哈萨克斯坦(欧亚经济联盟成员) ·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74/2025号决定修订了TR CU 009/2011的成分附件。
该法规于2025年10月28日发布,自2026年10月28日起在欧亚经济联盟(含哈萨克斯坦)适用。其新增14种禁用物质、3种限用物质及一种新的紫外线吸收剂(含纳米形式),并禁止6岁以下儿童液体口腔产品中含有氟化物;自2027年1月1日起,甲醛的标识阈值为0.001%。欧亚经济委员会(EEC)第31号决定(2026年3月10日)规定了过渡期。
来源沙特阿拉伯 · SFDA 禁止使用另外 21 种化妆品成分
2025年8月14日,SFDA发布通告新增三种限用物质;随后,SFDA将21种物质(如丁基锡马来酸盐、氧化二丁基锡、4-亚硝基吗啉、4-甲基咪唑)纳入禁用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生产不合规产品,允许销售至2028年1月1日。
来源欧盟 · 《欧盟综合法案VII》(第(EU) 2025/877号条例)禁止使用TPO及其他CMR
TPO(UV光引发剂,用于指甲凝胶)及其他新分类的CMR物质被列入附件II,且禁止市场流通:自2025年9月1日起,相关产品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提供销售。
来源越南 · 越南第34/2025/TT-BYT号通告生效;化妆品法令草案正在征询意见
34/2025号通函(2025年7月3日颁布)增加了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在线申报的要求;而卫生部的《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WTO G/TBT/N/VNM/349,于2026年2月和5月重新起草)将取代06/2011号通函,强制实施CGMP-ASEAN、PIF及更严格的宣称规则。
来源哥伦比亚/安第斯共同体(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 · 安第斯共同体决议第944号、强制性标签法规及哥伦比亚的动物试验规则
第944号决议取消了NSO技术文档的西班牙语翻译强制要求;《安第斯标签技术法规》(第2310号决议)自2025年12月17日起在哥伦比亚、秘鲁、厄瓜多尔和玻利维亚强制执行;哥伦比亚2026年5月的第0814/2026号决议要求在新申请和续期的NSO中提交第一方无动物测试声明。
来源摩洛哥 · 摩洛哥AMMPS要求化妆品申请以更新后的生产设施申报为前提条件
2025年6月11日起提交的申请,仅在运营方的化妆品/个人护理产品经营备案完成更新后方可处理,此程序属于DMP向AMMPS过渡的一部分,旨在将每一款产品追溯至责任运营方。
来源日本 · 日本颁布《医药品及医疗器械法》修正案(2025年第37号法律)
该修正案自2025年11月20日及2026年5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强化了MAH的质量/安全治理与供应义务;2025年化妆品领域的特定变更是厚生劳动省(MHLW)2025年3月10日发布的通知,重写特记表示(Highlighted-Ingredient)中关于高亮成分的规定,要求在包装和广告中注明成分用途。
来源斯里兰卡 · 斯里兰卡NMRA修订新化妆品注册的文件要求
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针对进口商的新11份文件清单(包括重金属证书CoA、无类固醇声明、ISO 22716/GMP证书、安全评估报告、经大使馆认证的FSC)。
来源中国大陆 · 中国停止接收简化版安全评估报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50号公告,为期一年的过渡期已结束,因此目前所有新注册或备案均需依据2021年技术指南提交完整版本的安全性评估报告,其中符合条件的一般化妆品可提交基本结论,并将完整报告存档备查。
来源以色列 · 以色列《对欧洲有益》化妆品法规改革生效
药剂师条例第37号修正案(2024年)以以色列注册负责人代表通报符合欧盟/英国/瑞士标准的化妆品,取代了化妆品产品许可证(该许可证已于2024年12月31日废止),而敏感类别仍须进行审批。
来源
北美 3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美国
21 U.S.C. §§ 361–364k; MoCRA (Pub. L. 117-328, Div. FF, Title III, Subtitle E) ·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六章(经2022年《化妆品监管现代化法案》MoCRA修订)及《公平包装与标签法》
- 生效
- 2022-12-29
- 最近修订
- FDA撤回其2024年12月发布的含滑石粉化妆品石棉检测拟议规则;法定GMP及香精过敏原规则仍未出台(过敏原及甲醛烫发NPRM现拟于2026年11月实施),FDA已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PFAS化妆品报告,且首次双年度设施注册续期自2025年12月起到期。来源
- 上市路径
- 无需上市前审批——《化妆品监测改革法案》(MoCRA)要求设施注册(每两年更新一次)及产品列名(每年更新一次),须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Cosmetics Direct”门户完成,自2024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色素添加剂需经FDA批准,防晒及防头屑产品则按非处方(OTC)药品管理。
- 境内责任人
- “负责人”是指名称显示于标签上的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法规未强制要求美国地址,但境外设施必须指定一名美国代理人,且负责人须负责不良事件报告。
- 安全档案
- 须为每种产品保留充足的安全性支持记录(试验、研究或其他证据);严重不良事件须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给FDA,并保存记录6年。
- 标签要点
- 依 21 CFR 701 及《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PLA)的英文标签要求(产品身份、净含量、按降序排列的配料、警示语、责任人姓名/地址);MoCRA 增加了境内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作为不良事件联系方式及专业用途声明;香精致敏原披露仅在 FDA 待决规则生效后开始实施。
- 动物试验
- 无联邦禁令(FDA未强制要求进行动物试验);约有十余个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禁止销售经新型动物试验的化妆品。
- 禁限用清单
- 无附件体系——21 CFR 700(如汞和氯仿等禁用/限用成分)、21 CFR 73/74/82 批准的着色剂,以及 MoCRA 强制要求的滑石粉和香料致敏原规则仍待定。在本站查该目录: 美国 · FDA 化妆品禁用与限用成分、色素添加剂
- 备注
- Rule status comes from FDA registration/renewal pages and a March-2026 Foley & Lardner review; NPRM target dates are Unified Agenda estimates, not published rules. MoCRA's main provisions took effect 2023-12-29.
加拿大卫生部(消费品安全司)
加拿大
R.S.C. 1985, c. F-27; C.R.C., c. 869 as amended by SOR/2024-63 · 《食品药品法》及《化妆品条例》
- 生效
- 1977
- 最近修订
- SOR/2024-63项下的香精致敏原披露规定已生效:残留量超过0.001%(驻留型产品)或0.01%(淋洗型产品)的24种致敏原须在成分表中列明;自2026年8月1日起,新产品须扩展至81种致敏原,自2028年8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产品,并设有助推合规过渡期至2027年4月11日。来源
- 上市路径
- 上市后通报——在加拿大首次销售后10日内,须向加拿大卫生部提交化妆品通报表;无需许可证或审批。
- 境内责任人
- 加拿大无强制性的RP要求;标签上须标注制造商或加拿大进口商/经销商的名称及主要营业地点,且通报方须对加拿大卫生部负责。
- 安全档案
- 无正式PIF(产品信息档案)——制造商/进口商须应要求证明安全性,遵守化妆品成分热清单(Hotlist),且不得依赖新的动物试验数据。
- 标签要点
- 英法双语强制标注;INCI成分列表;自2026-04-12起,驻留型产品中浓度超过0.001%或淋洗型产品中浓度超过0.01%的香精过敏原须标明名称;公制净含量及制造商/进口商地址。
- 动物试验
- 自2023年12月22日起,禁止化妆品动物试验以及销售依赖新动物试验数据的化妆品(《食品药品法》第C-47号法案修正案)。
- 禁限用清单
- 化妆品成分负面清单(禁止及受限成分行政清单),依据《食品药品法》第16条的一般性安全禁止条款提供支持。在本站查该目录: 加拿大 · 化妆品成分热清单(Hotlist)
- 备注
- SOR/2024-63 was published 2024-04-24 and its non-allergen provisions took effect 2024-10-09; the 81-allergen phase dates are from the canada.ca labelling guide; Health Canada clarified in 2026 that allergen concentrations in the CNF are optional.
联邦卫生风险防护委员会(COFEPRIS)
墨西哥
Ley General de Salud Arts. 269–272 and 271 Bis; Reglamento de Control Sanitario de Productos y Servicios; NOM-141-SSA1/SCFI-2012 · 《卫生总法》及《产品与服务卫生控制条例》,配套NOM-141-SSA1/SCFI-2012(标签)与NOM-259-SSA1-2022(GMP)
- 生效
- 1984-07-01
- 最近修订
- COFEPRIS 在《官方公报》(DOF)发布简化决议,合并、取消并完全数字化卫生程序(包括通知书),通过其数字单一窗口办理,自发布之日起第 20 至 30 个工作日内生效;NOM-259-SSA1-2022 GMP 标准于 2023-03-02 起强制执行,禁用/限用物质决议(DOF 2010-05-21)最近一次修订于 2014-03-11。来源
- 上市路径
- 无需进行产品注册或通报——制造商或进口商向COFEPRIS提交Aviso de Funcionamiento(机构营业申报),符合规定的产品即可销售;广告发布须提交Aviso de Publicidad(广告申报)。
- 境内责任人
- 无正式RP;提交《运营通告》(Aviso de Funcionamiento)的墨西哥生产商或进口商承担法律责任,且必须在标签上注明。
- 安全档案
- 非强制性 PIF——制造商/进口商须持有证明产品安全性以及符合《物质协定》和 GMP (NOM-259) 的证据,并在 COFEPRIS 检查时提供。
- 标签要点
- 依据 NOM-141-SSA1/SCFI-2012 进行西班牙语标识(产品名称、INCI 成分列表、净含量、责任方、批次、警示语);无香精致敏物披露要求。
- 动物试验
- 自2021年10月15日起禁止——《卫生法》第271 bis条禁止生产、进口或营销经动物测试的化妆品(法令DOF 2021-10-14)。
- 禁限用清单
- 确定化妆品生产中禁用和限用物质的协议(DOF 2010-05-21,2014-03-11修订)
- 备注
- The DOF page for the 2025 simplification Acuerdo could not be fetched, so its cosmetic-specific effects are summarised from CIRS/Greenberg Traurig.
这一页在链路上的位置
⑥ 质检·合规:原料先在各国目录里对账,配方定了看这里的市场规则,出货前走质检体系与合规文件;东南亚六国的通报账号门槛单独一页。
要做哪个市场?把目的市场和产品类型发给我们,回你该市场的工厂侧文件清单与周期。 发询盘